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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冶集团(600961):株冶集团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时间:2025年08月13日 16:16:01 中财网
原标题:株冶集团:株冶集团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株洲冶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株洲冶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法人治理,加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规范
董事会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
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并制定本
实施细则。

第二条 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
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为董事会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

第二章提名委员会的人员组成
第三条 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当过
半数。

第四条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任命。

第五条 委员会设主任(召集人)一名、副主任一名,由独
立董事担任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
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委员因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
数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增补新的委员。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人力资源部、财务证券部为委
员会工作的支持部门,负责提供企业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
选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委员会会议并执行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提名委员会的职责
第九条 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
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
会决议中记载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
议决定。须每年就委员会履职情况,向董事会报告。

第四章提名委员会的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
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
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
照实施。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
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
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
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
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
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提名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委员会召开会议,至少应当提前三日通知全体委
员,并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
席时应委托副主任或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四条 委员会会议原则上以现场形式召开。在保证全体
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
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
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应当事先审阅会议
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独立董
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
员代为出席。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
予以回避。

第十六条 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
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必须经
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因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决议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
直接审议。

第十七条 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
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须以书面形
式提交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所有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
密义务,不得擅自泄露相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
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或《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
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或《公司章程》的规定
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
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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