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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青股份(002391):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8月)

时间:2025年08月11日 00:01:20 中财网
原标题:长青股份: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8月)

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年8月7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提高工作效率、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董事会在委员内任命。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提名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临时指定公司相关的部门或人员为其提供工作支持。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拟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每年根据提名委员会召集人的提议不定期召开会议,并于 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包括三分之二)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如会议采取通讯方式召开,采用签署表决方式。

第十四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可以列席提名委员会会议。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会议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并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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