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冶集团(600961):株冶集团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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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08月13日 16:16:00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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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株冶集团:
株冶集团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实施细则

株洲冶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公司全面风险管理,提升公司风险管理能
力,健全风险管理决策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风险
控制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风险管理体系及管理策略
进行评估,审议公司重大风险并向董事会提出风险预警及改进建
议。
第二章风险控制委员会的人员组成
第三条 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且至少包括两名独
立董事。
第四条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
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任命。
第五条 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公司独立董事担任,负责
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
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
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前述的规定补足委员人
数。
人数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增补新的委员。
第三章风险控制委员会的职责
第八条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评估公司风险管理体系建设及管理策略;
(二)评估公司重大投资、并购方案可行性及风险敞口;
(三)审议公司年度风险预算并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评估;
(四)审议公司合规管理报告、全面风险管理报告;
(五)审议公司重大风险事件处置方案;
(六)向董事会提出风险预警及改进建议。
第九条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
审议决定。
第四章风险控制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第十条 委员会召开会议,至少应当提前三日通知全体委
员,并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委员会会议以
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
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一条 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
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应当事先审阅
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独
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
事委员代为出席。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
以回避。
第十二条 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
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必须经
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因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决议的,
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十三条 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
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四条 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须以书面
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
第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所有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
密义务,不得擅自泄露相关信息。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
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或《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
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或《公司章程》的规定
为准。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
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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