翠微股份(603123):翠微股份投资决策管理制度(2025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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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08月13日 16:10:35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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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翠微股份:
翠微股份投资决策管理制度(2025年修订)

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决策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投资决策程序,建立系统完善的投资决策机制,确保决策的科学、规范、透明,有效防范各种风险,保障公司和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投资行为分为对内投资和对外投资。
对内投资主要指公司为扩大经营、销售规模而实施的投资,包括技改投资,工程项目投资,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其他资产,其他项目投资等。
对外投资主要指权益性投资,是指公司为实现获取未来收益将货币资金或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股权等作价出资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对外投资包括长期投资和短期投资两类:
(一)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等;
(二)长期投资主要指:公司投出的在一年内不能随时变现或超过一年外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
第三条 公司实行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分层决策制度,下属分公司无权决策投资事项,子公司的投资行为须经公司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实施。未经公司审批,子公司无权进行任何形式的投资行为。
第四条 公司所有投资行为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计划和发展战略,有利于拓展主营业务,有利于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投资决策权限
第五条 公司连续 12个月内累计发生的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的购买、出售资产事项,以及连续 12个月内累计发生的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的各类投资事项,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进行决策。
第六条 超过第五条规定金额的投资事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会审议批准。董事会对重大投资事项决策前应经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研究审议。
第七条 公司连续 12个月内累计发生的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的购买、出售资产及各类投资事项,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按公司的决策程序进行决策。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决策的投资事项按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涉及关联交易项目的投资,其决策权限与程序还须遵守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涉及募集资金项目的投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除上述决策权限的规定外,公司还须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交易事项的具体规定进行决策并履行披露义务。
第三章投资决策程序
第十条 公司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职能部门、子公司和各分支机构等均可提出投资建议。
第十一条 投资事项由其涉及投资行为所对应的相关部室负责对其进行筛选、调研和论证,进行可行性研究。
第十二条 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负责对投资事项进行审查,超出总经理办公会决策权限的投资事项报公司董事会决定。
涉及“三重一大”的投资事项须提交公司党委进行前置讨论研究。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按照《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决策权限和程序对投资事项进行审批。超出董事会决策权限的投资事项,在董事会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决定。
第十四条 董事会、总经理认为必要时,应聘请外部机构和专家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咨询和论证。
第十五条 公司对投资事项进行审议决策时,应充分考察下列因素并据以做出决定:
(一)投资事项所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是否对该投资有明示或隐含的限制;
(二)投资事项应符合国家、地区产业政策和公司的中长期发展战略及年度投资计划;
(三)投资事项经论证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经济效益;
(四)公司是否具备顺利实施有关投资事项的必要条件(包括是否具备实施投资事项所需的资金、技术、人才等条件);
(五)投资事项是否已由公司财务部门出具了财务评价意见、由法律顾问出具了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适用);
(六)就投资事项做出决策所需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 公司拟投资事项涉及固定资产投资、建设规划、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还应办理政府相关部门的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投资事项经批准通过立项后,由公司项目承办部门负责组织,相关项目承办部门予以实施。
第十八条 投资项目通过后及实施中,如发现该方案有重大疏漏、项目实施的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不可抗力之影响,可能导致投资失败,应及时召开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对投资方案进行修改、变更或终止。经过股东会批准的投资项目,其投资方案的修改、变更或终止需股东会进行审议。
第四章投资项目的管理
第十九条 投资项目的管理实行项目承办部门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负责制。投资项目由项目承办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项目负责单位(人)进行投资项目的全过程管理,负责投资项目相关文件资料的汇集、归档。
第二十条 对内投资项目由项目承办部门负责项目的具体运作及日常管理,向总经理办公会汇报项目运作状况。
第二十一条 对外短期投资及长期投资(企业)以外的对外投资项目由财务管理部负责全过程管理运作,按照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涉及证券投资的,须执行严格的联合控制制度。
第二十二条 对外投资项目(企业)实行公司外派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外派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负责与组织其他外派董事、经理人员跟踪、掌握企业运作状况,分析、汇总企业经营状况,向总经理办公会汇报,提交定期管理工作报告。参股项目的管理由公司外派的董事、监事或股东代表负责。
第二十三条 对外投资项目(企业)的具体内部管理事项按照公司《子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投资项目发生重大事项时,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向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汇报,并按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规定履行内部报告和信息披露业务。
第五章 投资项目的处置
第二十五条 公司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以收回对外投资:
(一)投资项目经营期满;
(二)投资项目经营不善,存在重大风险或无法偿还债务;
(三)因发生不可抗力致使投资项目无法继续经营;
(四)合同规定的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发生。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发生或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以转让对外投资:
(二)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无市场前景;
(三)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
(四)公司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项目承办部门应密切关注投资项目上述情况的发生,分析投资项目现状及处置的必要性,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或建议,并会同相关部门对投资项目进行充分的可行性研究和综合评估,将投资项目回收或转让方案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
第二十八条 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股东会依照实施投资与处置投资权限对应的原则对投资退出事项进行审批。
第二十九条 投资项目的转让或回收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要求及投资企业章程的规定办理,并按照有关监管部门的规定履行必要的程序或义务。
第三十条 投资项目处置完毕后,由项目承办部门依照公司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归档和存档。
第六章 检查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 公司监察专员办公室、审计部应联合组织相关部室和人员对投资项目进行检查、监督,跟踪评价投资效果,向公司报告检查情况及评价意见。
第三十二条 公司监察专员办公室、审计部应联合对投资项目的违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重大问题提出专项报告,提请讨论处理。
第三十三条 项目责任人因违法违规、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违反本制度的规定,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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