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发展(600149):廊坊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8月修订)

时间:2025年08月08日 20:25:31 中财网
原标题:廊坊发展:廊坊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8月修订)

廊坊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5年8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廊坊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廊坊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要求,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部门和机构,应及时将有关信息通过董事会秘书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及子公司的负责人为信息报告义务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为信息报告义务人;公司派驻参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为信息报告义务人,负有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的义务。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重大信息的披露事务,公司证券部门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管理部门。

第五条 报告义务人为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第一责任人,负有督促本部门或单位内部信息收集、整理的义务以及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重大信息的义务。

公司各部门、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可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担任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联络人,并报备公司证券部门。

公司控股股东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出现本制度第三章规定的情形时,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信息通过董事会秘书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六条 报告义务人应在本制度规定的第一时间内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对所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并应保证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七条 报告义务人以及其他知情人,在该信息尚未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八条 报告义务人在职权范围内获悉以下重大信息,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公司重大信息包括发生或拟发生的下列事项:
(一)经营活动重大事项:
1.经营政策或者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销售价格、材料采购价格和方式、政策或法律、法规、规章发生重大变化等);
2.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3.订立重要合同,该合同可能对公司产生显著影响;
4.公司获得大额补贴或税收优惠;
5.发生重大经营性或者非经常性亏损;
6.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7.发生重大设备、安全等事故,对经营或者环境产生重大影响;
8.公司净利润或者主营业务利润发生重大变化;
9.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
10.公司月度财务报告以及定期报告。

(二)常规交易重大事项:
1.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销售产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应包含在内);2.对外投资(含委托经营和股票、债权、基金以及分红型保险投资等)及公司内部重大投资行为;
3.提供财务资助;
4.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订立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转让或者受让研究开发项目;
8.订立许可协议;
9.赠与或受赠资产。

上述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1.购销商品;
2.买卖有形或者无形资产;
3.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4.兼并或合并法人;
5.出让或受让股权;
6.提供或接受劳务;
7.代理或租赁;
8.各种采取合同或非合同形式进行的委托经营:
(1)提供资金或资源;
(2)协议或非协议许可;
(3)提供担保;
(4)合作研究与开发或技术项目的转移;
(5)向关联人支付报酬;
(6)合作投资企业;
(7)合作开发项目;
(8)其他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重大交易。

上述交易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四)其他重大事项:
1.重大的诉讼和仲裁;
2.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基建技改项目的立项、变更等;
3.公司管理层发生重大变化;
4.发生重大债务;
5.提供对外担保或担保变更(反担保除外);
6.合并或者分立;
7.公司收购或者兼并;
8.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法院依法撤销;
9.集体大额减值准备;
10.重大或有事项:
(1)资产遭受潜在重大损失;
(2)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3)公司股票交易的异常波动;
(4)公司回购股份的相关事项;
(5)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6)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7)业绩预告以及利润与业绩预告出现较大差异;
(8)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媒介信息;
(9)未能归还到期的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10)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重大赔偿责任;
(11)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12)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务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13)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拍卖;
(14)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在股票上市流通解除锁定后,股票在二级市场出售或协议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的,该股东应将股票在二级市场出售或协议转让股份的事项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协议转让股份的,该股东应持续向公司报告股份转让进程。

第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以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出现抵押、质押、冻结、拍卖、托管或设定信托等情形,该股东应及时将有关信息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程序与管理
第十一条 发生前章所列重要事项时,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义务人应提供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
(一)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包括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二)重要事项所涉及的协议书或意向书(如适用);
(三)重要事项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或法律文书(如适用);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如适用)。

第十二条 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内部信息报告形式包括:(一)书面形式;
(二)电话形式;
(三)电子邮件形式;
(四)口头形式;
(五)会议纪要或决议形式。

报告义务人应将重大信息及时报告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义务人应在2个工作日内提交进一步的相关资料,包括合同、政府批文、法院裁定或判决等。

第十三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传递程序:
(一)报告义务人应明确重要事项的具体业务经办人员,于确定事项发生或拟发生当日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并确定相关联系人;
(二)相关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义务人实时组织编写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准备相关材料,并对报告和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
(三)相关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义务人将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及相关资料提交董事会秘书进行审核、评估;
(四)董事会秘书将确定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及相关资料提交董事长审定,对确定需要提交董事会审批的重要事项,提交董事会会议审批。

第十四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义务人及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第十五条 对投资者关注且非强制性信息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要求,组织公司有关方面及时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或进行必要澄清。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回答社会公众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新闻媒体咨询或质询等事宜,对公司日常信息进行收集、整理以及信息披露的管理和监督,履行向董事会报告的职责,对相关信息进行核对审核以及对外披露。

第十七条 对因瞒报、漏报、误报导致重大事项未及时上报或报告失实的,公司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相冲突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其他有关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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