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方制药(003020):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8月修订)
合肥立方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合肥立方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及时、准确、完整、充分,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合肥立方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和《合肥立方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所规定的应报告的信息时,本制度规定的负有报告义务的联络人和责任人,根据报告程序将相关信息按公司组织结构体系,逐级归集并向总部各相关职能部门报告的信息流转传递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总部各部门、所属企业负责人;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 (四)其他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有关重大信息的人员。 第四条 公司证券部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管理部门。 第五条 报告人应在本制度规定的第一时间内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对所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并应保证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公司在经营生产活动中发生或将要发生会影响社会投资者投资意向,或对公司股票的交易价格已经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 尚未公开的信息。重大信息的范围具体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书面报送,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应当第一时间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 第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及时、主动以书面形式告知董事会秘书: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其持有的股份或者控制的公司的有关情况发生较大变化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二)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主体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三)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四)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五)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债务重组或者业务重组; (六)自身经营状况恶化,进入破产、清算等状态; (七)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传闻,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 (八)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九)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 (十一)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 上述情形出现重大变化或进展的,报告义务人应当持续履行及时告知义务。 第九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拟增持或减持公司股份的,应根据相关规定或承诺,提前向董事会秘书报备有关计划。 第十条 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其它再融资方案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十二条 报告人应以《合肥立方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报告单》的形式向公司证券部报告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报告人应报告的上述信息的具体内容及其他要求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报告人应加强对与信息披露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与理解,及时了解和掌握监管部门对信息披露的最新政策要求,以使所报告的信息符合规定。 报告人应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负责做好所报信息的保密工作,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向外界泄露,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交易价格。 第三章 信息报告的工作流程 第十四条 报告人应在第一时间依照本制度规定的程序向证券部报告重大信息;若因重大信息所涉事项紧急,报告人应在第一时间以电话、电子邮件或其它最快捷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拟报告的信息,并随即将与所报告信息有关的文件资料送交证券部。 第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第一时间报告董事长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报告人应第一时间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六条 报告人应持续关注所报告信息的进展情况,在所报告信息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在第一时间履行报告义务并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 (一)就已报告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第一时间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第一时间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二)已报告的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第一时间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三)已报告的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第一时间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四)已报告的重大事件涉及的主要标的物尚未交付或者过户的,第一时间报告交付或者过户情况;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第一时间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每隔三十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者过户; (五)已报告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第一时间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七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报告义务人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事项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意向书、备忘录、协议、附件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十八条 拟报告信息相关的文件、资料需经报告人审阅签字后方可报送公司证券部。 第十九条 在接到重大事项报告当日,董事会秘书应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事项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秘书应立即组织证券部起草有关审议和信息披露文件,并按公司规定履行相应的审议和披露程序。 第二十条 证券部应积极与各单位沟通,以便及时了解公司重大事项,各单位应积极予以配合,确保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合法合规。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有权随时向报告人了解应报告信息的详细情况,报告人应及时、如实地向董事会秘书说明情况,回答有关问题。 第二十二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义务的联络人和报告人对履行信息报告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不得互相推诿。 第四章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第二十三条 重大事项的内部报告及对外披露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会秘书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 作为公司和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的具体工作,包括督促公司执行本制度、促使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促使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前保守秘密,并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向交易所报告。 公司证券部是重大事项汇集和对外披露的日常工作部门,协助董事会秘书开展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负责整理并保管信息披露工作的底稿。 未通知董事会秘书并履行规定批准程序的,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任何部门、子公司、参股公司均无权以公司名义对外披露信息或对已披露的信息做任何解释或说明。 第二十四条 公司总部各部门及所属子公司为公司内部的信息披露部门,负责向证券部报告本制度规定的信息。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管理部门以及各子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应就《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本制度要求的重大信息向公司证券部报送。 未履行法定披露程序的,公司任何部门、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得对外披露本制度第二章规定的重大信息。 第二十五条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应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联络人,具体负责本机构或部门重大信息的搜集、整理及与证券部的联络工作。 第二十六条 报告人负责本机构或部门应报告信息的收集、整理及相关文件的准备、审核工作,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通过公司证券部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第二十七条 报告义务人负有敦促本部门或本单位内部信息的收集、整理以及及时报告的义务。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对重大事项的有关材料进行收集、整理; (二)组织编写并提交重大事项报告的有关材料,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主要责任; (三)及时学习和了解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公司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参加公司组织的信息披露相关培训; (四)负责做好重大事项的相关保密工作。 第二十八条 除根据本制度规定程序报告重大事项之外,董事会秘书发现重大事项时,有权随时向该事项的经办人或报告义务人询问有关情况,该经办人或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回复并提供详细资料。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对报告人负有督促义务,应定期或不定期督促报告人履行信息报告职责。 第五章 保密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报告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报告信息的工作人员在相关信息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一条 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报告义务人应将知情者尽量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对相关事项严格保密,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公司证券部应做好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 报告人未按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对报告人进行责任追究。 前款规定的未按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不向董事会秘书、证券部报告信息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二)未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证券部报告信息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三)因故意或过失致使报告的信息或提供的文件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拒绝答复董事会秘书对相关问题的问询; (五)其他不适当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情形。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第一时间”是指报告人获知应报告信息的24小时 内。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规定的报告人的报告、通知方式包括电子邮件、传真或其他书面方式。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规定的事项如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以及本制度未尽事宜,以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并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变化而进行修改。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合肥立方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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