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民股份(600987):航民股份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

时间:2025年08月13日 16:05:19 中财网

原标题:航民股份:航民股份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股票简称:航民股份 股票代码:600987 编号:临2025-034
浙江航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浙江航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8月11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一、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原因及依据
为全面贯彻落实最新法律法规要求,确保公司治理与监管规定保持同步,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机制,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4月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治理实际需求,公司决定取消监事会,原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承接,《浙江航民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公司现任监事将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取消监事会及修订《公司章程》事项之日起自行解除职位。董事会成员总数保持9名,原全部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现调整为8名董事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1名职工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同时修订《浙江航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二、《公司章程》的修订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 程。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公司将在其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 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 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 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 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 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九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 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 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 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 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 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 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 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 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总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 负责人。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 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负责人。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认真贯彻 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按照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 等目标,以纺织、印染行业为龙头,以资产 联结为纽带,以国内国际市场为依托,形成 “工、贸、科”为一体,投资主体混合多元, 内外贸结合的市场新机制;充分利用现代化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认真贯彻 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按照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 等目标,聚焦主业、立足专业,以资产联结 为纽带,以国内国际市场为依托,形成“工、 贸、科”为一体,投资主体混合多元,内外 贸结合的市场新机制;充分利用现代化的先
的先进技术装备,在平等互利原则下,为社 会提供更多优质产品;进一步深化企业改革, 不断扩大经济联合和技术协作,发展对外贸 易,开拓国际市场,把浙江航民股份有限公 司办成专业化、现代化、具有相当经济规模 和竞争实力的大中型企业,为国家为社会创 造更多财富,为全体股东和职工谋取最佳经 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进技术装备,在平等互利原则下,为社会提 供更多优质产品;进一步深化企业改革,不 断扩大经济联合和技术协作,发展对外贸易, 开拓国际市场,把浙江航民股份有限公司办 成专业化、现代化、具有相当经济规模和竞 争实力的大中型企业,为国家为社会创造更 多财富,为全体股东和职工谋取最佳经济效 益和社会效益。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 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 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借 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 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 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 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 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 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 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 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 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 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 交易方式进行。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 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 让。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 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 作为质押权的标的。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 作为质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 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 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 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 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 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 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第二十八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 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 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 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 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 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 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 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 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 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 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 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 受6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 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 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 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 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 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 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 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 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 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 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 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 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 股东第一节 股东的一般规定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 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 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 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 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 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 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 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 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 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 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 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 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 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 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 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 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 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 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 要求予以提供。第三十三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 有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 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 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 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 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 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 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 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 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 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 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 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 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 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 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 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 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新增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 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 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 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 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 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 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 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 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 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 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 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 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 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第三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 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 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 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 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 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 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 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 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 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 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 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 设审计委员会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 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 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 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 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 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 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 担的其他义务。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 金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 股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 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 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 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 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 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 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 告。删除
新增 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 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 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 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 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 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 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下列 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 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 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 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 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 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 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 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 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 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 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 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 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 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 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 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 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 责任。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有或 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 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 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 的承诺。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第三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 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 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 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 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 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 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 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 作出决议。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 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 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的担保。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 十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 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的担保。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 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 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独立董事提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 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六)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 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 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 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 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其他明确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与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股东通过上述方式 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 为:公司住所地或其他明确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提供便 利。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第四节 股东会的召集
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
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将说明理由并公告。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 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 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 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说 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 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 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 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 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 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 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四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 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 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 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 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 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 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 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 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第四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 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 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 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审计委员
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 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 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 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 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 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 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 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 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 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 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 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 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 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 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第四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 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 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 不得低于10%。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 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 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 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第五十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 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 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 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第五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 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 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第五节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 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 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 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 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 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 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 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 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 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 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 外。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 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 决并作出决议。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 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 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 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 作出决议。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 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 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 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 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 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 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 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 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 知中明确载明网络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 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 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 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 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 得变更。第五十五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 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 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 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 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 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股东会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 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 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 得变更。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第六节 股东会的召开
第六十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 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股东授权委托书。第六十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 有效证件或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 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 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 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 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 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 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 托书。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 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 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 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 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 书。
第六十一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 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 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 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第六十一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 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 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 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 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 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二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 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 的意思表决。删除
第六十三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 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 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 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 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 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 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第六十二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 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 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 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 指定的其他地方。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 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第六十五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 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第六十六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 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
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 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 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副主 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 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 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 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 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 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 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 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 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 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 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有 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 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六十八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 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 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 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 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 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第六十七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 则,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 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 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 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 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 体。股东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 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第七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 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 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 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 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 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第七十二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 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 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 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 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 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 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第七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 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第七十四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 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 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 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 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第七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
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 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 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 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 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 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 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 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 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 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 者向他人提供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 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 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 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 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 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 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 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 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 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 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第七十七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 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 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 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 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 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 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 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 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 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 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 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 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 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 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 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删除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 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 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 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 简历和基本情况。候选董事、监事提名的方 式和程序如下: (一)董事候选人由单独或者合并持股3% 以上的股东向董事会书面提名推荐,由董事 会进行资格审核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二)监事候选人由单独或者合并持股3% 以上的股东向监事会书面提名推荐,由监事 会进行资格审核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 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 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 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投票 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人,也可以分散投票选举 数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监事入选 的表决权制度。 累积投票制下,股东的投票权等于其持 有的股份数与应当选董事、监事人数的乘积, 每位股东以各自拥有的投票权享有相应的表 决权;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 选举一位候选董事、监事,也可以分散投票 选举数位候选董事、监事;董事、监事的选第八十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 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 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 投票制。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 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的简历和 基本情况。候选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如下: 董事候选人由单独或者合并持股3%以上 的股东向董事会书面提名推荐,由董事会进 行资格审核后,提交股东会选举。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 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 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股 东既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 人,也可以分散投票选举数人,按得票多少 依次决定董事入选的表决权制度。 累积投票制下,股东的投票权等于其持 有的股份数与应当选董事人数的乘积,每位 股东以各自拥有的投票权享有相应的表决 权;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 举一位候选董事,也可以分散投票选举数位 候选董事;董事的选举结果按得票多少依次 确定。 在选举董事的股东会上,董事会秘书应 向股东解释累积投票制度的具体内容和投票 规则,并告知该次董事选举中每股拥有的投
举结果按得票多少依次确定。 在选举董事、监事的股东大会上,董事 会秘书应向股东解释累积投票制度的具体内 容和投票规则,并告知该次董事、监事选举 中每股拥有的投票权。在执行累积投票制度 时,投票股东必须在一张选票上注明其所选 举的所有董事、监事,并在其选举的每位董 事、监事后标注其使用的投票权数。如果选 票上该股东使用的投票权总数超过了该股东 所合法拥有的投票权数,则该选票无效。在 计算选票时,应计算每名候选董事、监事所 获得的投票权总数,决定当选的董事、监事。 独立董事的选举亦适用本条规定,但独 立董事与其他董事应分别选举,以保证独立 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中的比例。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 的简历和基本情况。票权。在执行累积投票制度时,投票股东必 须在一张选票上注明其所选举的所有董事, 并在其选举的每位董事后标注其使用的投票 权数。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投票权总数 超过了该股东所合法拥有的投票权数,则该 选票无效。在计算选票时,应计算每名候选 董事所获得的投票权总数,决定当选的董事。 独立董事的选举亦适用本条规定,但独 立董事与其他董事应分别选举,以保证独立 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中的比例。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 和基本情况。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 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 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 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 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 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 票结果。第八十五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 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 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 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 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 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 己的投票结果。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 得早于网络,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 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 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 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市公司、 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 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第八十六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 早于网络或者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 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 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 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 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 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 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第八十七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 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
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 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 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 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 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 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 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 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第五章 董事和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的一般规定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 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 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 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 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 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 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 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 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 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 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 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第九十三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 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 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 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 之日起未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 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 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 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 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 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 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 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 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 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 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 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 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 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第九十四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 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 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 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 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 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董事会成员中由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不少于1名。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 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无需提交 股东会审议。
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 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 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 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 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 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 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 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 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 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第九十五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 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 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 收入; (二)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 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 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 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 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五)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 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 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 者进行交易;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 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 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
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 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 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 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 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 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 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 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 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 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第九十六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 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 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 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 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 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 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 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 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 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 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 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第九十八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 辞任。董事辞任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 2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 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 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 送达董事会时生效。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 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 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 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 仍然有效,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 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 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 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 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 下结束而定。第九十九条 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 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 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 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 然有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 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新增 第一百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 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 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 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 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四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删除
第三节 董事会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二十一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 东大会负责。第一百零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 由九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 一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 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 成(其中独立董事不少于三分之一),设董 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删除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 工作;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 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 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 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 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 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 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授予的其他职权。(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 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 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 案; (八)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 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 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 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 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 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 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 股东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 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 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 大会批准。 董事会可运用公司资金对股票、期货、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的权限, 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 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 报股东会批准。 董事会可运用公司资金对股票、期货、
期权、外汇及投资基金等金融衍生工具进行 风险投资,投资运用资金总额在公司上年经 审计的净资产10%以下。 除上述情形外,董事会可根据公司生产 经营的实际情况,决定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30%的购买或出售资产;决定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以下比例的对 外投资、资产抵押、委托理财;决定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至5%且交 易金额在300万元至3000万元的关联交易。 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除按本章程第四十 一条规定应由股东大会批准以外的担保事 项。期权、外汇及投资基金等金融衍生工具进行 风险投资,投资运用资金总额在公司上年经 审计的净资产10%以下。 除上述情形外,董事会可根据公司生产 经营的实际情况,决定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30%的购买或出售资产;决定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以下比例的对 外投资、资产抵押、委托理财;决定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含) 至3000万元以下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5%以下的关联交易。 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除按本章程第四十 一条规定应由股东会批准以外的担保事项。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 人、副董事长1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 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删除
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 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 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 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 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第一百三十一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 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 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 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第一百一十一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 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 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 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 议。
第一百三十二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 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达或传真或挂 号邮寄;通知时限为:不少于会议召开前五 天。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 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达或传真或挂 号邮寄或电子邮件;通知时限为:不少于会 议召开前五天。
第一百三十五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 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 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 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 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 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 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 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 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 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 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 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 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 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 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 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 审议。
第一百三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 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 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 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 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 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 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 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独立 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投票。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 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 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 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 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 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 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 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四十条 公司董事会可以下设战 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四个专门委员 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 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 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 士。删除
第一百四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 责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 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删除
第二节 独立董事第三节 独立董事
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 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 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第一百二十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 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 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 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一百零六条 公司董事会按照有关规 定聘任独立董事。本章第一节内容适用于独 立董事,本节另有规定的除外。删除
第一百零七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 有三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一名 会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务, 维护公司利益,尤其要关注社会公众股股东 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删除
第一百零八条 独立董事应具有五年 以上经营、管理、法律、财务的工作经验, 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公司董事职 责。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第一百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 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 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 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 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 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 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本公司前五名股 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 情形的人员; (五)为公司或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 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 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本公司前五名股东任 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 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 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 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 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 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 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 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 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 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 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一百零九条 独立董事由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提名,由股东大会选举 或更换。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征得被提 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对被提名人担任独立 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 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 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在选举独 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按 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第一百二十二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 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 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 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 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司应将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同时报送中国证 监会、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 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中国证监会持有异议的被提名人,不能作为 独立董事侯选人。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 董事时,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 中国证监会提出异议的情况作出说明。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条件。
第一百一十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 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连选连 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第一百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作为董事 会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 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 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 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 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一十一条 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 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 大会予以撤换。 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中规定的 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 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 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 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 出公开的声明。删除
第一百一十二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 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 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 情况进行说明。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成员或董事 会成员低于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最低人数 的,在改选的独立董事就任前,独立董事仍 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删除
履行职务。董事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股东 大会改选独立董事,逾期不召开股东大会的, 独立董事可以不再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 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 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要求,认真 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 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公司股东间或者董事间发生冲突、对公 司经营管理造成重大影响的,独立董事应当 主动履行职责,维护上市公司整体利益。删除
第一百一十四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 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 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 达成的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 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 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 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 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 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 构; (六)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 征集投票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 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第一百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行使以下 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 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 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 列职权的,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过半数 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 将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 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一百一十五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 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 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第一百二十五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 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 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
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300万 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百分之 五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 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五)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 权益的事项;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 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 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 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 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 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一十六条 独立董事独立履行职 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 响。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 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 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第一百二十六条 公司建立全部由独 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 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 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本章程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一)项至第(三)项、第一百二十五条所 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 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 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 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 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 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 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 利和支持。
第一百一十七条 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 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需经董事会决策的事 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 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 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二名以上独删除
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 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 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 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五年。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司提供独立董事履 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董事会秘书应积 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 况、提供材料等。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 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会秘书应 及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公告事宜。删除
第一百一十九条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 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 司承担。删除
第一百二十条 公司给予独立董事适当 的津贴。津贴的标准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确定。除上述津贴外,独立 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 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 利益。删除
新增 第一百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 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名,为不在公 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 2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 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及召集人均由董事会选 举产生。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 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一百四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 责是: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 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第一百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 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 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 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 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 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
 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 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新增 第一百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 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 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 方可举行。审计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天以邮 件、传真或者电话方式通知全体审计委员会 成员,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 可随时通过电话或其他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免于按照前述规定的通知时限执行,但召集 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会议由召集人召 集和主持,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 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召集和主持。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 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 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 定。
新增 第一百三十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委 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依 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 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 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提名委员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 数,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
新增 第一百三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
 责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 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一百四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 责是: (一)研究董事、总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 程序并提出建议; (二)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总经理人员 的人选; (三)对董事候选人和总经理人选进行审 查并提出建议。第一百三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 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 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 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 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 行披露。
第一百四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 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 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二)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 酬政策与方案。第一百三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 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 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 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 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 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 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 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 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 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一百四十五条 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 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 承担。删除
第一百四十六条 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 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删除
审查决定。 
第一百四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 格: (一)具有大学专科以上的学历,从事秘 书、管理、股权事务等工作三年以上; (二)有一定财务、税收、法律、金融、 企业管理等方面的知识;具有良好的个人品 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 (三)公司董事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但 监事不得兼任; (四)有《公司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情形 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五)最近三年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 政处罚; (六)最近三年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 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七)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 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董事会秘书; (八)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不适合担任董 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本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适用于董事会秘书。第一百三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 格: (一)具有大学专科以上的学历,从事秘 书、管理、股权事务等工作三年以上; (二)有一定财务、税收、法律、金融、 企业管理等方面的知识;具有良好的个人品 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 (三)公司董事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 (四)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 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情形; (五)最近三年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 政处罚; (六)最近三年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 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不适合担任董 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本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五十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 是: (一)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与上海证券 交易所及其他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沟通和联 络,保证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以随时与其取得 工作联系; (二)负责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督促 公司制定并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大信 息的内部报告制度,促使公司和相关当事人 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有关规定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 披露工作; (三)协调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接 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资者咨询,向投资者 提供公司披露的资料;第一百三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 责是: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 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 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及实际控制人、中介 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 议,参加股东会会议、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 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 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 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立即向上海证券交
(四)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股东大会和董事 会会议,准备和提交有关会议文件和资料; (五)参加董事会会议,制作会议记录并 签字; (六)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 作,制订保密措施,促使董事、监事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 前保守秘密,并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 补救措施,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七)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董事名册、 大股东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 公司股票的资料,以及股东大会、董事会会 议文件和会议记录等; (八)协助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了解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规定和公 司章程,以及上市协议中关于其法律责任的 内容; (九)促使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 会拟作出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规定或者 公司章程时,应当提醒与会董事,并提请列 席会议的监事就此发表意见;如果董事会坚 持作出上述决议,董事会秘书应将有关监事 和其个人的意见记载于会议记录,同时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十)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董事会要求履行 的其他职责。易所报告并披露;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 况,督促公司等相关主体及时回复上海证券 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相 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进行 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 的职责; (七)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董事名册、 大股东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 票的资料,以及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文件和 会议记录等;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 管理事务; (九)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 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 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 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十)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董事会要求履行 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 书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董事会 秘书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 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 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除外。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和 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在监事会的监督下移交 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的事项以及其他待 办理事项。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 书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董事会 秘书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 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 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除外。
第一百五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第一百四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 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第3.2.5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 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规定和公司章 程,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 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的任何一种情 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 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规定和公司章 程,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 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董 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应当及时指定一名 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 责,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尽快确 定董事会秘书的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 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 秘书职责。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 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 公司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 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董 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 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 职责,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尽快 确定董事会秘书的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 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 会秘书职责。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 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 在代行后的6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 工作。
第一百五十七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 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 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 第九十八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 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四十四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 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 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六十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 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 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第一百四十七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 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 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 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 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六十一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 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第一百四十八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 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 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 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 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六十二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 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 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 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 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删除
第一百六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五十一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 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 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 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 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者违背诚信 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 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删除整章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
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 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 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 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 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 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进行编制。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 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 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 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金,不以 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 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 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 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 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 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 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 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 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 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 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 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 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 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 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 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 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 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 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 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 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 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 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 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 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 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 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 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 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 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 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
 的25%。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 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 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 发事项。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 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 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 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2个月内完成股 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应保证利润分配 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努力实施积极的利 润分配政策,特别是现金分红政策。公司董 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 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等因素,按照有关监管规则要求 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相适应的现金 分红政策。 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 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 利润。利润分配中,现金分红优先于股票股 利。公司发放股票股利应注重股本扩张与业 绩增长保持同步,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 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公司利润 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 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公司在做出现金利润分配决议时,如果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 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 占用的资金。 公司以年度分红为主,董事会可以根据 实际情况提议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原则上, 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 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公司在确定可分配利润时以母公司报 表口径为基础,并遵循合并报表、母公司报 表中可分配利润孰低的原则。 公司具体每个年度的利润分配方案由董 事会提出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批准。若公司年度盈利但董事会 未做出年度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说明 原因以及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应保证利润分配 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努力实施积极的利 润分配政策,特别是现金分红政策。公司董 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 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等因素,按照有关监管规则要求 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相适应的现金 分红政策。 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 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 利润。利润分配中,现金分红优先于股票股 利。公司发放股票股利应注重股本扩张与业 绩增长保持同步,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 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公司利润 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 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公司在做出现金利润分配决议时,如果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 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 占用的资金。 公司以年度分红为主,董事会可以根据 实际情况提议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原则上, 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 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公司在确定可分配利润时以母公司报 表口径为基础,并遵循合并报表、母公司报 表中可分配利润孰低的原则。 公司具体每个年度的利润分配方案由董 事会提出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 东会审议批准。若公司年度盈利但董事会未 做出年度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说明原 因以及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
和使用计划,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 见。 董事会拟定利润分配政策相关议案过程 中,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充分听取外部董事、 独立董事意见以及中小股东的意见。公司董 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利润分配预案时,董事会 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利润分配的时机、 条件和最低比例以及理由等情况。股东大会 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 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 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 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 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 较大变化的,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独立董事、 监事会发表意见,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使用计划。 董事会拟定利润分配政策相关议案过程 中,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充分听取外部董事、 独立董事意见以及中小股东的意见。公司董 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利润分配预案时,董事会 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利润分配的时机、 条件和最低比例以及理由等情况。股东会对 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 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 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利润分配政策确定后不得随意调整而降 低对股东的回报水平,因外部经营环境、自 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或生产经营情况、 投资规划、长期发展的需要,以及监管部门 修改分红政策的相关法规,公司需调整利润 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 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由董事会拟定变动方 案,提交股东会,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 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 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 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 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 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 施,并对外披露。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 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 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 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 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 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新增 第一百六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 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 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 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
 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 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新增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 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 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 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 制评价报告。
新增 第一百六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 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 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 要的支持和协作。
新增 第一百六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 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 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 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 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 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 聘期1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 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 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聘用、解聘会计 师事务所,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 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 会议通知,以公告或书面方式进行。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 议通知,以公告进行。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 议通知,以传真或挂号邮寄或专人送达方式 进行。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 议通知,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或挂号邮寄或专 人送达方式进行。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 议通知,以传真或挂号邮寄或专人送达方式 进行。删除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 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 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 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七个工作 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 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 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 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以传真 或电子邮件送出的,以发送日期为送达日期; 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 第七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 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新增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 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经 股东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 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第二百零三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 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 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上海证券 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 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 保。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 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财产清单。公司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上海证券报》 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 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 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 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二百零四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 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 设的公司承继。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 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 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二百零五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 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 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上海证券报》 上公告。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 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公司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 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上海证券报》或者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告。
第二百零七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 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上海证 券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 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 低限额。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 时,将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 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上 海证券报》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 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 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 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新增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 百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 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
 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 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 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 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30 日内在《上海证券报》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 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 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新增 第一百八十五条 违反《公司法》及其 他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 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 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新增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为增加注册资 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 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 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第二百零九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 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 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 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 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 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 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 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 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10%以上表决权的股 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 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予以公示。
第二百一十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零 九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 八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且尚未
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 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 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作出 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二百一十一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 零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 (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 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 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 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 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 算。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 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 (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 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由董事 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 另选他人的除外。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 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 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 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 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 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第一百九十一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 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 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 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 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百一十三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上 海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 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 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 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 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 行清偿。第一百九十二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上 海证券报》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 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 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 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 行清偿。
第二百一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第一百九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 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 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 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 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 院申请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 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 人。
第二百一十六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 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 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 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 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 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 公司登记。
第二百一十七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 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 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 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九十六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 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 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 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 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 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第一百九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将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 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 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 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二百二十三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 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 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 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 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 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 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 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 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 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第二百零二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 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 例虽然未超过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 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 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 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 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 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 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
具有关联关系。联关系。
第二百二十六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 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 "低于"、"多于"不含本数。第二百零五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 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以外"、"低于 "、"多于"不含本数。
除上述修订内容外,本次将原《公司章程》中的“股东大会”表述统一调整为“股东会”,删除了“监事会”“监事”等相关表述,以及对其他无实质影响的个别表述进行了调整,本对照表不再逐条列示。修订后,因新增或者减少条款导致序号变化的做相应调整;部分章节、条款及交叉引用所涉及序号变化的做相应调整。(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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