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泰电器(601877):正泰电器关于控股子公司参与投资设立产业基金

时间:2025年08月12日 00:06:19 中财网
原标题:正泰电器:正泰电器关于控股子公司参与投资设立产业基金的公告

证券代码:601877 证券简称:正泰电器 公告编号:临2025-046
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参与投资设立产业基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泰舟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舟新能源”)拟以自筹资金7,500万元参与设立海宁潮能同芯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暂定名,以工商登记部门最终核准名称为准)(以下简称“潮能同芯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基金”)。

●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相关协议尚未完成签订,合伙企业尚未完成注册登记且需取得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在投资过程中受宏观经济、行业周期等多种因素影响,存在不能实现预期收益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对外投资概述
为提高公司资产周转效率,扩大产业规模,进一步深化公司与客户的合作,公司控股子公司泰舟新能源拟与海宁潮能同芯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海宁经开产业园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签署《海宁潮能同芯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以下简称“《合伙协议》”),泰舟新能源以自筹资金7,500万元参与设立潮能同芯基金。

潮能同芯基金重点聚焦位于中国境内的户用分布式光伏发电基础设施项目,主要通过股权投资等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定允许的方式对有关项目开展投资,基金募集规模为50,000万元。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交易经公司于2025年8月11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本次交易不属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关联交易。

二、本次拟参与投资设立基金基本情况
名称:海宁潮能同芯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主要经营场所: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海昌街道海宁经济开发区芯中路8号1幢4-B101执行事务合伙人:海宁潮能同芯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经营范围:以私募基金从事创业投资、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登记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以工商部门最终登记的经营范围为准)。

登记备案情况: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基金尚未设立且尚未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

基金规模及出资情况:潮能同芯基金募集规模为50,000万元,各合伙人拟认缴出资情况如下:

类型合伙人名称出资方式认缴出资额 (万元)出资比例
普通合伙人海宁潮能同芯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货币3000.60%
有限合伙人浙江泰舟新能源有限公司货币7,50015.00%
 海宁经开产业园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货币42,20084.40%
合计50,000100%  
注:上述信息最终以工商登记信息为准。

三、本次交易的合作方简介
(一)普通合伙人的基本情况
名称:海宁潮能同芯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住所: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海昌街道海宁经济开发区芯中路8号1幢10328室执行事务合伙人:武汉同鑫力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出资额:300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2025年5月27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MAEK8PWW8N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企业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

合伙人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武汉同鑫力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150.0350.01%
无锡升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149.9749.99%
合计300.00100%
海宁潮能同芯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新设合伙企业,暂无财务数据。

(二)有限合伙人的基本情况
名称:海宁经开产业园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海宁经济开发区隆兴路118号内主办公楼207室法定代表人:陈波
注册资本:22,200.4658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2016年12月20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MA28B28Q7N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各类工程建设活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工程勘察;房地产开发经营;技术进出口。一般项目: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工程管理服务;市政设施管理;城市绿化管理;土地整治服务;水环境污染防治服务;园区管理服务;物业管理;会议及展览服务;社会经济咨询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广告设计、代理;建筑装饰材料销售;建筑材料销售;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住房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出资额(万元)持股比例
浙江钱塘江投资开发有限公司20,000.000090.0882%
中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2,200.46589.9118%
合计22,200.4658100%
经查询,上述合伙人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上述合伙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

四、合伙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合伙企业基本信息
1、目的和经营范围
以私募基金从事创业投资、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登记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以工商部门最终登记的经营范围为准)。

2、合伙企业期限
有限合伙企业工商登记的营业期限为30年。

有限合伙企业的存续期为15年,即首位支付实缴财产份额的合伙人向有限合伙企业支付首笔实缴财产份额之日起至满15周年之日止。其中,投资期10年,退出期5年。

投资期开始日为首位支付实缴财产份额的合伙人向有限合伙企业支付首笔实缴财产份额之日,同时亦为存续期起始之日;投资期届满后即进入退出期。有限合伙企业的存续期届满前24个月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可以将基金的存续期进行延长。

3、执行事务合伙人报酬
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事务的对价,全体有限合伙人同意有限合伙企业在存续期内,每日历年按全体合伙人在本基金的实缴财产份额的千分之八(8‰)向执行事务合伙人支付执行事务合伙人报酬。

4、管理费
全体合伙人同意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托武汉同鑫力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基金的管理人。基金存续期内,有限合伙企业应当每日历年按全体合伙人在本基金的实缴财产份额的千分之二(2‰)向管理人支付管理费。

(二)合伙人出资
1、合伙人认缴出资额
有限合伙企业的认缴出资总额为5亿元。

2、出资方式
合伙人均应以货币方式对合伙企业缴付实缴资本。

3、缴付出资
有限合伙企业按照项目投资实际需求的出资节奏进行实缴出资。各合伙人应按照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根据项目投资的实际需求发出的缴付出资通知,按照各自认缴出资额同比例同步缴付其各期实缴资本。

(三)投资业务
1、投资策略
有限合伙企业重点聚焦位于中国境内的户用分布式光伏发电基础设施项目,主要通过股权投资等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定允许的方式对有关项目开展投资。

2、投资决策委员会
合伙企业设投资决策委员会,是有限合伙企业唯一的投资决策机构,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方式为投票表决。投资决策委员会对下列事项进行讨论,作出决定:(1)对拟投资项目作出是否投资的决策;
(2)对已投资项目作出是否退出的决策;
(3)合伙协议规定的其他应由投资决策委员会决定的事项;
(4)执行事务合伙人认为应由投资决策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3、投资限制
(1)有限合伙企业不得从事对外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2)有限合伙企业不得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但有限合伙企业参与北京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挂牌公司或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和战略配售的股票投资、有限合伙企业在从所投资项目退出时进行的证券交易除外;
(3)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4)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特指有限合伙企业控股孙/子公司之外的)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5)有限合伙企业不得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6)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7)有限合伙企业不得进行房地产开发业务;
(8)有限合伙企业不得投向保理资产、融资租赁资产、典当资产等类信贷资产、股权或其收(受)益权;
(9)有限合伙企业不得从事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如投资项目涉及对上述投资领域及额度调整,需由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会议审议同意。

1、普通合伙人和执行事务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对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由普通合伙人海宁潮能同芯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担任有限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仅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

其他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执行事务合伙人拥有《合伙企业法》及《合伙协议》所规定的对于有限合伙企业事务的独占及排他的执行权。

2、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合伙企业。但有限合伙人行使相关权利,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五)收益分配与亏损分担
1、期间分配
除有限合伙企业成立的第一年外,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内应每一日历年度向全体合伙人进行一次期间分配。分配期间以日历年度计,即于公历1月1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止。期间分配应当于次年4月30日前支付。任一分配期间可用于向合伙人分配的金额不超过有限合伙企业从所投全部项目获得的现金回款(不含项目退出所取得的价款)在计提合伙费用并支付管理费之后的金额(“可分配期间收益”)。

仅就期间分配而言,任一分配期间的可分配期间收益的分配顺序为:(1)首先按照每一投资项目的初始实际投资金额比例向全体合伙人分配,直至全体合伙人累计获得的分配金额等于各合伙人在该项目的初始实际投资金额;(2)当全体合伙人累计获得的分配金额满足上述第(1)款后,如有剩余按照每一投资项目各合伙人初始实际投资金额比例向全体合伙人分配,直至全体合伙人根据本款累计获得的分配金额等于各合伙人就相关投资项目实际投资之日至其累计获得的分配金额满足门槛收益。

任一合伙人就任一日历年的“门槛收益率”为该日历年12月31日生效的1年期LPR(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单利),门槛收益的计算基数为各合伙人于相应日历年度在相应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若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在任一日历年度内发生变动的,则门槛收益应相应分段计算。

(3)当全体合伙人累计获得的分配金额满足上述第(2)款后,参照退出分配第(3)款约定进行分配。

特别地,就任一投资项目当全体合伙人根据上述第(1)款累计获得的分配金额等于各合伙人在该项目的初始实际投资金额后,后续期间分配各合伙人不再根据上述第(1)款获的分配金额满足上述第(2)款后,后续期间分配期间各合伙人不再根据上述第(2)款获得分配,可分配期间收益直接根据上述第(3)款进行分配直至该投资项目退出。

2、退出分配
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内,有限合伙企业所投资的每一项目退出所取得价款,在计提合伙费用并支付管理费之后的全部货币收入(“可分配现金收入”)应按照以下原则和顺序进行分配:
(1)首先按照该投资项目的初始实际投资金额比例向全体合伙人分配,直至全体合伙人累计获得的分配金额等于各合伙人在该项目的初始实际投资金额减去各合伙人已根据期间分配第(1)款获得的分配总额。

(2)如有剩余,按照该投资项目各合伙人的初始实际投资金额比例向全体合伙人分配,直至全体合伙人根据本款累计获得的分配金额等于各合伙人通过有限合伙企业投资该项目之日至其累计获得的分配金额满足上述期间分配第(2)款之日或有限合伙企业取得该项目退出价款之日(以较早者为准)期间的门槛收益减去该合伙人已根据期间分配第(2)款获得的分配总额。

(3)如有剩余,就项目投资平均年化收益率(r)超过门槛收益率但低于6%(年单利)的部分,该部分收益的20%分配给执行事务合伙人,80%按各有限合伙人在该项目的初始实际投资金额比例分配给全体有限合伙人;就项目投资平均年化收益率(r)不低于6%(年单利)的部分,该部分收益的30%分配给执行事务合伙人,70%按各有限合伙人在该项目的初始实际投资金额比例分配给全体有限合伙人。平均年化收益率(r)根据以下公式推导计算:
?
?? ? ? =(该项目的可分配期间收益 +该项目的可分配现金收入) ??=1
各合伙人在该项目的初始实际投资金额(其中i为该项目运营的年份,n为该项目完全退出的年份,Ai为第i年全体合伙人在项目上未收回的实际投资金额,r为平均年化收益率)。

项目投资存续期内,任一合伙人实际投资金额发生变动导致该项目实际投资金额比例与初始实际投资金额比例不一致的,全体合伙人应及时调整分配方案。

有限合伙企业清算时,有限合伙企业在支付各项费用、税费及偿还债务后的剩余部分(若有),根据本条约定的收益分配原则及顺序进行分配。

3、亏损分担
有限合伙企业投资项目出现亏损时,由全体合伙人按照对该项目的实际出资比例分担;有限合伙企业出现其他亏损时,在合伙企业财产中由全体合伙人根据认缴出资额的比例分担。

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有限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五、本次对外投资对公司的影响
潮能同芯基金主要聚焦中国境内的户用分布式光伏发电基础设施项目,泰舟新能源参与本次基金投资,有利于公司提高资产周转效率,扩大产业规模,有助于公司与客户合作进一步深化,符合公司整体战略目标的实现与经营发展的需要,为公司户用光伏业务持续、快速、稳定发展提供支持。

本次对外投资的资金来源为泰舟新能源自筹资金,泰舟新能源作为有限合伙人承担的投资风险以出资额为限,本次投资不会影响泰舟新能源正常生产经营,也不会对泰舟新能源的财务及经营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六、本次对外投资存在的风险
本次交易相关协议尚未签订,合伙企业尚未完成注册登记且需取得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在投资过程中受宏观经济、行业周期等多种因素影响,存在不能实现预期收益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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