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久光电(003015):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江苏日久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江苏日久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加强相关人员的责任心,杜绝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发生,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披露年报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江苏日久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导致年报信息中出现重大差错,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适用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差错是指报出的年报信息中有瞒报、错报、漏报的情况,使用这些信息将导致或已经导致公司年报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出现重大遗漏。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分公司负责人、控制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 责任追究 第五条 实行年报信息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 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二) 责任与过错相适应; (三) 有错必究,处罚与教育改正相结合; (四) 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六条 因下列行为造成年报信息披露中出现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 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二) 违反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管理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 (三) 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 (四) 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或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 (五) 业绩预告、业绩快报与公司定期报告中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 (六) 其他未勤勉尽责行为或证券监管部门认定的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七条 责任追究的形式: (一) 警告; (二) 降低工资标准; (三) 调离岗位、降职或撤职; (四) 赔偿经济损失; (五) 解除劳动合同。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分公司负责人、控股子公司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就本制度项下被追究责任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具体确定。 第三章 附则 第九条 公司其它定期公告、临时公告中出现重大差错需要追究责任的,可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正式施行。本制度如需修改,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江苏日久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五年八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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