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能技术(430476):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时间:2025年08月12日 01:55:47 中财网
原标题:海能技术: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证券代码:430476 证券简称:海能技术 公告编号:2025-102
海能未来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8月 12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4.13《关于修订<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海能未来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海能未来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良好关系,提升公司诚信度、核心竞争能力和持续发展能力,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海能未来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上市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原则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与方式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七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定期报告与临时公告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应披露的信息必须第一时间在北京证券交易所(http://www.bse.cn/)上公布;公司不得在其他媒体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二)股东会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三)路演和分析师会议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公司可在定期报告披露后、实施重大融资计划或其他公司认为必要的时候举行分析师会议或路演活动。公司在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始前,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四)投资者说明会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具体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可以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五)业绩说明会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公司应当在不晚于年度股东会召开之日举办年度业绩说明会,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如有)应当出席说明会,会议包括下列内容:
1、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2、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 3、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4、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用途及发展前景等方面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5、投资者关心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当至少提前 2 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或网络)、召开地点或者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公司开展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在活动结束后,活动记录应当及时披露或以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方式公开。

(六)网站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方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专栏,用于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如有)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公司如果通过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在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专栏公示已开设的新媒体平台及其访问地址,及时更新。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核心人员不得通过相关网站、微博、微信等网络非正式渠道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七)面对面沟通
公司可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新闻媒体等进行面对面的沟通(包括但不限于现场参观、座谈沟通),介绍公司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要求特定对象出具公司证明或身份证明等资料,必要时可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见附件)。但公司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除外。

公司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后,原则上应当要求特定对象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公司收到后应当对上述文件进行核查。

公司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后,还应进行事后复核,及时检查是否存在可能因疏忽而导致任何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泄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八)电话咨询和电子邮件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公司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九)其他符合监管部门要求的方式。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及工作职责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公司指定证券部为投资者关系管理专职部门,配备专门工作人员,负责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九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任何方式发布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人员为公司对外发言人。除得到明确授权外,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公司应当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决策造成误导。公司应当积极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及时回应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做好投资者咨询解释工作。

第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二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各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和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也可以要求上述人员积极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十四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避免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向特定对象提供已披露信息等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公司应当予以提供。

第十六条 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除应当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则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还应当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方式召开说明会,介绍情况、解释原因,并回答相关问题。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或其他责任人应当参加说明会。

第十七条 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将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制度通过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同时在公司网站予以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15日内应当尽量避免安排投资者现场调研、参观及媒体采访等。

第二十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可以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档案的内容分类、利用公布、保管期限等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双方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提交证券期货纠纷专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和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海能未来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8月 12日

附件:
调研承诺书
海能未来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机构)将对你公司进行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根据有关规定做出如下承诺:
(一)本人(机构)承诺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不故意打探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你公司许可,不与你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本人(机构)承诺不泄漏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你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你公司证券;
(三)本人(机构)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四)本人(机构)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本人(机构)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或涉及基础性信息的部分内容),在对外发布或使用至少两个工作日前知会你公司,并保证相关内容客观真实;
(六)本人(机构)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公司也可明确规定责任的内容)
(七)本承诺书仅限于本人(机构)对你公司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活动,时间为:
(八)本承诺书的有效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经本公司(或研究机构)书面授权的个人在本承诺书有效期内到你公司现场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视同本公司行为。(此条仅适用于以公司或研究机构名义签署的承诺书)
承诺人(公司): (授权代表):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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