郑中设计(002811):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深圳市郑中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郑中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良性关 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 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深圳市郑中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 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 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原则与目的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 合规性原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 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 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 平等性原则。上市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 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 供便利。 (三) 主动性原则。上市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 诚实守信原则。上市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 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 场生态。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 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 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 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 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 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 增进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五条 公司应按照《工作指引》的精神和要求,积极主动地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公司特别是管理层应当高度重视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与方式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 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 法定信息披露; (三) 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 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 企业文化建设; (六) 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 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 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 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会; (三)公司网站; (四)分析师会议或说明会; (五)一对一沟通; (六)邮寄资料; (七)电话咨询; (八)广告、宣传单或其他宣传材料; (九)媒体采访和报道; (十)现场参观; (十一) 路演。 第八条 公司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及时、深入和广泛的沟通,并借助互联网等快捷手段,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九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 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 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是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检查考核投资者关系工作的落实、执行情况。公司董 事会秘书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负责人,负责公司投资者关 系管理的各项工作。公司需要设立或者指定专职部门,配备专门工 作人员,负责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履行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 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二)信息披露。收集公司经营、财务等投资者所需信息,根据法律、法规及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进行披露; (三)沟通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推 介公司投资价值;接待投资者来信、来电、来访,与机构投资 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在公司网站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建立公司与投资者互 动平台,并在网上及时披露与更新公司的相关信息,方便投资 者查询与咨询; (四)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登记公司、媒体以及其他上市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 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高管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 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 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五)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归集公司各部门、各控参股公司、持有公司5%以上的股东的经 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控参股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十三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除董事会秘书外的公司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对外公开发表 言论。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定期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鼓励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 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十五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和证券、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信用。 第十六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 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 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一节 股东会 第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时要合理安排会议的时间和地点,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创造条件。 第十八条 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公司可利用互联网络对股东会进行直播。 第十九条 为提高股东会透明性,公司可根据情况邀请新闻媒体参加并对会议情况进行报道。 第二节 网 站 第二十条 公司可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或通过电子信箱接受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并及时答复。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站地址,当网址发生变更时及时进行公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视情况将新闻发布、公司概况、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章、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供 投资者查阅。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在公司网站上刊登传媒对公司的有关报告以及分析师对公司的分析报告,以避免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影响。 第三节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其他公司认为必要的时候举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 第二十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 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或其他相关责任人应 当参加说明会。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 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二十七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尽量采取公开的方式进行,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 第二十八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采取网上直播方式,应事先以公开方式就会议时间、登陆网站及登陆方式向投资者发出通知。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事先通过电子信箱、网上论坛、电话和信函等方式收集中小投资者的有关问题,并在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及路演活动上予 以答复。 第三十条 分析师说明会或业绩说明会可以采取网上互动式,投资者可以通过 网络直接提问,公司可在网上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第三十一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不能采取网上公开直播方式,公司可以邀请新闻媒体的记者参加,并做出客观报道。 第四节 一对一沟通 第三十二条 公司在认为必要时,可以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情况、回答 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但应严格遵守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 公司在一对一沟通中,应平等对待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创造机会。 第五节 现场参观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分析师及基金经理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和沟通。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能够充分了解公司业务 和经营情况,同时注意避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 重要信息。 第六节 电话咨询 第三十六条 公司在董事会秘书处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 第三十七条 咨询电话由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负责接听,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及时解答和说明投资者关心的问题。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咨询电话号码。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应尽快在公司网站公布,并及时公告。 第六章 相关机构和个人 第一节 投资者关系顾问 第三十九条 公司在认为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包括媒体关系、发展战略、 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危机处理、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安排 等事务。 第四十条 公司不能由投资者关系顾问全权代表公司就公司经营及未来发展等事项对外公开发表言论。 第二节 证券分析师和基金经理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不得向分析师或基金经理提供尚未正式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 第四十二条 对于公司向分析师或基金经理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和信息,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时,公司应平等予以提供。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不得向投资者引用或分发分析师的分析报告。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当为分析师和基金经理的考察和调研提供接待等便利,但不得为其工作提供资助。分析师和基金经理考察公司时费用自理。 第三节 新闻媒体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在第一时间于监管机构指定的媒体上公布其应披露的信息。 第四十六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监管机构指定的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避免以媒 体采访及其它新闻报道的形式披露相关信息。 第四十七条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不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五十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深圳市郑中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八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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