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源迪科(300047):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8月)

时间:2025年08月12日 01:10:42 中财网
原标题:天源迪科: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8月)

深圳天源迪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天源迪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规避投资所带来的风险,有效、合理的使用资金,使资金的时间价值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以及本公司《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公司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分红型保险等;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

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1、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2、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3、控股或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4、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第四条 投资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合理配置企业资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规模适度、控制风险,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公司重大投资的内部控制应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股份公司及其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简称子 公司,下同)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组织管理机构
第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董事长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未经授权,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第七条 董事长是公司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责任人。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投资管理部、总经理办公会等相关部门对新的投资项目进行信息收集、整理和初步评估,经筛选后建立项目库,提出投资建议。对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投资回报等事宜进行研究,为决策提供建议,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如发现投资项目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八条 公司财务部为公司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部门,公司董事会指定的其他部门为固定资产投资实施部门,投资管理部为对外投资前期调研、论证以及后期管理部门。

第九条 公司投资管理部参与研究、制订公司发展战略,对重大投资项目进行效益评估、审议并提出建议;根据公司发展战略制定中长期投资规划,负责公司和下属子分公司的目标和绩效管理;配合审计部进行内部审计。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负责协同相关方面办理出资手续、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法律顾问或因项目聘请的律师团队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协议、合同和重要相关信函、章程等的法律审核。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及决策管理
第一节 基本要求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有关规章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则以及本公司《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对投资的必要性、可行性、收益率进行切实认真的认证研究。对确信为可以投资的,按照本公司发布的《公司章程》及《投资管理制度》规定,按权限逐层进行审批。董事长的审批权限不能超出董事会的授权。董事会的审批权限不能超出公司股东会的授权。

公司委托理财事项应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不得将委托理财审批权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公司使用募集资金进行投资的须同时遵循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第二节 短期投资
第十四条 公司短期投资决策程序:
1、财务部负责对随机投资建议预选投资机会和投资对象,根据投资对象的赢利能力编制短期投资计划;
2、财务部负责提供公司资金流量状况;
3、短期投资计划按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后实施。

第十五条 财务部负责按照短期投资类别、数量、单价、应计利息、购进日期等及时登记入账,并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第十六条 涉及证券投资的,依据短期投资计划,必须执行由财务部和董事办参加的联合控制制度,并且至少要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操作,且证券投资操作人员与资金、财务管理人员分离,相互制约,不得一人单独接触投资资产,对任何的投资资产的存入或取出,必须由相互制约的两人联名签字。

第十七条 公司购入的短期有价证券必须在购入的当日记入公司名下。

第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定期核对证券投资资金的使用及结存情况。应将收到的利息、股利及时入账。

第三节 长期投资
第十九条 投资管理部对适时投资项目进行初步评估,提出投资建议,报总经理办公会初审。

第二十条 初审通过后,投资管理部按项目投资建议,负责对其进行调研、论证,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合作意向书,提交公司董事长审查通过。

第二十一条 董事长审查通过后,投资管理部负责整理有关的投资建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合作意向书,对于达到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的投资项目,提交公司董事办初审。

第二十二条 董事办对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合作协议审核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根据相关权限履行审批程序,超出董事会权限的,提交股东会。

第二十三条 已批准实施的对外投资项目,应由董事会授权公司相关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负责监督项目的运作及其经营管理。

第二十五条 长期投资项目应与被投资方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长期投资合同或协议须经公司法律顾问或由于该长期投资项目而聘请的律师团队进行审核,并经授权的决策机构批准后方可对外正式签署。

第二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协同被授权部门和人员,按长期投资合同或协议规定投入现金、实物或无形资产。投入实物必须办理实物交接手续,并经实物使用部门和管理部门同意。

第二十七条 对重大投资项目可聘请专家或中介机构进行可行性分析论证。

第二十八条 公司投资管理部根据公司所确定的投资项目编写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括经过批准实施的投资建设开发计划,并依照该计划对项目实施进行指导、监督与控制,参与投资项目审计、终(中)止清算与交接工作,并进行投资评价与总结。项目审批流程中的投资建议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等记录,应妥善保存。

第二十九条 公司投资管理部负责对所有投资项目实施运作情况实行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和评价;负责定期汇总编制公司预算执行情况综合统计报表并进行分析;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公司的经营状况进行分析预测。投资项目实行季报制,投资管理部对投资项目的进度、投资预算的执行和使用、合作各方情况、经营状况、存在问题和建议等每季度汇制报表,及时向公司领导报告。项目在投资建设执行过程中,可根据实施情况的变化合理调整投资预算,投资预算的调整需经原投资审批机构批准。

第三十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审计部、财务部应依据其职责对投资项目进行监督,对违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重大问题提出专项报告,提请项目投资审批机构讨论处理。

第三十一条 建立健全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自项目预选到项目竣工移交(含项目中止)的档案资料,由投资管理部负责整理归档。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转让与收回
第三十二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对外投资: 1、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期满;
2、由于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 3、由于发生不可抗拒力而使项目(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4、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第三十三条 发生或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对外投资: 1、投资项目已经明显有悖于公司经营方向的;
2、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3、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时;
4、本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投资转让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转让投资规定办理。处置对外投资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 批准处置对外投资的程序及权限与批准实施对外投资的权限相同。

第三十六条 财务部负责做好投资收回和转让的资产评估工作,防止公司资产的流失。

第五章 对外投资的人事管理
第三十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组建合作、合资公司,应对新建公司派出经法定程序选举产生的董事、监事,参与和监督影响新建公司的运营决策。

第三十八条 对于对外投资组建的子公司,公司应派出经法定程序选举产生的董事长,并派出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包括财务总监),对控股公司的运营、决策起重要作用。

第三十九条 上述第三十七条、三十八条规定的对外投资派出人员的人选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提出初步意见,提交董事长审查通过。

第四十条 派出人员应按照《公司法》和被投资公司的《公司章程》的规定切实履行职责,在新建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中维护公司利益,实现公司投资的保值、增值。公司委派出任投资单位董事的有关人员,注意通过参加董事会会议等形式,获取更多的投资单位的信息,应及时向公司汇报投资情况。派出人员每年应与公司签订责任书,接受公司下达的考核指标,并向公司提交年度述职报告,接受公司的检查。

第六章 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及审计
第四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应对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进行全面完整的财务记录,进行详尽的会计核算,按每个投资项目分别建立明细账簿,详尽记录相关资料。对外投资的会计核算方法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 长期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财务部根据分析和管理的需要,取得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告,以便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状况进行分析,维护公司的权益,确保公司利益不受损害。

第四十三条 公司在每年度末对长、短期投资进行全面检查,对子公司进行定期或专项审计。

第四十四条 公司子公司的会计核算方法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等应遵循公司会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五条 公司子公司应每月向公司财务部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并按照公司编制合并报表和对外披露会计信息的要求,及时报送会计报表和提供会计资料。

第四十六条 公司可向子公司委派财务总监,财务总监对其任职公司财务状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监督。

第四十七条 对公司所有的投资资产,应由内部审计人员或不参与投资业务的其他人员进行定期盘点或与委托保管机构进行核对,检查其是否为本公司所拥有,并将盘点记录与账面记录相互核对以确认账实的一致性。

第七章 对外投资的信息披露
第四十八条 公司对外投资应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则》的要求及公司章程及有关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对外投资中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四十九条 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公司法》第四十七条或者第九十五条规定可以分期缴足出资额的,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对外投资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规定。

第五十条 公司发生“委托理财”等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适用第48条的规定;公司连续十二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交易金额,适用第48条的规定。

第五十一条 子公司须遵循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公司对子公司所有信息享有知情权。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子公司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并在第一时间报送公司,以便董事会秘书及时对外披露。

第五十二条 公司与其合并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外,可不按照本制度规定披露和履行相应程序。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五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定期了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和投资收益情况。如出现未按计划投资、未能实现项目预期收益、投资发生较大损失等情况,公司董事会应当查明原因,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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