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力股份(300956):变更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时间:2025年08月12日 00:11:42 中财网

原标题:英力股份:关于变更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956 证券简称:英力股份 公告编号:2025-046

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的公告



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8月11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变更公司注册资本情况
公司2024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2025年4月17日召开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于2025年4月28日完成权益分派。公司以总股本179,523,050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向全体股东每 10股转增 2股,合计转增股本35,904,610股,导致公司股本总数由179,523,050股变更为215,427,660股,公司注册资本也相应的由17,952.305万元变更为21,542.766万元。

二、修订《公司章程》情况
为进一步提升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调整内部监督机构设置,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的相关内容进行修订。

综上,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坚持 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增强“四个意识”、 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 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把党的 领导贯彻和体现到公司发展稳定等各个领 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本章程。第一条 为维护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 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 和行为,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增强 “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 “两个维护”,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 中统一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和体现到公 司发展稳定等各个领域。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 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 本章程。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7,952.305 万元。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1,542.766万元。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 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 事务的董事。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 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 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 起30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新增)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 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 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 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 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的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 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 以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 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 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 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 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 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 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 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 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 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 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 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 动,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齐配强党务工作 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 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开 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 利。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 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 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 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 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 值。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 明面值。
第十九条 公司由安徽英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整体变更设立,发起人按照各自对安徽英力电 子科技有限公司截至 2018年 1月 31日的出 资比例以净资产折股的方式认缴公司出资。 公司设立时,各发起人及其认购的股份数 量、持股比例及出资方式如下:第二十条 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3,300.00万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1元 公司设立时,各发起人及其认购的股 份数量、持股比例、出资方式及出资时间 如下: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179,523,050股, 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215,427,660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 通股215,427,660股,其他类别股0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 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 提供任何资助。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 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 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 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 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 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 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 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 2/3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的作需 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注册资本:出决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批准的其他方式。(一)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二)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四)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五)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六)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 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需。(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必需。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公司 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 行。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 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一)项、(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公司股份 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本章程第 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 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出席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公司股份后, 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 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 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 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超过公 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 转让或者注销。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 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 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公 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 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收购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 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个月内 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公 司股份数不得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 权的标的。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 为质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 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 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含优先股股 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 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 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 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公司股 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 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 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含优先股股份) 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 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 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公 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 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 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 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 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 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 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公 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 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 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 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 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 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情形的除外。
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 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 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 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 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 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 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 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 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 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 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 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 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 务。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 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 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 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 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 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 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 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 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第三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 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 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 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 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 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 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 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 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 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 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 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 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权利。(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 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 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 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 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 报告;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 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 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 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 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第三十五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 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 予以提供。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 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 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 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内 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 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 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 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 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 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 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 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 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 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 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 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 务。
(新增)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 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 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 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 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 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 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 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 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 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 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连续 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 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 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 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 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 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 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 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 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 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 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 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 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 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 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设审 计委员会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 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 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 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 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 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 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 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 担的其他义务。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 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 承担的其他义务。
(新增)第四十一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 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 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 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 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 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 自该事实发生之日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 告。删除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 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 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 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 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 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公司社会公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第四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 损害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新增第四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 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 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 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 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 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 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 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 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 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 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 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 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 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 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 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 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 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 连带责任。
新增第四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 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 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新增第四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 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第三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六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 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 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 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 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 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 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 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三 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 的股票,该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失 效;(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 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 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划; (十三)公司年度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 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 币 3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 20% 的股票,该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会召开日 失效; (十四)公司发生的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 计金额超过1,000万的对外捐赠事项;
(十七)公司发生的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金 额超过1,000万的对外捐赠事项;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能通过授权的形式由 董事会或其它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 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 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 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 出决议。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 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的30%之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 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供的担保;第四十七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 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10%的担保;
(七)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担保情形。 前款第(三)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第一款第(六)项担保事项时 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 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 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 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本条第一 款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 第(七)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供的担保; (七)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 超过5,000万元;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担保情形。 前款第(三)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审议第一款第(六)项担保事项时 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 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 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 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 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本 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第(五 项、第(七)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 会审议,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 议的2/3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及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 负债率超过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12个月 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 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 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 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万元。第四十八条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 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 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 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款规定。公司发生 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 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 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 对值计算。 本章程所称交易事项包括下列事项:购买或出 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 资,设立或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提供财务 资助(含委托贷款);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 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租 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 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放弃优先购买权 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 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购买与 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 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出售产 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 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虽进行前 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 动。 对于达到本条规定标准的交易,若交易标的为 公司股权,公司应当披露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 一期的审计报告,审计截止日距审议该交易事 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六个月;交易标 的为股权以外的非现金资产的,应当提供评估 报告,评估基准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大 会召开日不得超过一年,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 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 其绝对值计算。 本章程所称交易事项包括下列事项:购买 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 公司投资,设立或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提供担保 (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 公司的担保);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 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 出资权利等)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 其他交易。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购 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 产);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 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 类资产);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 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应当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出 具。 公司发生本条所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 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 为计算标准,按交易类型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 金额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除应 依前款规定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外,还应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但是,已经履行过相关 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法律、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对本条所述的交易相关事宜另有规定的,以 其规定为准。对于达到本条规定标准的交易,若交易标 的为公司股权,公司应当披露交易标的最 近一年又一期的审计报告,审计截止日距 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会召开日不得超过 六个月;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非现金资 产的,应当提供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距 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会召开日不得超过 一年,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由符合《证 券法》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出具。 公司发生本条所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交易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 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按交易类型连续十 二个月内累计金额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除应依前款规定进行审计或 者评估外,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出 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但是,已经履行过相关义务的,不再 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法律、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对本条所述的交易相关事宜另有规定 的,以其规定为准。
第四十四条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 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可免于 按照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 序。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第四十三条第一 款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标准,且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第四十九条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 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 等,可免于按照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股 东会审议程序。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第 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或者第(五) 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
0.05元的,可免于按照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履 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益的绝对值低于0.05元的,可免于按照 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
第四十五条 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放弃控股子公 司股权的优先购买或认缴出资等权利,导致合 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该控股子公司 的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标准,适用第四十三 条的规定予以审议并根据相关规定予以披露 公司放弃或部分放弃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 司股权的优先购买或认缴出资等权利,未导致 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但持有该公司股权比 例下降的,应当以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的相 关财务指标与实际受让或出资金额的较高者 作为计算标准,适用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审 议并根据相关规定予以披露。 公司对其下属非公司制主体、合作项目等放 弃或部分放弃优先购买或认缴出资等权利 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第五十条 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放弃控股子 公司股权的优先购买或认缴出资等权利, 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该 控股子公司的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标 准,适用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审议并根 据相关规定予以披露。 公司放弃或部分放弃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 公司股权的优先购买或认缴出资等权利, 未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但持有该 公司股权比例下降的,应当以所持权益变 动比例计算的相关财务指标与实际受让或 出资金额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适用第 四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审议并根据相关规定 予以披露。 公司对其下属非公司制主体、合作项目等 放弃或部分放弃优先购买或认缴出资等权 利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四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如下关联交 易事项,应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 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 应当比照本章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聘请具有 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第五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如下关 联交易事项,应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一)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 保除外)金额在 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 关联交易,应当比照本章程第四十八条的 规定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者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但是,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可免 于审计或者评估。 关联交易虽未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但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公司应当按照 第一款规定,披露审计或者评估报告。 (二)公司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及其配偶发生的关联交易; (三)本章程规定的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其他 关联交易事项。 本章程所称关联交易事项,是指公司或者其控 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 或者义务的事项,除开本章程第四十三条的交 易外,还包括与经营有关的日常关联交易事项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销售产品、商品 提供或者接受劳务;委托或者受托销售)、关 联双方共同投资以及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 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法律、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对本条所述的关联交易相关事宜另有规定 的,以其规定为准。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者 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但是,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 可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关联交易虽未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标 准,但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公 司应当按照第一款规定,披露审计或者评 估报告。 (二)公司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 其配偶发生的关联交易; (三)本章程规定的应由股东会审议的其 他关联交易事项。 本章程所称关联交易事项,是指公司或者 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 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除开本章程第四 十八条的交易外,还包括与经营有关的日 常关联交易事项(购买原材料、燃料、动 力;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委托或者受托销售)、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以及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 转移的事项。 法律、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对本条所述的关联交易相关事宜另有规 定的,以其规定为准。
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 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第五十二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 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 行。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 行。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在事 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本 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 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 实发生之日起 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 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 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 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 住所或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的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 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 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 于股东参加。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 理由,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 司住所或股东会通知中明确的其他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提供 便利。 股东会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 于股东参加。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 理由,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 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
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 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 因。
第五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 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 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 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 律意见。第五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 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本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 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 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五十一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 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 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说明理由并公告。第四节 股东会的召集 第五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 按时召集股东会。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 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 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在作出董 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说 明理由并公告。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 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 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 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 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 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五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 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 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 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 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 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 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三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 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 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 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第五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 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 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 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 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 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
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 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 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 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 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 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 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 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 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持。
第五十四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 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形成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 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 明材料。第五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 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 不得低于10%。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 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五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 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 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第六十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 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 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 册。
第五十六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 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第六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 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 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七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 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第五节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六十二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 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 规定。
第五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 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 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列明临时提 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 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 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 十七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 并作出决议。第六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 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 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 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 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 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 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规定 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 议。
第五十九条 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 会应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东。第六十四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 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 会将于会议召开 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 各股东。
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包 括会议召开当日。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 召开当日。
第六十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均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 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 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 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 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 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 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 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 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 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 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 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 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 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第六十五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 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 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 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 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 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 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 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 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 不得变更。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 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 变更。 
第六十一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 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充分披露董事、监 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 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 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第六十六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 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 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 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 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 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 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六十二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 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 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 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 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第六十七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 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会通 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 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 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 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 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第六节 股东会的召开 第六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 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 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
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 有关部门查处。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 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四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 股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 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第六十九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 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 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 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 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五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 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 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 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 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 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 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 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 书。第七十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 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 效证件或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 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 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 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 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 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 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 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六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 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 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第七十一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 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 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 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 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 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 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七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 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 表决。删除
第六十八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 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 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 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 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 其他地方。 受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 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 席公司的股东大会。第七十二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 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 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 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 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 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第六十九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 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 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件号码、住所 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第七十三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 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 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 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七十一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 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第七十五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 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 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 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 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 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 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 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第七十六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 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 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 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 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 计委员会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 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 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 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 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 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七十三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 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 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 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 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 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 拟定,股东大会批准。第七十七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 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 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 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 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 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 容应明确具体。股东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 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第七十四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 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 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上市公司 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第七十八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 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 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五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 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 说明。第七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 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 明。
第七十七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 会秘书负责。 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 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 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 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 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 内容。第八十一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 会秘书负责。 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 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 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 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 他内容。
第七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 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 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 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第八十二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 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 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 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
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 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 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年。
第七十九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 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 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 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 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第八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 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 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 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 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 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八十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 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 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 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第七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八十四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 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本条所称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 会会议的股东。
第八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 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第八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 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 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 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 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 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 项。
第八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 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合并、分立、分拆、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 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 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 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 项。第八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 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 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 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 事项。
第八十三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 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第八十七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 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类别股股 东除外。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 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 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 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 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 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 票权。公司及股东大会召集人不得对征集投票 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除法定条件外,公 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 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 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 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 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 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 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 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 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 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 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 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 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 比例限制。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 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 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 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 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本条第一款所称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 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
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 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 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 的表决情况。第八十八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 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 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 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有关联关系股东 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的某项事项与某股东有关 联关系,该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之日前向 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二)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 大会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并解释和 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 (三)关联股东在股东大会表决时,应当主动 回避并放弃表决权。如关联股东未主动回避并 放弃表决权,大会主持人应当要求关联股东回 避,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 表决; (四)关联事项形成普通决议,必须由非关联 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1/2以上通过;形成 特别决议,必须由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的2/3以上通过; (五)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事项按上述程序进 行回避表决的,有关该关联事项的一切决议 无效,重新表决。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有关联关系股 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股东会审议的某项事项与某股东有 关联关系,该股东应当在股东会召开之日 前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二)股东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 大会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并解 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 关系; (三)关联股东在股东会表决时,应当主 动回避并放弃表决权。如关联股东未主动 回避并放弃表决权,大会主持人应当要求 关联股东回避,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 事项进行审议、表决; (四)关联事项形成普通决议,必须由非 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 1/2以上通 过;形成特别决议,必须由非关联股东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的2/3以上通过; (五)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事项按上述程序 进行回避表决的,有关该关联事项的一切 决议无效,重新表决。
第八十五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 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 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 人负责的合同。第八十九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 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 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 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 责的合同。
第八十六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 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 股份 3%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 人;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已发行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 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依法设立的投资 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 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独立董事的提名人不 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 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 独立董事候选人。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 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 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 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 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 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 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公司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 公司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 公司应当在董事、监事选举时实行累积投票制 度,选举一名董事或监事的情形除外。累积投 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 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 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第九十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 提请股东会表决。 董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 人;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 行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 人,并经股东会选举决定。依法设立的投 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 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独立董事的 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 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 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 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 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 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 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 条件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 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 声明。 公司应当在董事选举时实行累积投票制 度,选举一名董事的情形除外。累积投票 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 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 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 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股东会选举董事时,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 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 本情况。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时,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由公司职工选举的监事,其提名、选举程序 依照公司职工有关民主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八十七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 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 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 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 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将提 案搁置或不予表决。第九十一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 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 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 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 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将不 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 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 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 决。第九十二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 提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为一 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 决。
第九十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第九十四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 决。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 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 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 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 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 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 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 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 投票结果。第九十五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 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 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 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 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 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 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 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 己的投票结果。
第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 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 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 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 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计票人、监票 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及公司等相关各 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第九十六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 于网络或者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 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 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 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 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及公司等 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十三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 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 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 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 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第九十七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 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 反对或者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 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 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 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 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 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 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 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 权”。
第九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 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 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第九十九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 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 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 内容。
第九十六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 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 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第一百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 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会 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七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 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结束 后立即就任;但换届选举时,上一届董事 会、监事会任期尚未届满的除外,新一届董 事会、监事会应自现任董事会、监事会任期 届满之日起就任。第一百 O一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 提案的,新任董事在股东会结束后立即就 任。
第九十八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在股东大 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第一百O二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 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在 股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九十九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第五章 董事和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的一般规定 第一百O三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 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 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 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 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 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 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 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 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 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 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 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 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 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 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 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 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 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 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 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 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 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 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
 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 履职。
第一百条 公司不设职工代表董事。董事由股 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 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 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 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 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 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 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第一百O四条 公司设职工代表董事,职工 代表董事应当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职工 代表董事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或更换,并 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职工代表大会解除其职 务。职工代表董事任期与本届董事会任期 相同,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非职工代表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 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 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 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 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 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第一百O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 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第一百O五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 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 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董事 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 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 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 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 同意,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 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 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 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 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 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 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 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 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 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 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 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 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 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 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 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 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 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 项规定。
第一百O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 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 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 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 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 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可以直接申请 披露;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 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第一百O六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 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 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 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 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 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 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 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O三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 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 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 撤换。第一百O七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 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 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O四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 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 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 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 达董事会时生效。第一百 O八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 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 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 公司将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 法定最低人数,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一百O五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 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 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的并不 当然解除,在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一年 内仍然有效。但是,公司、董事另有约定的 除外。第一百O九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 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 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 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 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 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辞 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一年内仍然有效。 但是,公司、董事另有约定的除外。董事 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 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新增第一百一十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 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 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一百O七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 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 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O八条 独立董事的权利义务应按照法 律、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 行。删除
第一百O九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 责。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设董 事长1人,独立董事3人且至少包括一名会 计专业人士。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 成,设董事长1人,职工董事1人,独立 董事3人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 产生。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以及决算 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 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 公司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的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公司股票或者 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 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 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 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 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 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 经理的工作;(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公司股票 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 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 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 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 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 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和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 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 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 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相关专门委员 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 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 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 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 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 员的董事,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 召集人。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 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 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 东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 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 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 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 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 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删除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 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 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 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 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 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 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 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 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 露。删除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 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 建议:删除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 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 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 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 由,并进行披露。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的主 要职责如下: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投资决策和 文化建设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和资 本运营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开支、投 资及资产处置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并提出建 议; (四)以“战略定位、文化引领、管理提升 为核心理念,打造公司的安全文化、服务文化 诚信文化和执行力文化;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删除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 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 股东大会作出说明。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 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 意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 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 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该规则详细规定 董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董事会议事规则 应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 东大会批准。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 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会决议,提 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该规则规定 董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董事会议事规 则应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 定,股东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 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的权限,建立严 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 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 批准。 (一)对外担保事项 未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对外担保事项,均 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董事会审议对外担 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 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二)同类交易事项 公司发生的同类交易事项在连续十二个月内 累计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 议: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 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 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 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一)对外担保事项 未达到股东会审议标准的对外担保事项, 均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董事会审议 对外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 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二)同类交易事项 公司发生的同类交易事项在连续十二个月 内累计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 事会审议: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
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 依据;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 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 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1,000万元;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 算。 (三)关联交易事项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 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披 露: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30万元以 上的交易;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300万元以 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 以上的交易。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 者作为计算依据;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1,000万元;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万元;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 值计算。 (三)关联交易事项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 议并披露: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30万 元以上的交易;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人提 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公司应当审慎向关联方提 供财务资助或者委托理财,确有必要的,应当 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按交易类型连续十二 个月内累计计算,适用本条和第四十六条的规 定。已按照本条或者第四十六条履行相关义务 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四)对外捐赠事项 1、公司对外捐赠金额(或等价值非现金资产) 如果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未超过 500万元 的,由经理办公会审议批准,并报董事会备案 由总经理安排对外捐赠具体事宜; 2、公司对外捐赠金额(或等价值非现金资产) 如果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超过 500万元未 超过1,000 万的,由董事会审议批准,总经理 安排对外捐赠具体事宜; 3、公司对外捐赠金额(或等价值非现金资产) 如果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超过1,000万的 除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外,还应当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批准,总经理安排对外捐赠具体事 宜。 公司上述对外担保事项、同类交易事项、关联 交易事项、对外捐赠事项,按本章程规定还需 股东大会批准的,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所需 的授权按公司内部各项控制制度执行。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300万元 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交易。 公司不得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人 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公司应当审慎向关 联方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委托理财,确有必 要的,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按交 易类型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适用本 条和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已按照本条或者 第四十八条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 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四)对外捐赠事项 1、公司对外捐赠金额(或等价值非现金资 产),如果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未超过 500万元的,由经理办公会审议批准,并报 董事会备案,由总经理安排对外捐赠具体 事宜; 2、公司对外捐赠金额(或等价值非现金资 产),如果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超过500 万元未超过1,000 万的,由董事会审议批 准,总经理安排对外捐赠具体事宜; 3、公司对外捐赠金额(或等价值非现金资 产),如果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超过 1,000万的,除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外 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总经理安排 对外捐赠具体事宜。
违反本章程规定的审批权限及审议程序违规 提供对外担保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直接 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予 以罢免的程序,公司应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启 动对相关责任人员的诉讼程序。(五)财务资助事项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 议的2/3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 公司上述对外担保事项、同类交易事项、 关联交易事项、对外捐赠、财务资助事项 按本章程规定还需股东会批准的,由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公司 日常生产经营活动所需的授权按公司内部 各项控制制度执行。 违反本章程规定的审批权限及审议程序违 规提供对外担保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 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严重责任的 董事予以罢免的程序,公司应根据情况决 定是否启动对相关责任人员的诉讼程序。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 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二十三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 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或全体独立董 事过半数同意,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 议。董事长应在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 主持临时董事会会议。第一百二十三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 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或全 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可以提议召开董 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 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 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 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 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 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 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 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 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 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 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 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 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 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 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新增第三节 独立董事 第一百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 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 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 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 法权益。
新增第一百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 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 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 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 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 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 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 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 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 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 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 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 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 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新增第一百三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 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 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 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 度报告同时披露。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 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 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 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 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条件。
新增第一百三十五条 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 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 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 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 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 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 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新增第一百三十六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 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 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 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 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将 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 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新增第一百三十七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 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 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 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新增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 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 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
 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本章程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 项至第(三)项、第一百三十七条所列事 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 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 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 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 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 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 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 和支持。
新增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 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 权。
新增第一百四十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名, 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 中独立董事2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 人士担任召集人。
新增第一百四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 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 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 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 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 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 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 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 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新增第一百四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 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 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 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 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 成员的过半数通过。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 决,应当一人一票。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 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 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审计委 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新增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委 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 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 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 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 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提名委员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 半数并担任召集人。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 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新增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 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 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 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 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 进行披露。
新增第一百四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 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
 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 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 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 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 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 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 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新增第一百四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 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投资决 策和文化建设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 和资本运营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开支 投资及资产处置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并提 出建议; (四)以“战略定位、文化引领、管理提 升”为核心理念,打造公司的安全文化、 服务文化、诚信文化和执行力文化;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 理若干名,董事会秘书一名,财务负责人一名 均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 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第六章 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七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 总经理若干名,董事会秘书一名,财务总 监一名,均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副 总经理和财务总监应当协助总经理工作, 并对其负责。
第一百三十三条 本章程第九十九条关于不得 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零一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 第一百零二条第(四)~(六)款关于董事勤 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四十八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 事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 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 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六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 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 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第一百五十一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 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 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 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 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 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除由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批准的交易 事项由董事长决定或经董事长授权后由总经 理决定; (九)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 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除由股东会、董事会审议批准的交 易事项由董事长决定或经董事长授权后由 总经理决定; (九)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三十八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 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 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 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 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第一百五十三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 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 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 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 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 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 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 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董事 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 解聘。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 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 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四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 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 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 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五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 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 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 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 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 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四十二条 本章程第九十九条关于不得 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 监事。删除
第一百四十三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 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 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删除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 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删除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 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 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 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履行监事职务。删除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 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 面确认意见。删除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删除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 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删除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删除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 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人。 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 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 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 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 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 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删除
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 举产生。 
第一百五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 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 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 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 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 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 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 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 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法律、行政法规和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 职权。 监事会在审议本条第一款第(一)项时,监事 应当依法对定期报告是否真实、准确、完整签删除
署书面确认意见,不得委托他人签署,也不得 以任何理由拒绝签署。 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或者对定期报告内容存在异议 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说明 具体原因,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一百五十二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 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删除
第一百五十三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 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规则和表决程序,以 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该规则 详细规定董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监事会 议事规则为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 东大会批准。删除
第一百五十四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 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 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 公司档案至少保存10年。删除
第一百五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一)会议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和议题;删除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 日起 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 年结束之日起 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 行编制。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 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 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个月 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 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 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 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金,不以 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 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 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 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 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 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 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 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 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 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 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 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 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 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 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 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 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 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 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 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 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 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 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 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 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 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 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 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 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 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 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 本的25%。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 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 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 项。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 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 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 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2个月内完 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一)利润分配政策决策程序和机制 1、利润分配政策实施的决策机制与程序 (1)公司在制定利润分配(含现金分红及其 他利润分配形式)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 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利润分配的时机、条件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如 下: (一)利润分配政策决策程序和机制 1、利润分配政策实施的决策机制与程序 (1)公司在制定利润分配(含现金分红 及其他利润分配形式)具体方案时,董事
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 等事宜,制定明确、清晰的股东回报规划, 并详细说明规划安排的理由等情况。独立董 事认为利润分配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 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 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 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披露独立董事的意 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 (2)监事会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 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 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监事会发现董事会 存在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 划、未严格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或者未能真 实、准确、完整进行相应信息披露的,应当 发表明确意见,并督促其及时改正; (3)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具体方案进行审议 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 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 的问题; (4)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具体方案进 行审议时,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利润分配方案 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公司 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 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大会 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利润分配的时 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 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制定明确、清晰的股 东回报规划,并详细说明规划安排的理由 等情况。独立董事认为利润分配具体方案 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 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 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 体理由; (2)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 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 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审计 委员会发现董事会存在未严格执行现金分 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未严格履行相应 决策程序或者未能真实、准确、完整进行 相应信息披露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 督促其及时改正; (3)股东会对利润分配具体方案进行审 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 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 股东关心的问题; (4)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具体方案 进行审议时,应当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利润分配 方案应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
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 据股东大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 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5)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 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 案后,须在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 派发事项。 公司股东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 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抵 偿其占用的资金。 (6)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 后,董事会须在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 份)的派发事项。 2、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具体条件、决策机制 与程序 (1)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公 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 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 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2)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做 出专项研究论证,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 书面论证报告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 会审议该项议案时,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同时公 司应为投资者提供网络投票方式。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 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 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 应期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 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 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5)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 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 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 体方案后,须在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 份)的派发事项。 公司股东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 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 以抵偿其占用的资金。 2、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具体条件、决策 机制与程序 (1)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 力、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 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 发生较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 进行调整。 (2)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 会做出专项研究论证,详细论证调整理 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后提交股东会审 议;股东会审议该项议案时,应经出席股 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3)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回报 规划,并通过多种渠道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 的股利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以 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计划。 (4)公司鼓励广大中小投资者以及机构投资 者主动参与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公司 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 应当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 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二)利润分配政策的具体内容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兼顾对投资者的合理 投资回报、公司的长远利益,保持连续、稳 定性】。其中,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稳定 增长股利/固定股利支付率/固定股利/剩 余股利/低正常股利加额外股利/其他】。 1、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 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并优先采取现金分红方 式分配利润,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 用现金分红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 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2、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1)公司在足额预留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 金以后,如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 司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低于当年实现的过,同时公司应为投资者提供网络投票方 式。 (3)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 回报规划,并通过多种渠道充分考虑和听 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意见,对公司 正在实施的股利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 的修改,以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计划。 (4)公司鼓励广大中小投资者以及机构 投资者主动参与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 策。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具体方案进行 审议前,应当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 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二)利润分配政策的具体内容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兼顾对投资者的合理 投资回报、公司的长远利益,保持连续、 稳定性。其中,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稳 定增长股利/固定股利支付率/固定股利 /剩余股利/低正常股利加额外股利/其 他】。 1、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 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并优先采取现金分 红方式分配利润,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 应当采用现金分红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在 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 分配。 2、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可供分配利润的10%,且近三年现金分红总 额不低于近三年年均净利润的30%。 前款所称的“现金分红条件”如下: 1)公司会计年度盈利,且审计机构对当年公 司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 告; 2)保证公司维持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资金 需求; 3)未发生弥补亏损、资产负债率高于70%、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等特殊事项, 其中,“重大投资计划”、“重大资金支 出”指公司在对外投资、资产的购买、对外 担保方面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内拟投资金额超 过公司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合并报表净资 产的30%。 (2)公司进行利润分配时,公司董事会应当 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 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 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 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 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 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 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 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低应达到40%;(1)公司在足额预留法定公积金、盈余 公积金以后,如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 下,公司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低于当 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且近三年 现金分红总额不低于近三年年均净利润的 30%。 前款所称的“现金分红条件”如下: 1)公司会计年度盈利,且审计机构对当 年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 计报告; 2)保证公司维持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 资金需求; 3)未发生弥补亏损、资产负债率高于 70%、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等特 殊事项,其中,“重大投资计划”、“重 大资金支出”指公司在对外投资、资产的 购买、对外担保方面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内 拟投资金额超过公司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合并报表净资产的30%。 (2)公司进行利润分配时,公司董事会 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 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 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 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 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 策: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 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 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 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现金分红在 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 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3、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本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 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 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 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实施 股票股利分配的预案。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 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 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4、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原 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 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 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当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 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 无保留意见/资产负债率高于一定具体比例 /经营性现金流低于一定具体水平/其他】 的,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 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 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 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 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现金分 红在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 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3、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本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 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 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 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 提出实施股票股利分配的预案。采用股票 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 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4、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 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 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 况提议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当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 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 落的无保留意见/资产负债率高于一定具 体比例/经营性现金流低于一定具体水平 /其他】的,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 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 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 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 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 用和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并对外披露。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 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 负责人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 作。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 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 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新增第一百七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 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 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 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 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 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新增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 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 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 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 部控制评价报告。
新增第一百七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 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 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 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新增第一百七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 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 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 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事务所,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 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七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 股东大会决定。第一百七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 用由股东会决定。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 师事务所时,提前 7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 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 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 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 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7天事先通知会计 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 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会 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 出: (一)以专人送出;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 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送出;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新增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议 通知,以公告进行。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 及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本章程及相关议事 规则规定的方式发出。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 通知,以本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规定的方 式发出。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 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或盖章),被 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 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3个工作日 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 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 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者 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 起第3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 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 达日期。
第一百七十八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 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 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 无效。第一百八十四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 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 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 并不仅因此无效。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 露信息的指定报纸,指定深圳证券交易所网 站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指 定网站。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 报》《证券时报》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 需要披露信息的指定报纸,指定深圳证券 交易所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 露信息的指定网站。
新增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 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经 股东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 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 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 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住所地省级 以上的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 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 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 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 产清单。公司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住所地 省级以上的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 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 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 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 公司承继。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 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 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 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 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住所地省级 以上的报纸上公告。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 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公司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 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住所地 省级以上的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公告。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 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将编 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住所地 省级以上的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 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 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 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 限额。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 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 司住所地省级以上的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 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 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 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 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 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新增第一百九十三条 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 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 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 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 章程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 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三十日内在公司住所地省级以上的报纸上 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 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 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 润。
新增第一百九十四条 违反《公司法》及其他 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 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 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
 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新增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 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 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 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 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 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 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 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 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 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 10%以上表 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十 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予以公示。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七 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 存续。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 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且尚 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 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 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作出 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七 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 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 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 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 进行清算。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 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 (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 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 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组成清算组 进行清算。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 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 外。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 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 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 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 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第二百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 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 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 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 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九十一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公司住所 地省级以上的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 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 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 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 清偿。第二百0一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日内在公司 住所地省级以上的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 用信息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 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 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 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 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 行清偿。
第一百九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 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 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 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 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 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 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 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第二百0二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 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订清 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 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 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 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 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 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九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 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 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 破产。第二百0三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 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 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 申请破产清算。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 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 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 人。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 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 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 登记,公告公司终止。第二百0四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 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 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 公司登记。
第一百九十五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 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 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 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百0五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 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 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 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 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 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 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第二百0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将 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者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的;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 的事项不一致的;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的。
第一百九十八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 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 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 登记。第二百0八条 股东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 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 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 变更登记。
第一百九十九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 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 章程。第二百0九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会修改章 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 本章程。
第二百0一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 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 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 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 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 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 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 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 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 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 具有关联关系。第二百一十一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 司股本总额超过 50%的股东;或者持有股 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 50%,但其持有的股 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 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 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 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 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 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 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 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二百0二条 董事会可依照本章程的规定, 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 相抵触。第二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可依照本章程的 规定,制定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 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0三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 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 以在公司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最近一次 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第二百一十三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 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 歧义时,以在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 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二百0四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 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 “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第二百一十四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 “以内”,都含本数;“过”、“以 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百0六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第二百一十六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 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二百0七条 本章程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生效(修改时亦同)。第二百一十七条 本章程自股东会审议通 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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