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享科技(920167):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证券代码:920167 证券简称:同享科技 公告编号:2025-076 同享(苏州)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年 8月 12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同享(苏州)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议案》,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同享(苏州)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明确公司内部各部门和各分支机构的信息收集和管理办法,确保公司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同享(苏州)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同享(苏州)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部门,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董事会秘书应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按规定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对外披露。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责任人,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作为信息的直接掌握者,有义务作为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以下简称“报告义务人”)及时、准确、完整地通过直接或间接途径向董事会秘书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前款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分支机构负责人; (三)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六)其他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人员。 第四条 报告义务人应在本制度规定的第一时间内向公司证券事务部或董事会秘书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并保证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带有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人重大误解之处。报告义务人对所报告信息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报告义务人应将收集的相关信息汇报至公司证券事务部或董事会秘书: (一)重大交易事项: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及 购买银行理财产品除外); 3、提供担保(即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4、提供财务资助;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 12、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上述交易事项(除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属于重大信息: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15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5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与公司关联方之间发生关联交易(除提供担保外)达到下列标准之 一的: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0.2%以上的交易,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 (三)发生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规定的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四)发生诉讼、仲裁(涉案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 (五)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 (六)预计公司年度、半年度、季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1、净利润为负值; 2、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3、与上年同期或者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业绩相比,出现盈亏性质的变化; 4、期末净资产为负。 (七)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八)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九)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 (十)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依法强制解散; (十一)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发生变更; (十二)公司经营方针、经营范围和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提出相应的审核意见; (十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十五)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辞职或者发生变动; (十六)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十七)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十八)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十九)聘任、解聘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 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二十一)公司出现下列使公司的核心竞争能力面临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 1、公司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技术的 取得或者使用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2、公司核心技术团队或关键技术人员等对公司核心竞争能力有重大影响的 人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3、公司核心技术、关键设备、经营模式等面临被替代或被淘汰的风险; 4、公司放弃对重要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者控制权; (二十二)公司独立或者与第三方合作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服务或者对现有技术进行改造取得重要进展,且该等进展对公司盈利或者未来发展有重要影响; (二十三)《上市规则》及其他规定中所列举的其他对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决策,或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信息。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与管理 第六条 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制度所述的重大信息后的一个工作日内向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情况。 第七条 内部信息报告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书面形式; (二)电子邮件形式; (三)传真形式; (四)口头形式; (五)会议形式。 第八条 报告义务人在向董事会秘书报告重大信息时,应一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定及情况介绍等。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在收到重大信息报告后,应及时进行分析和判断,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对涉及信息披露义务的事项,董事会秘书应及时提出信息披露预案;对要求履行会议审议程序的事项,应按公司章程规定及时向全体董事、股东发出临时会议通知。 第十条 对投资者关注且非强制性信息披露的重大信息,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公司有关方面及时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或进行必要的澄清。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回答社会公众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新闻媒体咨询(质询)等事宜,对公司日常信息进行收集、整理以及信息披露的管理和监督,履行向董事会报告的职责,对相关信息进行合规性审核以及对外披露。 第十二条 未经董事会授权,公司各部门和其他信息知情人不得代表公司对外进行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 发生应报告的内部重大信息未能及时上报或未上报的,公司将追究报告义务人的责任,已造成不良影响的,由报告义务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章 保密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报告义务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报告信息的工作人员在相关信息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五条 报告义务人未按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应对报告义务人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前款规定的不履行信息报告义务是指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不向公司证券事务部或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二)未及时向公司证券事务部或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三)因故意或过失致使报告的信息或提供的文件资料存在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人重大误解之处; (四)拒绝答复公司证券事务部或董事会秘书对相关问题的问询; (五)其他不适当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情形。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超过”均含本数。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本制度第一条所述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特此公告 同享(苏州)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8月 12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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