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智科技(873593):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证券代码:873593 证券简称:鼎智科技 公告编号:2025-124 江苏鼎智智能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江苏鼎智智能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年 8月11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2.28,表决结果为:同意 7票;反对 0票;弃权0票。该子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江苏鼎智智能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江苏鼎智智能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鼎智智能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导致年报信息发生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是指:在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等规定,致使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情形,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表现为以下情形: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会计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子公司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有关的其他工作人员。 第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的原则; (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的原则; (四)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重大差错的认定 第六条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重大会计差错是指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的会计差错。具体指: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10%且绝对金额1,000万以上;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更正,前述更正达到本条第(一)项至(四)项标准。因会计政策调整导致的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以及因相关会计法规规定不明而导致理解出现明显分歧的除外; (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 公司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息披露,遵照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 (一)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1、公司主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未按规定披露; 2、符合本制度第七条第(一)至(四)项所列标准的重大差错事项; 3、其他足以影响年报使用者作出正确判断的重大事项。 (二)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1、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诉讼、仲裁; 2、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担保或对股东、控制人或其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 3、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合同或对外投资、收购及出售资产等交易; 4、其他足以影响年报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的重大事项。 第九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一)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包括以下情形:原先预计亏损,实际盈利;原先预计扭亏为盈,实际继续亏损。 (二)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一致,但变动幅度或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20%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 第十条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认定为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 第十一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正公告。 第三章 责任的追究 第十二条 责任的追究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执行部门,负责举报的受理及审核、资料的搜集及汇总、处理方案的提出、上报及监督执行等; (二)任何组织或个人发现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存在本制度所述情形时,均可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举报。董事会办公室受理举报后,应当对其真实性进行审核; (三)董事会办公室经过对举报的审核,认为该举报所涉属实的,应组织搜集并汇总相关资料、提出处理方案并将该处理方案报至董事会秘书处,由上报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最终裁决; (四)董事会在作出最终裁决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五)公司各部门均应严格执行董事会作出的裁决,由审计部门负责监督及督促裁决的执行。 第十三条 责任的承担形式: (一)责令检讨并改正;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董事会确定的其他形式。 上述各项措施可单独适用,也可并用。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通过其他方式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本制度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的情形。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子公司负责人出现责任追究的范围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监管机构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若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监管机构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有所不一致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监管机构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与修改,并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江苏鼎智智能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8月 12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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