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钢股份(000709):2024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三期)2025年付息公告
证券代码:000709 股票简称:河钢股份 公告编号:2025-038 债券简称:24河钢Y3 债券代码:148862.SZ 河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 (第三期)2025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债券简称:24河钢Y3 债券代码:148862.SZ 付息日:2025年8月14日 计息期间:2024年8月14日至2025年8月13日 债权登记日:2025年8月13日 河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三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25年8月14日支付2024年8月14日至2025年8月13日期间的利息,为确保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河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三期) 2、债券简称:24河钢Y3 3、债券代码:148862.SZ 4、发行总额:人民币5亿元 5、债券期限:本期债券基础期限为5年,在每个重新定价周期末,发行人有权选择将本期债券期限延长1个周期(即延长不超过5年),或选择在该周期末到期全额兑付本期债券 6、债券票面金额:100元 7、发行价格:本期债券按面值平价发行 8、债券利率:2.61% 9、起息日:2024年8月14日 10、付息、兑付方式:在发行人不行使递延支付利息选择权的情况下,每年付息一次。本期债券按年付息,到期一次还本。本息支付将按照债券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统计债券持有人名单,本息支付方式及其他具体安排按照债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11、付息日:若发行人未行使递延支付利息选择权,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每年的8月14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若发行人行使递延支付利息选择权,付息日以发行人公告的《递延支付利息公告》为准 12、兑付日:若在本期债券的某一续期选择权行权年度,发行人选择全额兑付本期债券,则该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即为本期债券的兑付日(如遇非交易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13、增信措施:本期债券无担保 14、信用评级机构及信用评级结果:根据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A,评级展望稳定;本期债券无评级。 在本期债券的存续期内,资信评级机构每年将对发行人主体信用等级进行一次跟踪评级 15、债券受托管理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16、监管银行:中国银行河北省分行 17、税务提示: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资者投资本期债券所应缴纳的税款由投资者承担。根据《关于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4号),本期债券适用股息、红利企业所得税政策,即:投资方取得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属于股息、红利性质,按照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其中,发行方和投资方均为居民企业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可以适用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规定;同时发行方支付的永续债利息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除企业所得税外,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资人投资本期债券所应缴纳的其他税款由投资人承担 18、本期债券登记、代理债券付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二、本期债券付息方案 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为2.61%,每10张(面值人民币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26.10元(含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人民币20.88元;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取得的实际每10张派发利息为人民币26.10元。 三、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25年8月13日 2、除息交易日:2025年8月14日 3、债券付息日:2025年8月14日 4、下一付息期起息日:2025年8月14日 5、下一付息期票面利率:2.61% 四、债券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25年8月13日(该日期为债权登记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本期债券持有人。 五、债券付息方法 本公司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期债券的派息。 根据本公司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委托代理债券派息申请,本公司将在本次付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本次派息(兑付)资金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本次派息资金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本期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终止本次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本期债券的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 如本公司自行办理本期债券的兑付兑息工作,本公司将在完成网下兑付后,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供债券退出登记资料并办理退出登记手续。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2、境外机构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2021年11月22日发布的《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34号),自2021年11月7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七、咨询联系方式 1、发行人:河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兰玉 咨询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体育南大街385号 邮政编码:050023 咨询联系人:梁柯英 咨询电话:0311-66770709 传真电话:0311-66778711 2、受托管理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江禹 咨询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2号丰铭国际大厦A座6层 邮政编码:100032 咨询联系人:何泽宇 咨询电话:010-56839300 传真电话:010-57615901 特此公告。 河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8月12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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