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享科技(920167):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管理制度

时间:2025年08月12日 02:00:36 中财网
原标题:同享科技: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管理制度

证券代码:920167 证券简称:同享科技 公告编号:2025-058
同享(苏州)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年 8月 12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同享(苏州)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管理制度>的议案》,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同享(苏州)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同享(苏州)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加强信息披露监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同享(苏州)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原则上应当与公司股票首次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时保持一致,在上市后拟增加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应当有确实充分的证据。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及其管理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十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北京证券交易所。

第三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内部审核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具体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对于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五条 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知情人,对其知情的暂缓、豁免披露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相关信息,不得利用该等信息进行任何内幕交易。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在董事会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务,证券事务部是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日常工作部门。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登记,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核流程等。
第十八条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内部审核流程:
(一)公司相关部门、单位或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特定信息符合本制度规定的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情形的,应及时填写《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并连同相关资料、有关知情人名单及其签署的保密承诺函(公司员工若已按照公司制度签订保密协议,则视同签署了保密承诺)及时提交公司证券事务部; (二)证券事务部将上述资料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后,报董事长审批; (三)董事长审批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在申请文件上签字确认后,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相关资料由证券事务部妥善归档保管; (四)暂缓、豁免披露申请未获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或董事长审批通过的,公司应当按照证券监管规定及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时对外披露信息。

第十九条 已办理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出现市场传闻;
(二)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期限届满;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期限届满的,公司除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外,还应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特此公告

同享(苏州)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8月 12日
同享(苏州)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业务事项登记审批表


登记时间 登记人 
申请部门 申请人 
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 的内容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 因及依据   
暂缓披露的期限   
是否已填报暂缓或豁 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是 □否相关内幕人士是否 书面保密承诺□是 □否
申请部门负责人意见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董事长审批   

同享(苏州)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业务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登记人 登记时间   
业务类型□ 暂缓披露 □ 豁免披露    
暂缓或豁免披 露的事项内容     
序号姓名所在单位/部门职务身份证号码备注
      
      
      
      
      
      
      
      
      
      
      
      
      

同享(苏州)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业务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本人 (身份证号码: )作为同享(苏州)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暂缓或豁免披露信息的知情人,现作出如下声明与承诺:
1、本人明确知晓并将遵守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管理制度》的规定; 2、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在公司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消除或期限届满之前, 本人承诺不泄露、报道或传播该信息,不买卖公司股票,也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或通过其他方式谋取非法利益;
3、如因自身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信息泄露,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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