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力股份(300956):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8月)
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第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知悉法律法规、《创业板上市规则》、本指引和本所其他相关规定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二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 新任董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 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二个交易日内; (四) 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五)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深圳证券交易所在网站上公开下列内容: (一) 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 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 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等人员所持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做好后续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前款规定的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原因、方式、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不存在《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2025修订)》第四条规定情形的说明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在前款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前款规定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二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三章 股份变动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 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 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 本人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 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 本人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 公司可能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八)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九)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存在买卖公司股票: (一) 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 (二) 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 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八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 (二)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三) 《公司法》等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章节的其他有关股份变动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 上市已满一年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在年内新增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公司上市未满一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公司股份,按100%自动锁定。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若《公司章程》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规定比本制度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应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将其所持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处理措施,核实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收益的金额等具体情况,并收回其所得收益。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四章 账户及股份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其申报数据发送给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并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二十五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作出附加转让价格、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二十七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范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八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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