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斯美(300796):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8月)

时间:2025年08月13日 16:05:15 中财网
原标题:贝斯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8月)

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 (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辞职、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或独立董事辞任将导致董事会或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 公司章程》的规定,或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或独立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 60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四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自动离职。

第五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非职工代表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职工代表大会可以决议解任职工代表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董事会可以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决议作出之日解聘生效。

第六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规定。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
(七)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期限未满的;
(八) 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
务,停止其履职。

第三章 移交手续和未结事项处理
第九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应当与董事会授权指定的移交负责人进行工作交接,移交其任职期间取得的涉及公司的全部文件、印章、数据资产、未了结事务清单或其他公司要求移交的文件。

第十条 如离职人员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财务决策等重大事项的,审 计委员会有权启动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一条 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前存在尚未履行完毕且在离职后应当继续履行的承诺的,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继续履行,并且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公司对承诺管理的相关规定。公司应对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履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若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承诺,公司有权采取法律手段追究责任。

第四章 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第十二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承 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两年内仍然有效。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 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第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 25%;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法律、行政法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对公司股份的转让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 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第五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六条 如公司发现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未履行承诺、移交瑕疵或违反忠实义务等情形的,董事会应召开会议审议对该等人员的具体追责方案,追偿金额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等。

第十七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 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涉及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追责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15 日内向公司审计委员会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影响公司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如有)。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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