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斯美(300796):投资决策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决策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规避投资所带来的风险,有效、合理的使用资金,使资金的时间价值最大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分红型保险等; 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一)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二)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三)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四)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第四条 投资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合理配置企业资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规模适度、控制风险,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公司重大投资的内部控制应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未经公司同意,子公司不得进行对外投资。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为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总经理在授权内可行使一定的对外投资职能。具体审批权限如下: (一)股东会对相关交易的审批权限为:公司发生的交易(公司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本条第 3项或者第 5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 0.05元的,公司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适用本条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规定。 对于达到本条第 1款规定标准的交易,若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公司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对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审计截止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会召开日不得超过六个月;若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非现金资产,公司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基准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会召开日不得超过一年。 (二)董事会对于相关交易的审批权限为:公司发生的交易(公司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人民币;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万元人民币;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人民币;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三)总经理对于相关交易的审批权限为:董事会闭会期间,公司总经理有权决定对外投资的审批,该权限为批准单笔或每一年度累计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不含 10%)的相关交易,但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特别规定的事项除外,并应在年度董事会上报告有关情况。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组织管理机构 第八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为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总经理在授权内可行使一定的对外投资职能,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未经授权,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第九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衍生产品投资事项应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不得将委托理财审批权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 第十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公司董事会应指派专人跟踪委托理财资金的进展及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应要求其及时报告,以便董事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十一条 证券部是公司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负责部门,主要负责对新的投资项目进行信息收集、整理和初步评估,经筛选后建立项目库,结合公司发展战略,对重大投资项目进行效益评估、审议并提出建议;对公司对外的基本建设投资、生产经营性投资、股权投资、租赁、产权交易、资产重组等项目负责进行预选、策划、论证、筹备,提出投资建议。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门为公司对外投资后续管理部门,负责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 第十三条 行政部门为固定资产投资实施部门。 第十四条 对外投资项目的协议、合同和重要相关信函、章程等文件须经公司聘请的法律顾问或公司法务审核。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管理 第一节短期投资 第十五条 公司短期投资决策程序: (一)资金部门负责提供公司资金流量状况及短期投资建议; (二)短期投资计划按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后实施。 第十六条 财务部门负责按照短期投资类别、数量、单价、应计利息、购进日期等及时登记入账,并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第十七条 涉及证券投资的,必须执行严格的联合控制制度,即至少要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操作,且证券投资操作人员与资金、财务管理人员分离,相互制约,不得一人单独接触投资资产,对任何的投资资产的存入或取出,必须由相互制约的两人联名签字。 第十八条 公司购入的短期有价证券必须在购入的当日记入公司名下。 第二节长期投资 第十九条 董事会根据相关权限履行审批程序,超出董事会权限的,提交股东会。 第二十条 已批准实施的对外投资项目,应由董事会授权公司相关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十一条 公司经营管理层负责监督项目的运作及其经营管理。 第二十二条 长期投资项目应与被投资方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长期投资合同或协议须经公司法务或法律顾问进行审核,并经授权的决策机构批准后方可对外正式签署。 第二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协同被授权部门和人员,按长期投资合同或协议规定投入现金、实物或无形资产。投入实物必须办理实物交接手续,并经实物使用部门和管理部门同意。 第二十四条 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可聘请专家或中介机构进行可行性分析论证。 第二十五条 证券部根据公司所确定的投资项目,相应编制实施投资建设开发计划,对项目实施进行指导、监督与控制,参与投资项目审计、终(中)止清算与交接工作,并进行投资评价与总结。 第二十六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审计部、财务部门应依据其职责对投资项目进行监督,对违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重大问题提出专项报告,提请项目投资审批机构讨论处理。 第二十七条 建立健全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自项目预选到项目竣工移交(含项目中止)的档案资料,由公司归口部门负责整理归档。 第五章 对外投资的转让与收回 第二十八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转让和回收须经过股东会或董事会做出决策,并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对外投资: (一)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期满; (二)由于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 (三)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而使项目(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四)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五)其他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的需收回对外投资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发生或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对外投资: (一)投资项目已经明显有悖于公司经营方向或发展战略的; (二)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三)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时; (四)其他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的需转让对外投资的情形。 第三十条 投资转让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转让投资规定办理。转让对外投资应由公司合理拟定转让价格,必要时,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门机构进行评估。处置对外投资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批准处置对外投资的程序与权限与批准实施对外投资的权限相同。 第三十二条 证券部和财务部共同负责做好投资收回和转让的相关工作,防止公司资产的流失。 第六章 对外投资的人事管理 第三十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组建合作、合资公司,应对新建公司派出经法定程序选举产生的董事、监事,参与和监督影响新建公司的运营决策。 第三十四条 对于对外投资组建的子公司,公司应派出经法定程序选举产生的董事长,并派出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包括财务总监),对控股公司的运营、决策起重要作用。 第三十五条 上述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规定的对外投资派出人员的人选由公司证券部提出初步意见,由总经理决定。 第三十六条 派出人员应按照《公司法》和被投资公司的公司章程的规定切实履行职责,在新建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中维护公司利益,实现公司投资的保值、增值。公司委派出任投资单位董事的有关人员,注意通过参加董事会会议等形式,获取更多的投资单位的信息,应及时向公司汇报投资情况。派出人员每年应与公司签订责任书,接受公司下达的考核指标,并向公司提交年度述职报告,接受公司的检查。 第七章 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及审计 第三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对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进行全面完整的财务记录,进行详尽的会计核算,按每个投资项目分别建立明细账簿,详尽记录相关资料。对外投资的会计核算方法应符合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 长期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财务部门根据分析和管理的需要,取得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告,以便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状况进行分析,维护公司的权益,确保公司利益不受损害。 第三十九条 公司在每年度末对长、短期投资进行全面检查。对子公司进行定期或专项审计。 第四十条 公司子公司的会计核算方法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等应遵循公司会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一条 公司子公司应每月向公司财务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并按照公司编制合并报表和对外披露会计信息的要求,及时报送会计报表和提供会计资料。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可向子公司委派财务总监,财务总监对其任职公司财务状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监督。 第四十三条 对公司所有的投资资产,应由内部审计人员或不参与投资业务的其他人员进行定期盘点或与委托保管机构进行核对,检查其是否为本公司所拥有,并将盘点记录与账面记录相互核对以确认账实的一致性。 第八章 重大事项报告及信息披露 第四十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五条 子公司须遵循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公司对子公司所有信息享有知情权。 第四十六条 子公司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并在第一时间报送公司。 第四十七条 子公司对以下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公司财务部门和董事会秘书: (一)收购和出售资产行为; (二)对外投资行为; (三)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重要合同(借贷、委托经营、委托理财、赠与、承包、租赁等)的订立、变更和终止; (五)大额银行退票; (六)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 (七)遭受重大损失; (八)重大行政处罚; (九)公司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八条 子公司应设置专职人员负责子公司与公司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方面的工作沟通。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负责解释,并由公司董事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修改,报公司股东会审批。 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 8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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