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久光电(003015):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江苏日久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江苏日久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明确公司内部各部门和各分支机构的信息收集和管理办法,确保公司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江苏日久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公司,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经理层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 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二)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各部门及分公司负责人; (四) 公司控股子公司是指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控股子公司负责人; (五) 其他可能接触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四条 报告义务人应在本制度规定的第一时间内向董事会秘书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并保证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带有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人重大误解之处。报告义务人对所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应报告信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属于免于披露的范围,报告义务人可以免于履行本制度规定的报告义务。 第六条 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相关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予以报告。 (一) 控股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包括召开股东会或变更召开股东会日期的通知)的情况并作出决议; (二) 公司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三) 重大交易,包括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下列类型的事项: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1、交易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5、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6、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涉及的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四) 财务资助: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2、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3、最近十二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4、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述规定。 (五) 提供担保: 公司提供担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4、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5、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6、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7、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 日常交易事项: 1、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2、接受劳务; 3、出售产品、商品; 4、提供劳务; 5、工程承包; 6、与公司日常经营相关的其他交易。 公司签署日常交易相关合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涉及本制度第(六)条第1项、第2项事项的,合同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亿元; 2、涉及本制度第(六)条第3项至第5项事项的,合同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亿元; 3、公司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可能对上市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合同。 (七) 关联交易事项: 1、签署第(三)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接受劳务; 5、委托或受托销售; 6、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7、存贷款业务; 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0.5%关联交易。 (八) 诉讼和仲裁事项: 1、涉案金额超过 1000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 2、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及金额累计达到前款所述标准的; 3、未达到前述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报告。 4、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5、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九) 重大风险事项: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3、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4、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5、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6、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30%; 7、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8、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9、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10、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1、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2、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十) 重大变更事项: 1、变更公司章程、公司名称、股票简称、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董事会审议通过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境内外融资方案; 4、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5、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行业政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6、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7、公司实际控制人或者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8、法院裁决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9、公司的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负责人辞任、被公司解聘; 10、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7.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1、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12、获得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13、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单笔收到的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单笔收到的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占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1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者核销资产,对公司当期损益的影响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的比例达到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万元的; 15、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一) 其他重大事件: 1、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中规定的需要披露的事项; 2、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3、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4、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5、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6、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事项; 7、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第七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公司,应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董事长、经理层和董事会秘书提供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定及情况介绍等。 报告义务人应报告的上述信息的具体内容及其他要求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报告义务人应加强对与信息披露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或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与理解,及时了解和掌握监管部门对信息披露的最新政策要求,以使所报告的信息符合规定。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责任划分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向社会公众的信息披露,董事会秘书为对外信息披露的责任人,证券部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管理部门;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内部的信息报告部门,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或联络人负有向董事会秘书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的义务。 未经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并履行法定批准程序,公司的任何部门、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均不得以公司名义对外披露信息或对已披露的信息做任何解释或说明。 对于无法判断其重要性的信息须及时向公司证券部咨询。 第十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为履行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第一责任人应根据实际情况,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联络人,负责本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与公司证券部的联络工作。 第十一条 重大信息报送资料需由第一责任人签字后方可报送董事会秘书。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负责向报告义务人收集信息、制作信息披露文件、对外公开披露信息及与投资者、监管部门及其他社会各界的沟通与联络。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对其他报告义务人负有督促义务,应定期或不定期督促报告义务人履行信息报告职责。 第四章 信息报告的工作流程 第十四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在知悉本制度第二章所述重大事项的当日,以电话、传真或邮件等方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通告有关情况,并同时将与重大事项有关的书面文件原件报送公司证券部门。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事项进行分析、判断,情况紧急的应及时请示董事长决定对其处理方式,并及时将需要公司董事会履行决策程序的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六条 报告义务人应持续关注所报告信息的进展情况,在所报告信息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在第一时间履行报告义务并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 (一) 公司及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 (二) 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 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 已披露的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四) 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 已披露的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 关交付或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 应当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 十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 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七) 董事会、股东会就重大事项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报告决议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联络人负责收集、整理、准备本部门与拟报告信息相关的文件、资料,并经第一责任人(即本部门或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审阅签字后,由联络人将相关信息及文件、资料通知或送达董事会秘书。 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第一责任人应在接到有关文件、资料的当天完成审阅工作并签字,如第一责任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该项职责,则联络人可直接将有关情况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如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联络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职责,则第一责任人应亲自履行或指定其他人履行该项职责。 第十八条 报告义务人向董事会秘书履行信息报告的通知义务是指将拟报告的信息在第一时间以电话、传真、邮件或书面等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 报告义务人向董事会秘书提供文件资料是指将与所报告信息有关的文件资料送交董事会秘书或相关工作人员,并由董事会秘书或相关工作人员签收。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有权随时向报告义务人了解应报告信息的详细情况, 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如实地向董事会秘书说明情况,回答有关问题。 第二十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联络人和第一责任人对履行报告信息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不得互相推诿。 第五章 保密义务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报告义务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报告信息的工作人员在相关信息未公开披露前,应当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价格。 第二十二条 报告义务人未按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公司应成立调查小组,追究第一责任人、联络人及其他负有报告义务人员的责任,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公司级通报批评;如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单处或并处调离原工作岗位、扣除 1-6月绩效工资、降职降薪、解除劳动合同并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处罚。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经济损失的,公司可要求相关责任人赔偿公司损失。情节严重已构成犯罪的,公司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前款规定的不履行信息报告义务是指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 不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二) 未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三) 因故意或过失致使报告的信息或提供的文件资料存在重大遗漏、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发重大误解; (四) 拒绝答复董事会秘书对相关问题的问询; (五) 其他不适当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情形。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第一时间”是指报告义务人获知拟报告信息的当天(不超过当日的24时)。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不时颁布或修订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规则或《公司章程》不一致的,按后者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江苏日久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五年八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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