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中设计(002811):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深圳市郑中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深圳市郑中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公司证券部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并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工作。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同意后,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公司分公司、控股子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其范围 第六条 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刊物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正式公开。 第七条 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股权结构、生产经营状况、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的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 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 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三) 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四) 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五) 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六) 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七)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范围 第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得内幕信息的人员。 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五)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七)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八)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九)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有关人员; (十)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十一) 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十二) 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十三) 由于与上述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十四)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登记备案 第十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地登记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等相关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工作单位,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的途径及方式,知悉的时间,保密条款。 第十三条 涉及并购重组、发行证券、收购、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内幕信息,需要时还应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即时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报送深圳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公司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五章 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十七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监管部门规定的窗口期内,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并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内幕交易或其他非法活动而受到公司、权力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公司须将处罚结果报送深圳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备案,同时在公司指定的报刊和网站进行公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深圳市郑中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八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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