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年 8月 8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组织架构并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同意对《许昌
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拟更名为《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制度中的相应条款进行修订,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公司于 2025年 8月 8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组织架构并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根据《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相应调整组织架构。
此外,结合《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公司拟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拟更名为《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中相关条款作出相应修订。
序
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1. | 第一条 为维护许昌开普检测研究院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制订本章程。 | 第一条 为维护许昌开普检测研究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
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
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
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
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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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第八条 公司的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
人。 | 第八条 公司的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
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
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
辞任之日起30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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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 | 新增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
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
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
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
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
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
法定代表人追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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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
担责任。 |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
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
务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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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
|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
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
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
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
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
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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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负责人。 |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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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是:以“速度、
微笑、帮助客户成功”为核心价值观,
诚信公正、严谨求实、回报社会,保持
行业领先的技术能力和服务水平,成为
中国一流、国际上享有声誉的检测认证
服务机构。持续提高盈利能力,回馈投
资股东。 |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是:践行“做
电网安全的守护者,客户价值的创造者,
员工幸福的成就者,社会责任的践行者”
的使命,恪守“坚持客户价值:速度、微
笑、帮助客户成功;坚持创业精神:务实、
创新、奋斗成就梦想;坚持职业准则:廉
洁、诚信、做零缺陷典范”的核心价值观,
实现“以公正、专业、温暖的检测服务成
为客户第一个想到的检测机构”的发展愿
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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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
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
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
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
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
支付相同价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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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第十九条 公司系由开普检测整体变更
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发起人、
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出资时间具
体如下: | 第二十条 公司系由开普检测整体变更成
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
份总数为6,000万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
为1元。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
出资方式、出资时间具体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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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 |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
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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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 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
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
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
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
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
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
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2/3以
上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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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
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 |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
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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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并;……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份。 |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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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
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
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
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
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 |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
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
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
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
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
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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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时,
应及时书面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申报离任信息,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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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
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
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
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
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
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
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
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
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
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
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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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
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
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
计报告; |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
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财务会计报告,符合《公司法》规定条件
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
证。公司股东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文件和
资料时,对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以及其他需
要保密的文件,须在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
后查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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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
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
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
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
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 第三十五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
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
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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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
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 |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
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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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
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
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
院撤销。 | 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
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
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
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
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
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
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
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
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
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
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
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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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 |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
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
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
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
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
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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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 第三十八条 财务与审计委员会成员以
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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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
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权书面请求财务与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财务与审计委员会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
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如
有)、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
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
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
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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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删除原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中持有公
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相关内容 | 新增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四章-
第二节-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
股东”相关内容) |
21. |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 第四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
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
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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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30%的;
(十三)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
定的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
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
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
使。 |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
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的事项;
(十)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
担保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
出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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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
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即4人)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
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
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
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
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
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即4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
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请
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财务与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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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述第(三)项规定持股比例按该股东
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计算。 | 前述第(三)项规定持股比例按该股东提
出书面请求之日计算。 |
23. |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监事
会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召开股东大会的提
议时及时公告,并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
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
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
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
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将说明理由并及时公告,聘请律师
事务所对相关理由及其合法合规性出具
法律意见并公告,同时应当配合监事会
自行召集股东大会,不得无故拖延或者
拒绝履行配合披露等义务。 | 第五十一条 财务与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财
务与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
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
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
责,财务与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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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第五十条 公司应充分保障中小股东
享有的股东大会召集请求权。对于股东
提议要求召开股东大会的书面提案,公
司董事会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决定是否召开股东大会,不得
无故拖延或阻挠。 | 该条删除 |
25. | 第五十二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
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
予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并及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
记日的股东名册。 | 第五十四条 对于财务与审计委员会或者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
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
的股东名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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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
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
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
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 第五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
财务与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公司1%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
等)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含表
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可以在股
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
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
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
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
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
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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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
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
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
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
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
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
提出。 | 第六十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
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
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
情况;
(二)与公司或者公司的持股5%以上的股
东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
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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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第六十三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
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代理人代表的股份数;
(三)是否具有表决权;
(四)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
审议事项投同意、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 | 第六十五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
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
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
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
弃权票的指示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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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第六十六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 | 第六十七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 |
| 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
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
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
位名称)等事项。 | 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
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
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
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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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
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
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列席会议。 | 第六十九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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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第七十四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
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
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
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姓名…… | 第七十五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
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
名或者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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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
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
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
规范性文件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
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
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
方法;
(四)公司年度报告;
(五)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
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
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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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
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 第八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
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三)修改本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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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的;
(五)公司连续12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的;
(六)股权激励计划;
…… | 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
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七)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的回购股
份;
(八)重大资产重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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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第八十四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
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一)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股3%以上
的股东可以向股东大会提出董事候选人
的提名议案。
……
(二)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股3%以上
的股东可以向股东大会提出非职工代表
监事候选人的提名议案;职工代表监事
通过公司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其
他民主形式选举产生。
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出非职工代表监事
候选人的提名议案时,在章程规定的人
数范围内,按照拟选任的人数,由监事
会主席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规定推荐非职工代表监事的候选人名
单,经监事会决议通过后,由监事会提
名具体候选人并以提案方式提请股东大
会审议表决。
(三)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应该
按照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执行。
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
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的,应当实行累 | 第八十四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
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一)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股1%以上的
股东可以向股东会提出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议案。
……
(二)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应该按
照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
行。
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
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
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的,应当实行累积
投票制度。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
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
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
使用。具体如下:
(一)参加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每一表决权
股份拥有与拟选出董事人数相同表决权,
股东可以将所持全部投票权集中投给1名
候选人,也可以分散投给多名候选人。按
照董事得票多少的顺序,从前往后根据拟
选出的董事人数,由得票较多者当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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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积投票制度。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
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
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
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具体
如下:
(一)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每一表
决权股份拥有与拟选出董事或监事人数
相同表决权,股东可以将所持全部投票
权集中投给1名候选人,也可以分散投
给多名候选人。按照董事、监事得票多
少的顺序,从前往后根据拟选出的董事、
监事人数,由得票较多者当选;
(二)董事选举:股东在选举董事投票
时,可将票数等于该股东所持股份数乘
以待选董事人数,股东可将其总投票集
中投给一个或几个候选人,按得票多少
依次决定董事当选;独立董事和非独立
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三)监事选举:股东在选举监事投票
时,可将票数等于该股东所持股份数乘
以待选监事人数,股东可将其总投票集
中投给一个或几个候选人,按得票多少
依次决定监事当选。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
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 (二)董事选举:股东在选举董事投票时,
可将票数等于该股东所持股份数乘以待选
董事人数,股东可将其总投票集中投给一
个或几个候选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
事当选;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
当分别进行;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
历和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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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第九十七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
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
年; | 第九十七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
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
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
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
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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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
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清偿;
(六)最近3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
处罚;
(七)最近3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
谴责或3次以上通报批评;
(八)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
措施,期限未满的;
(九)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
(十)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
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
定的其他内容。
以上期间,按拟选任董事的股东大会召
开日截止计算。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
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
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
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
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
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
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
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
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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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
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
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
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 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
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
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
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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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
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
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
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
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
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
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
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
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
己有;
…… | 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
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
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
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
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
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
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
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
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
为己有;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
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
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
(四)项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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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第一百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
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
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
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
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 | 第一百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
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
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
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财务与审计委员会提供
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财务与审计委
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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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
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
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
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
披露。 | 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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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
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
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该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
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
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职
之日起60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
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 | 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
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
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
效,公司将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
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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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
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
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秘密
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
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并应当严格
履行与公司约定的禁止同业竞争等义
务。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
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
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
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 第一百〇三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
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
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
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
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
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
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董事在
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
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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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第一百〇四条 公司应与董事签署保密
协议书,董事离职后,其对公司的商业
秘密包括核心技术等负有的保密义务在
该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之前仍然有
效,且不得利用掌握的公司核心技术从
事与公司相同或相近的业务。 | 第一百〇四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
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
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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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
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
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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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因本章程第
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
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根据 |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
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
的方案;
(八)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
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
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
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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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越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 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
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
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越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
东会审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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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
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
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
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
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
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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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
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五)会议联系人及其联系方式。 |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
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
| | |
45. | / | 新增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五条
(“第五章-第三节-独立董事”相关内容) |
46. | 第一百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财务
与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
名委员会与战略委员会。
财务与审计委员会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
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
事占二分之一以上,其中至少应有一名
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财务与
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
员会与战略委员会。
第一百三十七条 财务与审计委员会行使
《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由三名
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
其中独立董事占二分之一以上,且至少应
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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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 | 新增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
48. | 第一百三十四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
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
工作;
……
(八)拟订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票的方案;
(九)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第一百五十三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
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
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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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第七章 监事会 | 删除 |
50. |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
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
公积金……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
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
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
退还公司。 |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
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
积金……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
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
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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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
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
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
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 |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
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
增加公司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
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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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 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
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
本的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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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每年度进行一次
利润分配,可以根据盈利情况和资金需
求状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 第一百六十七条 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
的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利
润分配,可以根据盈利情况和资金需求状
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
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
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上市公司召开年
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
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
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
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
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
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
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当公司出现以下情况,可以不进行利润分
配:(1)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
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
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2)资产负债率
高于70%;(3)公司经营性现金流净额为
负数;(4)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
净利润为负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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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利润分配决策程
序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和公
众投资者的意见,公司利润分配决策程
序具体如下:
……
董事会制订的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当认真
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
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
要求等事宜,利润分配方案需经董事会
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
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审核并发表明确审核 |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利润分配决策程序
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
见,公司利润分配决策程序具体如下:
……
董事会在制订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当认真研
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
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
事宜,利润分配方案需经董事会过半数以
上表决通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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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
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
审议。
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制订的利润分配方案
进行审核并发表审核意见,若公司有外
部监事(不在公司任职的监事),则外
部监事应对监事会审核意见无异议。
公告董事会决议时应同时披露独立董
事、监事会(包括外部监事,如有)的
审核意见。……
公司董事会制订的现金股利分配方案,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须经普通决议表决
通过;公司董事会制订的股票股利分配
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须经特别决
议表决通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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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
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
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
股份)的派发事项。 |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
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
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
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2个月内
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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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
度,设立内部审计部门,配备专职审计
人员,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
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检查监
督。
内部审计部门对财务与审计委员会负
责,向财务与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
度,设立内部审计部门,配备专职审计人
员,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
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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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 | 新增第一百七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向董
事会负责。内部审计部门在对公司业务活
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
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财务与审计委员会
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
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财务与审计委
员会直接报告。 |
57. | / | 新增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
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部门负
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财务与
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
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
58. |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
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
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
工作。 | 第一百七十六条 财务与审计委员会参
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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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
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
指定的符合信息披露要求的媒体上公
告。 |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
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指定
的符合信息披露要求的媒体上或者国家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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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 | 新增第一百九十六~第一百九十八条 |
61. |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
九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
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
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
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
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
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第二百〇二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条第
(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
(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
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
之日起15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
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
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清算义务人
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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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第一百九十八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
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员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
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成员因
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二百〇八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
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清算组成
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
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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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第二百〇四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
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 | 第二百一十四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
司股本总额超过50%的股东;或者持有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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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
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
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
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
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
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
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
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50%,但依其持有的
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
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
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
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持股5%以上的
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
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
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
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
具有关联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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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第二百〇九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
会议事规则。 | 第二百一十九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
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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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上述一览表中的修订内容外,公司将《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中的“股东大会”的表述统一调整为“股东会”,并对《公司章程》条款序号及文字、标点符号进行了优化调整和修改,不构成实质性修订,不再逐条列示。除上述修改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同时,公司相应修订《公司章程》的附件《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及上述附件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未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