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财务造假不宜适用缓刑

时间:2025年08月13日 08:15:53 中财网
  据不完全统计,今年7月份,沪深市场共有5家上市公司披露公司、实控人及高管因财务造假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公告。其中,有上市公司实控人被判刑。个人以为,针对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相关责任人员如果承担刑事责任的话,不宜适用缓刑。

  7月份披露相关公告的上市公司有锦州港、瑞期康达、ST起步金通灵,以及力源科技等。个中既有沪市主板与科创板公司,也有深市创业板公司。既有已退市的公司,也有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司。这些上市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也是共咎由自取的结果。

  上述案例中,力源科技为科创板公司。力源科技2021年5月份在科创板挂牌,上市当年就实施了财务造假行为。监管部门调查认定,2021年度,力源科技通过提前确认11个水处理项目进度的方式,涉嫌虚增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且分别占当期披露金额的24.71%和68.23%。而力源科技时任董事长、总经理沈万中,则是此次财务造假的组织者。因犯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上海二中院对沈万中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30万元。

  客观上讲,近些年来,上市公司财务造假呈现出高发态势,且呈现出多方面的特点。一是财务造假的上市公司越来越多。如果说此前是零星出现的话,如今则大有“遍地开花”之势。二是财务造假的金额越来越大,时间跨度越来越长。以前财务造假一般只出现于一两个会计年度,如今连续四年五年实施财务造假的上市公司也频频出现。三是上市即造假的上市公司大有人在。此前上市公司造假一般都是上市多年以后,近几年来,上市即造假的也多有发生。

  而且,对于上市公司而言,实施了财务造假行为,并不意味着会被强制退市。像力源科技即是如此。这也与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股票上市规则》对财务造假设置了较高的退市门槛密切相关。

  实际上,除了沪深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外,上市公司的财务造假行为,还涉嫌触及重大信息披露违法的条款,以及涉嫌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监管部门完全可以按照上述条款或法律规定,对实施财务造假的上市公司启动强制退市程序。但从结果看,除非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行为非常恶劣,否则是不会被强制退市的。

  如此也会催生出某些方面的问题。比如信息不对称的投资者,是不可能从年报等定期报告中获取上市公司财务造假信息的,如果投资了财务造假的上市公司,那么就存在“踩雷”的风险。一旦相关上市公司启动强制退市程序,股价能够跌到投资者怀疑人生的地步。

  锦州港就是最好的例子。因实施财务造假,锦州港的股价最终跌破面值而成“仙”。即使因财务造假不强制该公司退市,但由于股价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1元面值,其股票也会被强制退市。而其中,财务造假对该公司股价产生了巨大的杀伤力,也导致众多投资者利益严重受损。

  财务造假是资本市场的一颗“毒瘤”。针对愈演愈烈的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现象,监管部门也在不断采取措施。比如去年6月份,证监会、公安部等六部委就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本市场财务造假综合惩防工作的意见》。专门发布针对财务造假的文件,这在此前也是不多见的。

  对于财务造假,严惩是不可或缺的。除了应采取截断财务造假的利益链条、树立造假即退市的监管理念、造假公司回购全部发行的股份等举措外,个人以为,对于承担刑事责任的违法违规者,应尽量避免适用缓刑。像力源科技的沈万中判一缓刑一年半是值得商榷的。

  实际上,资本市场中的众多违法违规行为,缓刑较为多见。这既无法达到严惩违规者,警示后来者的目的,也会让那些铤而走险者抱有侥幸心理。个人以为,财务造假对缓刑说“不”,才能抑制上市公司实施财务造假的冲动,更好地保护市场投资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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