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方制药(003020):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8月修订)

时间:2025年08月13日 16:36:05 中财网
原标题:立方制药: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8月修订)

合肥立方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了提高合肥立方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加强相关人员的责任心,杜绝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发生,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披露年报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监管要求以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一)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
(二)公司各管理部门、子公司及其负责人;
(三)公司其他与年报披露相关的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重大差错责任追究是指本制度第二条所列人员在公司年报披露工作过程中违反监管规定或未勤勉尽责,导致报出的年报信息中出现重大差错,公司可根据本制度及公司其它管理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差错是指报出的年报信息中有瞒报、错报、漏报的情况,使用这些信息将导致或已经导致公司年报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出现重大遗漏。

第五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及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监会关于财务报告内容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年报内容的要求、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八条 实行年报信息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二)责任与过错相适应;
(三)有错必究,处罚与教育改正相结合;
(四)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认定意见和相关处理方案,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并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按公司相关程序规定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十条 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
重大会计差错是指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的会计差错。重要性取决于在相关环境下对遗漏或错误表述的规模和性质的判断。差错所影响的财务报表项目的金额和性质是判断该会计差错是否具有重要性的决定性因素。
具体认定标准: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百分之五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百分之五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百分之五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百分之五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更正的,但因会计政策调整导致的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以及因相关会计法规规定不明而导致理解出现明显分歧的除外;
(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一条 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需要聘请已进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备案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第十二条 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息披露,应遵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及公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内部审计部门先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会计差错的内容、会计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会计差错更正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会计师事务所重新审计的情况、重大会计差错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再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的提议做出专门决议。
第三章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十四条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
(一)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公司应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认真、准确编制和披露公司会计报表附注。如出现以下情形则认定为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1、依据中国证监会对财务报表内容的相关要求及《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各项具体准则、相关解释规定的披露内容和格式要求,遗漏重要的附注内容的;
2、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的财务信息与会计报表信息存在数据或勾稽关系的重大差错的,重大差错认定标准参照本制度第七条执行;
3、公司董事会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认定的,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投资者阅读和理解公司会计报表附注造成重大偏差,或误导的情形;
4、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比,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核算方法发生了变化;或与实际执行存在差异,且未予说明;
5、未对重大会计差错的内容、更正金额、原因及其影响进行说明; 6、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比,合并范围发生了变化,未予说明;
7、合并及合并报表披露与《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监会的披露要求不符,未予说明;
8、各财务报表项目注释披露总额与该报表项目存在重大差异,未予说明; 9、关联方、关联交易披露存在遗漏、或者披露的关联方交易金额与实际交易总额存在重大差异,且未予说明;
10、证券监管部门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情形。

(二)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公司应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及其下属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度报告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要求,认真编制和披露公司年度报告。如出现以下情形则认定为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1、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年报的内容与格式要求,遗漏相关重要内容或存在重大错误的;
2、公司编制的年度报告重要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除前述外的其他重大遗漏,对投资者阅读和理解公司年度报告造成重大偏差,或误导的情形; 3、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 4、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以上的担保或对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
5、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以上的重大合同或对外投资、收购及出售资产等交易;
6、涉及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7、证券监管部门或公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十五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一)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包括以下情形:原先预计亏损,实际盈利;原先预计扭亏为盈,实际继续亏损;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上升,实际净利润同比下降;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实际净利润同比上升。
(二)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一致,但变动幅度或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百分之二十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第十六条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百分之二十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认定为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
第十七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正公告。
第十八条 对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四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除追究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直接相关人员的责任外,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会计机构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二十条 因下列行为造成年报信息披露中出现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责、批评等监管措施的,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及时查实原因,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违反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管理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安徽省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
(三)违反《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或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
(五)业绩预告、业绩快报与公司定期报告中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
(六)其他未勤勉尽责行为或证券监管部门认定的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责任追究的种类
(一)警告;
(二)降低工资标准;
(三)调离岗位、降职或撤职;
(四)赔偿经济损失。

第二十二条 责任追究的职责
(一)负责年报信息报送的单位应保证所报信息准确、完整、全面,应将工作人员在年报信息工作中的工作质量纳入本单位绩效考核的范畴,单位领导应对本单位所报出的材料进行认真审核,负责提出对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的处理意见及责任追究的具体执行。

(二)年报信息汇总单位要按时按规定收集年报信息资料,及时汇总,并有责任对其真实性进行审核。

(三)发现年报信息出现错误时,公司董事会秘书应负责组织人员全面检查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各个流程,分析确定出现差错的原因。

(四)公司审计部负责对年报信息差错事件做进一步调查,确定有关责任人,在调查过程中应充分听取相关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的陈述。

第二十三条 责任追究方式
(一)信息报送单位或汇总单位在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前发现报送信息存在重大差错,且使用这些信息将导致公司年报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出现重大遗漏的,给予责任人“警告”处理。
(二)公司年度信息披露后发现重大差错,导致公司年报信息被监管部门认定为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予责任人“降低工资标准”处理。

(三)公司年度信息披露后发现重大差错,导致公司年报信息被监管部门认定为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做出相应处罚的,给予责任人“降低工资标准”和“调离岗位、降职或撤职”的处理。

(四)公司年度信息披露后发现重大差错且给公司带来经济损失的,除给予责任人“降低工作标准”“调离岗位、降职或撤职”等处理外,公司还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责任人赔偿经济损失。
第二十四条 责任追究程序
(一)给予“警告”和“降低工资标准”责任追究的,由信息报送单位做出处理决定。

(二)给予“调离岗位、降职或撤职”责任追究的,如责任人为公司中层以上领导人员的,按照公司内部管理权限及规定程序办理;如责任人为非中层以上领导人员的,由责任人所在单位提出处理意见,经内部审计部门审查后,报公司主管领导同意,通知人力资源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三)给予“赔偿经济损失”处理的,由责任人所在单位提出处理意见,经内部审计部门审查后,报公司主管领导同意,通知公司财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惩处: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系责任人个人主观故意所致的;
(二)干扰、阻挠事故原因的调查和事故处理,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的; (三)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四)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五)董事会认为的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认定及处罚的决议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公司其他定期公告、临时公告中出现重大差错需要追究责任的,可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不一致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执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证券部起草并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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