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源科技(835184):董事会议事规则

时间:2025年08月11日 00:40:35 中财网
原标题:国源科技:董事会议事规则

证券代码:835184 证券简称:国源科技 公告编号:2025-080
北京世纪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
北京世纪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5年 8月 1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及制定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该子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6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本子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北京世纪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世纪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北京世纪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董事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并关注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董事会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赋予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二章 董事会
第三条 董事会由六名董事组成,其中两名为独立董事,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份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如下关联交易(除提供担保外)事项: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0.2%以上的交易,且金额超过 300万元。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技术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五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对外捐赠、关联交易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同时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需提交股东会审议标准的,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应报股东会审议),并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5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5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

第六条 公司所有对外担保行为均须提交董事会审批,达到股东会议事规则规定需提交股东会审批标准的,还需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七条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时,还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第九条 单笔捐赠金额或连续12个月内累计捐赠总额超过200万元且不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或达到其他法律法规要求董事会审议的标准,由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十条 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第三章 董事长职权
第十一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或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七)决定《公司章程》规定的可由董事长决定的交易事项;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董事会可通过董事会具体会议形成决议的方式,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董事会部分职权,但公司重大事项应当由董事会集体决策,董事会不得将法定职权授予个别董事或者他人行使。

董事长应当积极推动公司制定、完善和执行各项内部制度。

董事长不得从事超越其职权范围的行为。董事长在其职权范围(包括授权)内行使权力时,遇到对公司经营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当审慎决策,必要时应当提交董事会集体决策。对于授权事项的执行情况,董事长应当及时告知全体董事。

董事长应当保证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知情权,不得以任何形式阻挠其依法行使职权。董事长在接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报告后,应当立即敦促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三条 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四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和通知程序
第十四条 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

第十五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以书面形式在会议召开三日前通知全体董事,通知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议程。但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不受上述会议通知时间的限制,但应发出合理通知,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七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寄、信函(包括电子邮件)、传真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议题应当事先拟定,并提供足够的决策材料。公司职能部门有义务向董事会决策提供信息和资料。提供信息和资料的职能部门及有关人员应对来自公司内部且可客观描述的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对于来自公司外部的信息和资料的可靠性,应在进行评估后,才可提供给董事会作决策参考,并向董事会说明。

第十九条 二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第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五)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情况紧急,通过电话或者其他电子通讯方式发出的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三)、(四)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董事会会议的筹备及文件保管。

第五章 董事会议事和表决程序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发表同意、反对或者弃权的意见。董事不得作出或者接受无表决意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或者授权范围不明确的委托。董事对表决事项的责任不因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而免责。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二十四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会议议题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二名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

第二十五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前款所称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包括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交易对方;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 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 (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电子通讯方式表决等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召开会议时,首先由董事长或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议题,并根据会议议程主持议事。董事长或会议主持人有权决定每一议题的议事时间,是否停止讨论、是否进行下一议题等。董事长或会议主持人应当认真主持会议,充分听取到会董事的意见,控制会议进程、节省时间,提高议事的效率和决策的科学性。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根据会议议程可以召集与会议议题有关的其他人员到会介绍有关情况或听取有关意见。列席会议的非董事成员不介入董事议事,不得影响会议进程、会议表决和决议。

第二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

第三十条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作出决议可采取投票表决方式或举手表决方式。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三十二条 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三十三条 如果公司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公司董事,该成员不得就有关其担任职务的事项(如其薪酬)作为董事进行表决。

第三十四条 董事应当充分考虑所审议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对公司的影响以及存在的风险,审慎履行职责并对所审议事项表示明确的个人意见。对所审议事项有疑问的,应当主动调查或者要求董事会提供决策所需的进一步信息。董事应当充分关注董事会审议事项的提议程序、决策权限、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

第六章 董事会的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决议可以不经召开现场或通讯等方式会议而采用书面方式、经董事会全体董事签字后通过,但拟通过的书面决议须送至每位董事。为此,每位董事可签署同份书面决议的不同复本文件,所有复本文件共同构成一份有效的书面决议,并且,为此目的,董事的传真签字有效并有约束力。此种书面决议与在正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上通过的决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八条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的规定,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 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三十九条 在董事会决议对外披露之前,与会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对决议内容应当严格保密。

第四十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反对或者弃权的票数);
(六)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当妥善保存。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管期限为十年。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四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四十四条 除有特别说明外,本议事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四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的修订由董事会提出修订草案,提请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四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构成《公司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负责解释,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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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
2025年 8月 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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