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智科技(873593):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证券代码:873593 证券简称:鼎智科技 公告编号:2025-125 江苏鼎智智能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江苏鼎智智能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年 8月11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2.29,表决结果为:同意 7票;反对 0票;弃权0票。该子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江苏鼎智智能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鼎智智能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鼎智智能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重大信息”是指公司在经营生产活动中发生或将要发生会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或者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尚未公开是指信息披露部门尚未在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事项。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及相关公司对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应当在本制度规定的时限内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长、董事会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审计委员会委员、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各分子公司负责人; (二)公司派驻所参股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六)其他可能接触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四条 本制度对报告义务人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事项及其持续进展情况: (一)拟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的事项。 (二)公司发生或拟发生以下达到标准的重大交易事项(除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外):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超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5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5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三)应报告的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0.2%以上的交易,且超过300万元; 3、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 (四)公司提供担保的。 (五)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 (六)诉讼和仲裁事项 1、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 2、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3、可能对公司控制权稳定、生产经营或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诉讼、仲裁; 4、北京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七)重大变更事项 1、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4、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5、变更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6、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7、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者设定信托; 8、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提出辞职或发生变动; 9、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主要供货商或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 10、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11、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八)其它重大事项 1、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2、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3、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4、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事项; 5、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6、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重大风险事项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极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3、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公司决定解散或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6、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7、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8、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 9、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0、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1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及出现其他无法履行职责的情况; 12、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适用本条第(二)款中关于交易标准的规定。 第六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对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对于无法判断其重要性的事项,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进行咨询。董事会秘书接到咨询后,应根据本制度判断该事项是否需要履行报告义务。董事会秘书应将咨询结果回复报告义务人。需要履行报告义务的事项,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董事长、总经理汇报。需要履行审批程序的事项,董事会秘书应协调公司相关各方积极准备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的事项议案。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应在知悉重大事项当日报告公司董事长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与本部门及子公司相关的重大事项时,各部门负责人、各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公司派驻参股子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知情人应在知悉当日向董事会秘书通知或报告;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及信息披露管理部门。 按照前款规定履行报告义务之后,报告义务人还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其职权范围内重大事项进展情况。 第九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报告义务人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对获悉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秘书应组织编制公告文稿,按规定程序履行审核程序并作披露。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第二章所述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将有关信息告知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二条 公司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即重大事项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应根据实际情况,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本部门或本公司的信息披露联络人,负责本部门或本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与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联络工作。重大信息报送资料需由第一责任人签字后方可送交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十四条 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的,追究第一责任人及其他负有报告义务人员的责任;如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由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承担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可给予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处分,包括但不限于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五章 重大信息内部保密制度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其他人员,在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价格。 第十六条 公司应加强未公开重大信息内部流转过程中的保密工作,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核心人员使用网站、微博、微信等媒体发布信息进行必要的关注和引导,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密级,尽量缩小知情人员范围,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保证未公开重大信息处于可控状态。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监管机构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若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监管机构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有所不一致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监管机构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与修改,并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江苏鼎智智能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8月 12日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