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辰集团(300972):华兴证券有限公司关于福建万辰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的核查意见
华兴证券有限公司 关于福建万辰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 制定和执行情况的核查意见 福建万辰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拟以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淮南市盛裕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和淮南市会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计持有的南京万优商业管理有限公司49.0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同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华兴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问”)作为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 对上市公司内幕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上市公司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制定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明确内幕信息定义及范围、内幕信息知情人定义及范围、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及责任追究等内容,并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具体情况如下: 1、公司与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对相关事宜进行磋商时,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参与项目商议的人员仅限于公司少数核心管理层,限定了相关敏感信息的知悉范围,确保信息处于可控范围之内。 2、公司及公司相关人员,在参与制订、论证本次交易方案等相关环节遵守了保密义务。 3、公司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等阶段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筹划过程,制作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交易进程备忘录,并及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4、公司多次督导、提示内幕信息知情人遵守保密制度,履行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泄露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在公司召开审议有关本次交易的董事会之前,公司遵守了保密义务。 二、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1、上市公司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制定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在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采取了必要的保密措施,限定了相关内幕信息的知悉范围,履行了本次交易在依法披露前的保密义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制度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华兴证券有限公司关于福建万辰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的核查意见》 之签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沈颖 官玉霞 华兴证券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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