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汇股份(300839):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关于重大仲裁事项进展)

时间:2025年08月13日 15:41:21 中财网
原标题:博汇股份: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关于重大仲裁事项进展)

债券简称:博汇转债 债券代码:123156 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宁波石化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路 2366号)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关于重大仲裁事项进展) 债券受托管理人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二零二五年八月

重要声明

本报告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受托管理协议》等相关文件、第三方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以及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相关说明文件等,由本期债券受托管理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编制。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光大证券所作的承诺或声明。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保荐机构”)作为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汇股份”或者“发行人”“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债券简称:博汇转债,债券代码:123156)的债券受托管理人,持续密切关注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发行人于 2025年 8月 8日披露《关于公司重大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121):公司于 2023年 9月 1日披露了《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案件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81);近日,公司(申请人)收到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作出的关于公司与富晨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仲裁案(案件编号:HKIAC/A23180)的《最终裁决书》,上述仲裁事项涉及金额 71,087,122.30元人民币(暂计至裁决书日期),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母净资产的 17.68%。被申请人尚未履行,后续执行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公司目前无法判断本次公告的仲裁进展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等相关规定、《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以及博汇股份发布的相关公告,现就本次债券重大事项报告如下:
一、重大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因与富晨有限公司的合同纠纷,公司于 2023年 8月 30日正式向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提起仲裁,具体情况如下:
(一)仲裁当事人:
申请人: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富晨有限公司
(二)仲裁请求
申请人在本案中主张下述仲裁请求:(1)宣布被申请人违反合同约定;(2)宣布申请人有权并已通过书面终止通知终止合同;(3)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合同约定违约金 3,365,761.275美元;(4)进一步或替代性地,要求被申请人赔偿待评估的损害赔偿;(5)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变更协议下损害赔偿金 200,000美元;(6)要求被申请人赔偿保函下损害赔偿金 4,275,626.02美元;(7)要求被申请人返还申请人在支付第一批货物货款时多付的款项 1,012,671.50美元;(8)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上述款项的利息;(9)被申请人应承担申请人因本案产生法律费用、开支及仲裁费用等。

(三)仲裁反请求
被申请人反对申请人主张并在本案中提出以下反请求:(1)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2)要求申请人支付违约金 2,353,109.70美元(自合同约定违约金3,365,761.20 美元中扣除申请人在支付第一批货物货款时多付的款项1,012,671.50美元);(3)要求申请人支付自 2023年 2月 10日(即被申请人书面终止合同通知作出之日)起、按每年 4%的利率计算至裁决作出之日;自裁决作出之日起按每年 8%的利率计算至付款之日的利息;(4)申请人应承担被申请人因本案产生法律费用、开支及仲裁费用等。此外,被申请人还提出管辖权异议,其认为涉及保函相关事宜已在宁波法院进行处理,故不应在本案中重复审理。

二、重大仲裁事项的裁决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作出的关于公司与富晨有限公司仲裁案(案件编号:HKIAC/A23180)的《最终裁决书》。主要裁决结果如下: 1、宣告被申请人违反合同第 4、6和 9条;
2、宣告申请人有权并已通过其 2023年 1月 19日的书面通知终止合同; 3、责令被申请人立即向申请人支付以下款项:
(1)合同第 21条约定的定额赔偿金 3,365,761.27美元;
(2)第一批货物多支付的款项 1,012,671.50美元;
(3)因保函产生的索赔金额 4,275,626.02美元;
(4)对上述(1)和(2)段所述款项,自 2023年 1月 25日起至裁决作出之日止按年利率 4%计算单利,自裁决作出之日起至付款之日止按判决利率计算单利;
(5)对上述(3)段所述款项,自 2023年 5月 29日起至裁决作出之日止按年利率 4%计算单利,自裁决作出之日起至付款之日止按判决利率计算单利; (6)申请人的法律费用和开支人民币 2,131,774元及 956,615.60港元; (7)申请人就仲裁庭费用和香港国际仲裁中心费用所产生的费用,共计391,994港元。

4、所有其他请求、索赔和反请求均被驳回(也即,对于被申请人的全部仲裁反请求及管辖权异议,仲裁庭均予以驳回)。

本次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上述仲裁事项涉及金额 71,087,122.30元人民币,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母净资产的 17.68%。

三、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案已裁决,被申请人尚未履行,后续执行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公司目前无法判断本次公告的仲裁进展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本仲裁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光大证券作为博汇转债的受托管理人,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等相关规定及本次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密切关注发行人对本期债券的本息偿付情况以及其他对债券持有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并及时披露相关信息,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并根据《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要求出具本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就发行人上述公告事项提醒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
(本页无正文,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关于重大仲裁事项进展)》之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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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 8月 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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