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禾股份(301665):融资决策制度(2025年8月)

时间:2025年08月12日 01:21:30 中财网
原标题:泰禾股份:融资决策制度(2025年8月)

南通泰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融资决策制度

第一条 为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发展,控制南通泰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融资风险,使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南通泰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下列融资行为的决策:
1、公司发行股票(包括增发新股和配股);
2、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含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3、公司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款。


第三条 公司发行新股,应由公司董事会讨论通过,提请股东会依照法定程序审批。


第四条 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由董事会讨论通过,报请股东会依照法定程序审批。


第五条 公司可以在每年度年初编制年度财务预算方案时,由财务部门拟定本年度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款的额度(包括控股子公司的借款额度),经公司经营层通过后,根据公司内部审批制度履行审批程序。在批准的年度借款额度内,财务部门负责办理每笔具体借款。


第六条 超出经审批的年度借款额度的,公司临时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款,按照单笔借款额度审批权限审批:
1、 单笔借款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 10%的,由公司财务总监审核通过后,提交公司总经理决定;
2、 单笔借款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 10%,但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 30%的,提交董事会决定;
3、 单笔借款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 30%以上的,由董事会通过后,提请股东会决定。

公司在连续 3个月之内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借款金额,应累计计算,适用前款规定的审批权限。


第七条 公司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款涉及提供担保的,由相应的批准借款的机构在批准借款的同时,对担保事项进行审批决定。


第八条 公司任何部门、任何机构以及个人违反本制度,越权审批进行融资的,公司有权对其进行相应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赔偿公司损失。


第九条 本制度经股东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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