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能源(000027):深圳能源《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时间:2025年08月13日 15:35:49 中财网
原标题:深圳能源:深圳能源《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深圳能源《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


序号章节条款原表述修订后表述
1  将“股东大会”表述统一调整为“股 东会”
2第三条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 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 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 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 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 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 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方案、决算方案;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3第三条(八)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 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 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4第三条(九)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 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九)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七条 规定的担保事项;
序号章节条款原表述修订后表述
5第三条(十二)审议批准符合以下条 件之一的项目投资: 1.投资额在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 益50%以上的主业项目; 2.主业范围以外的项目; 3.在境外及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 资的项目,已授权由董事会行 使职权的除外; 4.公司资产负债率在70%以上 的: (1)直接投资项目; (2)所属公司为投资主体且 所属公司资产负债率在70%以 上的投资项目; 5.与非国有经济主体进行合 资、合作或交易,且公司没有 实际控制权的项目。(十二)审议批准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的项目投资: 1.投资额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50%以上的主 业项目; 2.主业范围以外的项目; 3.在境外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 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的项目,已 授权由董事会行使职权的除外; 4.公司资产负债率在70%以上的: (1)直接投资项目; (2)所属公司为投资主体且所属公 司及其各级控股股东资产负债率在 70%以上的投资项目; 5.与非国有经济主体进行合资、合作 或交易,且公司没有实际控制权的项 目。
    
6第三条(十五)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 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的事项;(十五)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购 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7第三条(十六)审议批准金额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母公 司股东权益20%以上的贷款事 项;删除该项,后续序号相应调整
8第三条(十六)审议批准交易金额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归属 于母公司股东权益5%以上的 关联交易事项;(十六)审议批准交易金额超过人民 币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绝对 值超过5%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
    
9第三条(十八)根据国有资产监督管 理或上市公司监督管理相关 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规定……(十八)根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或上 市公司监督管理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规定……
    
序号章节条款原表述修订后表述
10第三条(十九)审议批准公司自主变 更会计政策达到以下标准的 事项:……(十九)审议批准公司自主变更会计 政策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事项:……
11第三条(二十)审议批准公司会计估 计变更达到以下标准的事 项:……(二十)审议批准公司会计估计变更 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事项:……
12第三条 在原条文后新增两款:股东会可以授 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公司经股东会决议,或者经公司章 程、股东会授权由董事会决议,可以 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 券,具体执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或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 形式由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 代为行使。
13第六条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 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在 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 规定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 所定人数的2/3,即6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 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 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情形。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下列 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在2个月内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 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即6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 的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 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 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提议召 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序号章节条款原表述修订后表述
14第七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 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 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 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上市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 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 法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本《议事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 行使权利。 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 时组织股东大会。上市公司全体董事 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 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15第八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 公司住所地。股东大会应当设 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 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 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 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 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 视为出席。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 所地。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 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者公司章程 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 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 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 东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 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 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16第九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 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 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 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 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 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 公告。
    
    
    
    
    
    
    
序号章节条款原表述修订后表述
17第十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 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 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 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 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 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 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 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 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有权向董事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 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 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 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 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与风险管理委 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 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 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 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审计与风险 管理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18第十一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 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 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 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 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 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 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 (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 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 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 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 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 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 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 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 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 股东有权向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 面形式向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提 出请求。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同意召开临
    
    
    
    
    
    
    
    
    
    
序号章节条款原表述修订后表述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 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 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 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 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 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自行召集和主持。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 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 同意。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未在规定期 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审计 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 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含表决权 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可以自行召 集和主持。
    
    
    
19第十二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 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 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 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 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 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 有关证明材料。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或股东决定 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 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或召集股东 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 证明材料。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 股(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比例 不得低于10%。
    
    
    
    
20第十三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 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 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 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 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 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 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 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 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对于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或者股 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 事会秘书应予配合。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 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 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 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 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 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21第十四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 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 公司承担。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或股东自行 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 由公司承担。
    
序号章节条款原表述修订后表述
22第十五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采取 必要的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 严肃性和正常秩序,除出席会 议的股东(或代理人)、董事、 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 人员、聘任律师及董事会邀请 的人员以外,公司有权依法拒 绝其他人士入场,对于干扰股 东大会秩序、寻衅滋事和侵犯 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公 司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 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 要的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严肃性和 正常秩序,除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股 东(或代理人)、董事、监事、董事 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聘任律师及 董事会邀请的人员以外,公司有权依 法拒绝其他人士入场,对于干扰股东 大会秩序、寻衅滋事和侵犯其他股东 合法权益的行为,公司应当采取措施 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23第十六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召集人将 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 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 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 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 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 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 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 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 论的事项涉及独立董事及中 介机构发表意见的,公司最迟 应当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时 披露相关意见。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召集人应当在年 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 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 议召 开 15 日前 以公 告方 式通知各 股 东。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 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 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 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有 关提案涉及中介机构发表意见的,公 司最迟应当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时 披露相关意见。
    
    
    
    
    
24第十七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 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 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 是公司的股东;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 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 东)、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 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 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序号章节条款原表述修订后表述
25第十八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 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 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 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 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 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 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 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 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 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 证券交易所惩戒。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 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 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 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 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者本公司的控 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 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 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 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 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26第二十条第一款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 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 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 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 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股东 或者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 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行使表决权。
    
27第二十一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 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 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 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 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 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 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 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 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 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 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 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 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 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 托书。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 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 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股票账户卡; 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 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 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 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 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 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 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 授权委托书。
    
    
    
序号章节条款原表述修订后表述
28第二十二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 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 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名称、持有上市 公司股份的性质和数量; (二)受托人姓名、身份证号 码; (三)对该次股东大会提案的 明确投票意见指示; (四)授权委托书签发日期和 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加盖单位 印章。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 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上 市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受托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 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 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 (同意)、反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授权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 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 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单位印章。
    
    
29第二十三条授权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 东没有明确投票指示的,是否 授权由受托人按自己的意思 决定。删除原内容。调整为:代理投票授权 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 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 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 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 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 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30第二十四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 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 载明股东姓名或单位名称、参 加会议人员身份及其姓名、身 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 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等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 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股东姓名 或单位名称、参加会议人员身份及其 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 称)等事项。
    
    
    
    
    
31第二十五条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 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 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 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 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 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 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 登记股东姓名(或者名称)及其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32第二十六条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 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 出席会议,总裁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 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序号章节条款原表述修订后表述
33第二十七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 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 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 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 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 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 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 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 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 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召开股 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 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 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 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 议主持人,继续开会。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 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 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 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自行召集的 股东大会,由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 召集人主持。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 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过半数的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 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与风险 管理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 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 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 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 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 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34第三十二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 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 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 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 告。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 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 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 述职报告。
    
    
    
35第三十三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监事会应 当宣读有关公司过去一年的 监督专项报告,内容包括: (一)公司财务的检查情况; (二)董事、高层管理人员履 行职务时的尽职情况及对有 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股 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监事会认为应当向股东 大会报告的其他重大事件。 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还可以 对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出具 意见,并提交独立报告。删除该条,后续条款序号相应调整。
序号章节条款原表述修订后表述
36第三十三条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 出具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 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 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 将导致会计师出具上述意见 的有关事项及对公司财务状 况和经营状况的影响向股东 大会做出说明。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解 释性说明、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 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 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 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会 作出说明。
    
    
    
37第三十四条第一 款、第二款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 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 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 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 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 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 提案的内容。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计与 风险管理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 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有权向公司 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 (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 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 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 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 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 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 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38第三十四条第四 款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 符合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提案, 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 出决议。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 《议事规则》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提 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 议。
    
    
39第三十六条第一 款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 一票表决权。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 议的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 一票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
序号章节条款原表述修订后表述
40第三十八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 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 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 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应当 实行累积投票制。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 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 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前款 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 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 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 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 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 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 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 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 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 会的决议,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 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 项提案提出。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 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 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 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 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 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 况。
    
    
    
    
    
    
    
    
    
    
    
    
    
    
41新增第三十九条 新增一条,后续条款序号相应调整: 公司应当在董事选举时实行累积投 票制度,选举一名董事的情形除外。 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 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 进行。不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 的,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 提出。 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召集 人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披露应 选董事的具体人数,同时披露股东所 拥有的选举票数为其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量乘以应选人数,并进行特 别提示。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会 议主持人应明确告知参会股东对董 事候选人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会 应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 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 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解释和说明,以保 证股东正确行使投票权利。 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股东 可以将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以应选人 数为限在候选人中任意分配(可以投 出零票),可以集中投给一名候选人,
序号章节条款原表述修订后表述
   也可以投给数名候选人,但总数不得 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如股东所投 表决权数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的, 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 数的,其对该项议案的表决意见视为 无效。 股东会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 的,根据应选董事人数,按照获得的 选举票数由多到少的顺序确定本次 当选董事。当选董事所需要的最低有 效票数应超过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数的1/2。如果一次累积 投票未选出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人 数,则需对未达到最低有效票数的董 事候选人再次进行投票选举,仍未达 到最低有效票数者,由下次股东会补 选。但是所选董事人数低于法定最低 人数的,须再次投票选举,直至达到 法定最低人数。
42第四十一条股东大会对表决通过的事项 应形成会议决议。决议分为普 通决议和特别决议。普通决议 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应 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 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对表决通过的事项应形成 会议决议。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 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 本条所称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 股东会会议的股东。
    
    
    
    
    
    
    
    
43第四十二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 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 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 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 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 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 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 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 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
    
    
    
    
    
    
    
序号章节条款原表述修订后表述
  (六)除按法律、行政法规规 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 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
44第四十三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 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 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30%的事项; (五)投资额在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 权益50%以上的主业项目; (六)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 20%以上的贷款事项; (七)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 15%以上的资产抵押事项; (八)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 以及所属上市公司长效激励 约束机制、公司及所属企业的 管理层和核心骨干持股的总 体方案;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 持股计划; (九)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 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 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 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 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 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事项; (五)投资额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50%以上的 主业项目; (六)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 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20%以上的贷 款事项; (七)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 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15%以上的资产 抵押事项; (七)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以及所 属上市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公司 及所属企业的管理层和核心骨干持 股的总体方案;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 持股计划;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 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 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序号章节条款原表述修订后表述
  通过的其他事项。 
45第四十四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 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 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裁 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 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 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 合同。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 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 与董事、总裁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 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 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46第四十六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 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 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 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 表决。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 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为一个 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 行表决。
    
    
47第五十条第二 款、第三款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 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 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 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 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 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 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 自己的投票结果。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 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 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 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 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序号章节条款原表述修订后表述
48第五十一条第二 款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 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 式中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计票 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 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 况均负有保密义务。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 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 上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 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 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49第五十七条第二 项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 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 以下内容: ……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 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裁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 名;……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 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 议的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姓名; ……
    
    
    
50第五十八条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 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 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 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 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 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 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 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 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 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 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 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 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51第五十九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由董事 会负责组织贯彻,并按决议的 内容和职责分工责成公司经 营班子具体实施承办;股东大 会决议要求监事会实施的事 项,直接由监事会主席组织实 施。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由董事会负责 组织贯彻,并按决议的内容和职责分 工责成公司经营班子具体实施承办; 股东大会决议要求监事会实施的事 项,直接由监事会主席组织实施。
    
    
    
    
52第六十条决议事项的执行结果由董事 会向股东大会报告。监事会实 施的事项,由监事会向股东大 会报告,监事会认为必要时也 可先向董事会通报。决议事项的执行结果由董事会向股 东大会报告。监事会实施的事项,由 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监事会认为 必要时也可先向董事会通报。
    
    
    
    
序号章节条款原表述修订后表述
53第六十三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应注明出 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所持(代理)股份总数及 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表决方 式以及每项提案表决结果。对 股东提案做出的决议,应列明 提案股东的姓名或名称、持股 比例和提案内容。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会议召 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出 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 持(代理)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比例,每项提案的表决 方式、每项提案表决结果、法律意见 书的结论性意见等。股东会审议影响 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当 对除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 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 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 决单独计票并披露。 对股东提案做 出的决议,应列明提案股东的姓名或 名称、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
    
    
    
    
    
54第六十六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 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意见 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 司章程;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 对以下问题出具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注:本议事规则增加或删除相关章节和条款后,原章节和条款序号相应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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