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中设计(002811):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深圳市郑中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郑中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他相关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促进公 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或公司主动披露的信息。信息披露文件 的形式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本制度所称“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 日内。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机构和人员: (一) 公司董事会; (二) 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和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包括直接控股和间接控股)、各参股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 (四)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 (五) 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部门和人员。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规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 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条 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应主动、及时地披露可能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股东 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 第七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公司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 事件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 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八条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九条 在公司内幕信息依法披露之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 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十条 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 公司发布的公告文稿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 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 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 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 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 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 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 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 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 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 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 的事项,应当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遵守国家保密法律制度,履行保密 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十三条 公司发行新股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 中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 公告招股说明书。 第十四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五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 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十六条 公司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发行人公章。 第十七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 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十八条 本制度第十三条至第十七条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配股说明书、债券募集说明书。 第十九条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 第二十一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个月内,季度报告 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 3个月、前 9个月结束后的 1个月内编 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 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二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应当记载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公司定期报告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 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 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 有关董事会决议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以及董 事会的专项说明。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 实际情况。 公司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 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 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 异议理由应当明确、具体,与定期报告披露内容具有相关性,其 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 意见而当然免除。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 见。 第二十五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六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 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七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未经审计的,公司不得披露年度报告。 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公司应当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财务数据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金转增股 本或者弥补亏损;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 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发生重大交易事项时,应及时披露。 本制度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 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四) 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 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 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 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 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 高者为准;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 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 1000万元; (四)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万元; (五)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 (六)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三十条 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交易事项,应当提交董事会及/或股东会进行审议,并及时披露。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发生“提供财务资助”交易事项,应当提交董事会及/或股东会进行审议,并及时披露。 第三十二条 关联交易事项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与公司的关联人(包 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 项,包括以下交易: (一) 本制度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 销售产品、商品; (四) 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 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六) 存贷款业务 (七) 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八)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三十三条 当关联交易金额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一)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 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二) 公司与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万元 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 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三)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及时披露。公司为持股 5% 以下的股东提供担保的,参照前述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当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而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 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 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 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 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 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 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 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 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 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 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 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 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 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 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 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第三十六条 在前条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 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七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八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 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九条 因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股票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 报道。 公司股票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股 票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 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第四十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股票交易异常波 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十一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 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 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 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 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与责任 第四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信息披露工作的最终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 公司设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 书不能履行职责或不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 并履行其职责。 公司证券部为信息披露事务工作的日常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 书直接领导,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所有信息披露文件、资料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 责的记录由公司证券部负责保存。 第四十三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有: (一)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 公司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 (三) 公司各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 (四) 公司各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 (五)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 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 第四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 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 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 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二)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 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 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三)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 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 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四)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 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 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 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 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 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公司披露 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 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总监应当 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四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保证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 相关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第四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控股子公司、各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本部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发生 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报告给董事会秘书。公司财务部应 做好对信息披露的配合工作,以确保公司定期报告及相关临时 报告能够及时披露。 第四十七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本制度第四十一条所描述的情形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 司股票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 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 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八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第四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 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 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 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 义务。 第五十条 公司应当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公司董事会及经营层应当负责检查监 督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 第二节 重大信息的报告 第五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知晓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应当在知晓该事件的当天告知董事会秘书和证 券部相关负责人。 第五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各参股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信息披露报告人,负责重大信息的报告事宜。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报告人应 当在重大事项发生的当天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同时告知本部门 (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报告人负 责本部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应报告信息的收集、整理 及相关文件的准备、草拟工作,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向董事会 秘书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并 保证所提供的资料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五十三条 信息披露报告人原则上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秘书报告重大信息,但如遇紧急情况,也可以先以口头形式报告,再根据 董事会秘书的要求补充相关书面材料,该书面材料包括但不限 于:相关重大事项的情况介绍、与该重大事项有关的合同或协 议、政府批文、相关法律法规、法院判决书等。 信息披露报告人应报告的重大信息的具体内容和其他要求按照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及本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接到信息披露报告人的报告之后,应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本 制度的规定,判断是否需要公告相关信息,如需要公告相关信 息,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长汇报。 第三节 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与披露 第五十五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与披露: (一) 公司财务部负责编制公司财务报表及附注,负责组织公司年 度财务报告的审计工作,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提交财务报表 及附注、审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财务资料。 (二)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各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或指 定人员负责向董事会秘书、财务部提供编制定期报告所需要 的基础文件资料或数据。 (三)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证券部编制完整的定期报告,并将定期 报告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董事会秘书应将定期报告提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 书面确认意见,同时将定期报告提交审计委员会进行审核并 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四) 董事会秘书负责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 求,组织对定期报告的信息披露工作,将定期报告全文及摘 要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纸和网站上公告,并将定期报告和 其他相关文件送注册地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五十六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与披露: 临时报告的编制由董事会秘书组织证券部完成。 (一) 对于以董事会决议公告、股东会决议公告的形式披露的临时 报告,由董事会秘书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公司形成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 股东会决议后披露相关公告。 (二) 对于非以董事会决议公告、股东会决议公告的形式披露的临 时报告,董事会秘书应履行以下审批手续后方可公开披露: 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公告应提交董事长审核签字; 第五十七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有错误或遗漏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或补充公告。 第五章 保密措施及罚则 第五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所有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公司未披露信息的人员,对该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内幕信息,不 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交易价格。重大信 息的传递和报送应指定专人负责。 第六十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 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六十一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公司的关联人等泄漏公司尚未披露的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法律 责任的权利。 第六十二条 如出现下列情况,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追究经办人和责任人的责任: (一) 本部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而相关信息披露报告人未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相关 负责人报告的; (二)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各参股公司向董事会秘书和证 券部提供的文件资料存在错误、遗漏或误导的; (三)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知情人泄漏公司尚未披露的 信息的; (四)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知情人利用公司尚未披露的 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价格的; (五)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各参股公司未及时向董事会秘 书和证券部提供相关资料,导致公司定期报告无法按时披露 的; (六) 其他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行为;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信息披露违规人员另有处分的, 可以合并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六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深圳市郑中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八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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