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方制药(003020):重大财务决策制度(2025年8月修订)
合肥立方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财务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合肥立方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规避风险,提高经济效益,促进公司规范运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合肥立方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重大决策主要是指公司投、融资及资产项目的管理决策,包括:对内投资、对外投资、对外融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财产清查处理决策等。 第二章 对内投资决策管理 第三条 对内投资是指公司利用自有资金或银行贷款进行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与生产、购买和建造大型机器、设备及新项目建设等经营活动。 第四条 公司对内投资的决策程序: (一)项目承办部门根据生产经营需要提出投资计划和项目申请。项目申请应包括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总投资匡算等; (二)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项目可行性分析,提出是否立项的结论性意见,提交《项目建议书》; (三)按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四)管理层根据审批结果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公司对内投资的审批权限: (一)单个项目投资总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或 1,000万元以下的,由董事长批准; (二)单个项目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的,由董事会批准; (三)单个项目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的,由股东会批准。 第六条 项目竣工后,项目实施部门应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评价,并视评价结果对项目验收或提出整改要求。 第三章 对外投资决策管理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程序和审批权限按照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执行。 第四章 对外担保决策管理 第八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决策程序和审批权限按照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执行。 第五章 对外融资决策管理 第九条 对外融资包括股权融资和债务融资两种方式。 第十条 股权融资是指公司发行股票方式融资,债务融资是指公司以负债方式借入并到期偿还的资金,包括短期借款、长期借款、应付债券、融资租赁资产等。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借款(包括长短期借款、票据贴现等)的决策程序: (一)财务部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资金需求提出申请; (二)财务负责人审批并报总经理批准; (三)按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四)财务部负责实施。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借款的审批权限: (一)单笔借款金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或 1,000万元以下的,由董事长批准; (二)单笔借款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超过 1,000万元的,由董事会批准; (三)单笔借款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超过 5,000万元的,由股东会批准。 第十三条 公司融资租赁资产的审批权限: (一)融资租赁的资产总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或 1,000万元以下的,由董事长批准; (二)融资租赁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的,由董事会批准; (三)融资租赁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的,由股东会批准。 第十四条 公司发行企业债券和股票,由股东会批准。 第六章 关联交易决策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关联交易的决策管理按照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进行。 第七章 财产清查处理决策管理 第十六条 公司应定期开展财产清查,进行资产评估、清产核资等活动,财产包括但不限于货币资金、存货、应收应付、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第十七条 财产清查的决策程序: (一)财务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成立清查工作小组; (二)工作小组制定清查工作计划,内容包括:清查范围、清查方式、工作时间、工作人员的分工和职责及注意事项等; (三)工作小组根据清查结果,认真分析财产清查发现问题的产生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并提交财务清查专项报告; (四)按财务清查处理的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五)财务部根据处理决定负责实施。 第十八条 对涉及财产盘亏、报废、毁损以及其他原因造成的财产损失,其财务清查处理的审批权限: (一)当期财产损失总额占最近经审计净资产 0.5%(含 0.5%)以下的,由董事长批准; (二)当期财产损失总额占最近经审计净资产 0.5%至 5%(含 5%)的,报公司董事会审批; (三)当期财产损失总额占最近经审计净资产超过 5%的,报公司股东会审批。 第九章 其他 第十九条 公司审计部有权对上述事项及其过程进行监督并进行专题审计,对违规行为或对重大问题出具专项报告提交董事会。 第二十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有权对上述相关事项及其过程进行监督。公司有关人员必须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未按本制度规定执行,对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经办人违反法律规定或本制度规定,造成损失的,应向公司或公司股东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上述事项按照子公司章程和公司相关制度执行。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高于”“低于”“超过”不含本数,“以上”“以下”含本数。除非特别说明,本制度中货币单位均指人民币。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合肥立方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8月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