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网能源(003035):南方电网综合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管理办法
南方电网综合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南方电网综合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确保公司规范运作,保 护公司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南方电网综合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 生对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 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和人员,应当及 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门、董事会秘书、董事长进 行报告的制度。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三条 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门是重大事项报告工作的归口 管理部门,公司各相关部门在重大事项报告工作中按照本办法的 规定履行相应职责。 第四条 信息披露重大事项报告的责任主体(又称“报告义 务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负责人; (三)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分支机构领导人员; (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 的股东; (六)上述部门或子公司报至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门备案的 联系人。 第五条 上述报告义务人均负有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时点向公 司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的信息披露重大事项的义务,并对所 报告事项及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各部门,全资、控股子公司、分支机构、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和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应指定 1人作为本单位信息 披露重大事项报告工作联系人并报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门备案; 如联系人发生变动,应于变动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证券事务管 理部门办理变更备案登记。 第三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及报告时点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内部报告重大事项,包括但不 限于: (一)拟提交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审议的事项及相关决议。 (二)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 过公司资产总额30%。 (三)对外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 (五)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涉案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 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上述标准的;已经按照规定履行披 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2.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 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3.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4.虽未达到上述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可能对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仲裁事项。 (六)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1.变更公司章程、公司名称、股票简称、注册资本、注册地 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 括行业政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如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 大影响; 4.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 果产生重大影响; 5.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6.公司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 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7.董事会审议通过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 司债券等境内外融资方案; 8.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 组事项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9.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 上市或挂牌; 10.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 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11.聘任或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2.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13.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 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14.公司实际控制人或者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持股情 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 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 发生较大变化; 15.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 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 过户风险; 16.法院裁决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17.公司的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负责人辞任、 被公司解聘; (七)出现下列可能致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的情形: 1.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2.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3.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4.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6.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7.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 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8.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 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9.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10.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1.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2.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13.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 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 影响其履行职责; 14.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 理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 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 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八)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规定的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除本条已明确之标准外, 其他应当参照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1.2条 等相关规定。 第七条 如果公司已公开披露上述的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还 应当按照下述规定持续报告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的,及时报 告决议情况。 (二)拟就该重大事项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的, 应提前5个工作日报告意向书或者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 者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被解除、终止的,及时报 告发生重大变化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该重大事项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者被否决的,及时报 告批准或者否决的情况。 (四)该重大事项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者变化的,及时报告进展或者变化 情况。 (五)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 较长的,可以按规定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提示相关风险。 第四章 重大事项报告程序及相关要求 第八条 信息披露重大事项的报告应遵循下列程序: (一)公司所属各级子公司、分支机构发生本办法所规定的信 息披露重大事项时,经履行各子公司、分支机构内部决策审批程序 后上报公司,并由公司根据事项类别和部门职责划分签批至相关 部门办理。 (二)公司各职能部门分别收集和汇总本部门职能范围内的 各子公司、分支机构发生的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项,在完 成对报告事项的确认和判断后,涉及公开披露的重大事项及时报 送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门。 (三)董事会秘书确定信息披露重大事项是否履行相应的披 露程序,确定后由董事会秘书组织证券事务管理部门完成信息披 露的相关工作。 需履行会议审定程序的事项,应及时报告董事长,并按公司章 程规定及时发出会议通知。 对投资者关注但非强制性信息披露的敏感信息,公司证券事 务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公司有关部门及时与有关监管部 门、投资者进行沟通与交流或澄清。 第九条 信息披露重大事项应报送有关书面材料,包括但不 限于: (一)发生信息披露重大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信息披 露重大事项的主要内容; (二)所涉及的中标通知书、合同意向书或协议书等相关法 律文件;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律文书等; (四)公司法务部门、中介机构关于重大事项出具的法律意 见;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相关决议; (六)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报告义务人认为与 事项密切相关的其他重要材料; (七)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管理 部门需要进一步了解信息披露重大事项的详细情况的,报告义务 人应当积极配合。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适时组织对报告义务 人进行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培训,以保证公司信息披露 重大事项报告的及时和准确。公司各相关职能部门以及子公司、 分支机构应当建立信息披露重大事项的管理台帐。 第五章 保密措施 第十一条 在重大事项报告过程中,应当合理界定需要知悉 该重大事项人员的范围。任何接触或知悉重大事项的企业和个人均 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密。相关人员还须遵守内幕信息知情人相 关规定。 第六章 罚 则 第十二条 公司建立重大事项报告的考核评价制度。由于相 关单位和个人的失职,对应报告重大事项瞒报、少报、漏报或导 致重大事项泄漏的,公司将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由此给 公司带来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公司遭受损失的程度向 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情节严重触犯有关法律的,交由司法机 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及时”是指第六条所列重大事项发 生的24小时之内。本办法中的“以上”均包含本数。 第十四条 公司子公司、分支机构应根据本办法中信息披露 重大事项相关规定,制订本单位的信息披露重大事项报告流程, 并严格按照该流程及本制度的规定履行重大事项报告义务。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适用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证券交易所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及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原《南方电网综合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管理办法 (2022版)》(Q/CSG-E2012009-2022)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办法的测评条款为第四、六至九、十一条。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