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能技术(430476):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时间:2025年08月12日 01:55:50 中财网
原标题:海能技术: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证券代码:430476 证券简称:海能技术 公告编号:2025-104
海能未来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8月 12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4.15《关于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海能未来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能未来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章程》及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信息等发表鉴证意见、出具鉴证报告、审计报告及内部控制报告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鉴证业务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视重要性程度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业务、内部控制审计 业务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 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 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 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五) 能够对所知悉的公司信息、商业秘密保密;
(六)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 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 控制制度;
(二) 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 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四) 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五) 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六) 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 公正进行。

第八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如下:
(一) 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 有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 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公司内部 审计部门进行初步审查、整理,形成书面报告后提交审计委员会;
(三) 审计委员会对参与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审议选聘文件;
(四) 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拟定承担审计事项的会计师事务所并报董 事会;
(五) 董事会审核通过后报公司股东会批准,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 根据股东会决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 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场陈述。

第十条 在调查基础上,审计委员会应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形成书 面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应说明原因。审计委员会的审核意见应与董事会决议等资料一并归档保存。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第十一条 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质量管理制 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 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第十二条 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 议。股东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公司与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签订业务约定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相关审计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十三条 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规定履行义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业务。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会计师完成本 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审计委员会达成肯定性 意见的,提交董事会通过后并召开股东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五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5年的,之后连续5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 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 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 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第十六条 聘任期内,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 平均工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约见前任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核意见。

第十八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会决定。公司解聘或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或者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在股东会上陈述意见。公司董事会应为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在股东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应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改聘程序。

第二十条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

第五章 监督和处罚
第二十一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 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 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3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 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 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
(五) 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二十二条 承担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且情节严重的, 经股东会决议,公司不再选聘其承担审计工作:
(一) 未按时间要求提交审计报告的;
(二) 与其他审计单位串通,虚假应聘的;
(三) 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四) 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五) 未按规定将财务报表审计的有关资料及时向公司审计委员会备案和报告的;
(六) 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海能未来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8月 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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