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博特科(300757):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股份的核查报告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股份的核查报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或“组织券商”)受委托担任宁波科骏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出让方”)以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以下简称“询价转让”)方式减持所持有的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罗博特科”)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的组织券商。 经核查,中金公司就本次询价转让的出让方、受让方是否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6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股东询价和配售方式转让股份(2025年修订)》(以下简称“《指引第16号》”)要求,本次询价转让的询价、转让过程与结果是否公平、公正,是否符合《指引第16号》的规定作出如下报告说明。 一、本次询价转让概况 (一)本次询价转让出让方 截至2025年8月6日,出让方所持公司股份的数量、比例情况如下:
(二)本次询价转让数量 本次拟询价转让股数上限为2,012,300股,受让方获配后,本次询价转让情况如下:
出让方作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罗博特科首发前股东,根据《指引第16号》有关规定以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方式转让股份。 (四)本次询价转让价格下限确定原则 出让方与组织券商综合考虑出让方自身资金需求等因素,协商确定本次询价转让的价格下限。本次询价转让价格下限不低于中金公司向投资者发送《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股份认购邀请书》(以下简称“《认购邀请书》”)之日(即2025年8月6日,含当日)前20个交易日罗博特科股票交易均价的70%,符合《指引第16号》中有关询价转让价格下限的规定。 (五)本次询价转让价格确定原则 1、询价转让价格确定与配售原则 组织券商按照竞价程序簿记建档,本次配售采取“认购价格优先、认购数量优先及收到《认购报价表》时间优先”的原则确定询价转让价格和认购对象。如果本次询价转让的有效认购股数超过本次询价转让股数上限(2,012,300股),询价转让价格、认购对象及获配股份数量的确定原则如下(根据序号先后次序为优先次序): (1)认购价格优先:按申报价格由高到低进行排序累计; (2)认购数量优先:申报价格相同的,将按认购数量由大到小进行排序累计; (3)收到《认购报价表》时间优先:申报价格及认购数量都相同的,将按照《认购报价表》发送至本次询价转让指定项目邮箱时间(若发送了多份认购报价表的以邮箱收到的第一份有效报价单为准),由先到后进行排序累计,时间早的有效认购将进行优先配售。 若询价对象累计有效认购股份总数等于或者超过2,012,300股,当全部有效申购的股份总数等于或首次超过2,012,300股时,累计有效申购的最低认购价格即为本次询价转让价格。依据此价格按簿记排序顺序向各认购对象依次顺序配售,高于本次询价转让价格的有效认购量将全部获得配售,与本次询价转让价格相同的有效认购量则按申购数量由大到小、申购时间由早到晚的原则进行排序并依次配售,直至累计配售股份数量达到2,012,300股。 若询价对象累计有效认购股份总数少于2,012,300股,全部有效认购中的最低报价将被确定为本次询价转让价格。所有有效认购的投资者将全部获得配售。 2、对询价转让结果进行调整的方法 若询价对象累计有效认购股份总数少于2,012,300股,组织券商优先询问有效认购的询价对象是否依照已确定的转让价格追加认购,如参与追加认购,相应追加转让数量;若上述询问后认购仍不足的,组织券商可向其他特定机构投资者询问是否依照已确定的转让价格追加认购,如参与追加认购,相应追加转让数量。 若最终追加后认购仍不足,组织券商将根据实际认购情况确定受让方与最终转让数量。所有有效认购的投资者将全部获得配售。最终转让的数量不超过2,012,300股。 追加认购期间,出让方和组织券商有权根据追加认购的情况提前结束追加认购程序。 3、出让方和组织券商将根据以上认购确认程序与规则形成最终配售结果,以上程序和规则如有未尽事宜,由出让方和组织券商协商解决。 二、本次询价转让的过程 (一)邀请文件的发送 本次询价转让的《认购邀请书》已送达共计106家机构投资者,具体包括:基金管理公司18家、证券公司16家、保险公司7家、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7家、私募基金管理人57家、期货公司1家。 认购邀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地包含了认购对象与条件、认购时间与认购方式、询价转让价格下限及分配股份的程序和规则等内容。 (二)申购报价情况 在《认购邀请书》规定的有效申报时间内,即2025年8月7日上午7:15至9:15,组织券商收到《申购报价单》21份,经转让方与组织券商协商,一致决定启动追加认购程序,截至2025年8月7日下午1:30追加认购结束,组织券商收到有效《追加认购报价表》合计5份,报价均为有效报价,参与申购的投资者已及时发送相关申购文件。 (三)转让价格、获配对象及获配情况 根据机构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严格按照《认购邀请书》中确定的询价转让价格、询价对象及获配股票的程序和规则,具体规则与“一、(五)本次询价转让价格确定原则”一致,确定本次询价转让的价格为130.08元/股,转让股份数量2,012,300股,交易金额261,759,984.00元。 本次询价转让受让方最终确定19名机构投资者。本次询价转让的获配结果如下:
(四)缴款情况 确定配售结果之后,中金公司向本次获配的19名受让方投资者发出了《缴款通知书》。各配售对象根据《缴款通知书》的要求向组织券商指定的缴款专用账户及时足额缴纳了认购款项。中金公司按照规定向转让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划转扣除相关财务顾问费、印花税、过户费和经手费后的股份转让资金净额。 经核查,组织券商认为本次询价转让过程合法、合规,转让结果公平、公正,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指引第16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2025年修订)》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询价转让过程中的信息披露 2025年8月6日,罗博特科及出让方公告了《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询价转让计划书》(以下简称“《询价转让计划书》”)。组织券商对出让方出具的核查意见作为《询价转让计划书》的附件一并披露。 2025年8月7日,罗博特科公告了《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询价转让定价情况提示性公告》。 组织券商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指理人员减持股份(2025年修订)》等有关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督导罗博特科及出让方切实履行信息披露的相关义务和披露手续。 四、出让方和受让方资格的核查 (一)出让方资格的核查 根据相关法规要求,中金公司对出让方的相关资格进行了核查,包括核查出让方提供的工商登记文件、出让方针对本次询价转让出具的《承诺及声明函》等,并通过公开信息渠道检索等方式对出让方资格进行核查,同时收集了相关核查底稿。2025年8月6日,中金公司出具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股份相关资格的核查意见》。 本次询价转让的出让方符合《指引第16号》等法律法规要求的主体资格,出让方不存在《指引第16号》第九条规定的:“(一)出让股东转让股份符合股份减持相关规则的规定并遵守其作出的承诺;(二)拟转让股份属于首发前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司法冻结等权利受限情形;(三)出让股东转让股份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如适用);(四)本次询价转让事项已履行必要的审议或者审批程序(如适用);(五)本所要求核查的其他事项”等禁止性情形。 (二)受让方资格的核查 根据获配对象提供的核查资料,组织券商核查结果如下。 受让方均为具备相应定价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的专业机构投资者,符合《指引第16号》第五条“(一)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关于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条件的机构投资者或者本所规定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含其管理的产品);(二)已经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的其他私募基金管理人,且其管理的拟参与本次询价转让的产品已经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规定。 受让方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凌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指南行远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江苏瑞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康曼德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平凡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锦绣中和(天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至简(绍兴柯桥)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敦远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迎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骏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青岛鹿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共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已提供私募基金备案材料。 经核查,参与本次询价转让申购报价的机构投资者及其管理的产品不存在以下情形: (1)不存在出让方及中金公司,或者与出让方及中金公司存在直接、间接控制关系或者受同一主体控制的机构; (2)不存在前项所列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机构; (3)不存在与第一项所列人员,或者第一项所列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亲属能够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机构; (4)亦不存在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与出让方构成一致行动人,或者参与询价转让可能导致不当行为或者利益输送的其他机构。 五、结论意见 经核查,组织券商认为:本次询价转让过程遵循了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目前证券市场的监管要求。本次股份转让通过询价方式最终确定股份转让价格。整个询价转让过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指引第16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2025年修订)》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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