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源食品(002991):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8月)
甘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年8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甘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他相关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甘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下属各部门、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以下简称“各部门”)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信息披露或者公告,是指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在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发布信息。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五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七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九条 公司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的编制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第十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一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前述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格式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公司定期报告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关董事会决议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以及董事会的专项说明。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的要求,定期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公司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异议理由应当明确、具体,与定期报告披露内容具有相关性,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第十七条 因故无法现场签字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通过传真或其他方式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及时将原件寄达公司。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特殊原因(如暂时失去联系)无法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作出提示,并在披露后要求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补充签署意见,再根据补充签署的意见对定期报告相关内容进行更正。 第十八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未经审计的,公司不得披露年度报告。 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审计: (一) 拟依据半年度财务数据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 (二) 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使用的,公司应当在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并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预告: (一) 净利润为负值; (二) 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四) 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三亿元; (五) 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 公司股票交易因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3.1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的首个会计年度; (七) 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预计半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半年度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预告。 第二十一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二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三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事件包括: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 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 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 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三) 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四) 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五) 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六) 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七) 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十八)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九)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二十)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一)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二) 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三) 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四)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五)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六) 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七)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二十八) 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九)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 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 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 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 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六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七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八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与责任 第三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 公司设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或不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公司证券部为信息披露事务工作的日常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所有信息披露文件、资料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由公司证券部负责保存。 除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外,任何人不得随意回答股东的咨询,否则将承担由此造成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各部门的负责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外,公司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公司不得向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第三十三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三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三十七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 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三十八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第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解聘、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二节 内部信息报告制度 第四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知晓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及衍生品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应当在知晓该事件的当天告知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相关负责人。 第四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和信息披露报告人,负责向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或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 各部门的信息披露报告人应当在重大事项发生的当天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同时告知本部门的主要负责人。 公司各部门的信息披露报告人负责本部门应报告信息的收集、整理及相关文件的准备、草拟工作,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向董事会秘书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并保证所提供的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四十三条 信息披露报告人原则上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秘书报告重大信息,但如遇紧急情况,也可以先以口头形式报告,再根据董事会秘书的要求补充相关书面材料,该书面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相关重大事项的情况介绍、与该重大事项有关的合同或协议、政府批文、相关法律法规、法院判决书等。 信息披露报告人应报告的重大信息的具体内容和其他要求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接到信息披露报告人的报告之后,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制度的规定,判断是否需要公告相关信息,如需要公告相关信息,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长汇报。董事长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三节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四十五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程序如下: (一) 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或指定人员负责提供基础文件资料或数据,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 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四) 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五)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六条 公司临时报告的编制、审核、披露程序如下: (一) 证券部根据有关规定及要求,及时汇总各部门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材料,编制临时公告文稿; (二) 提供信息的部门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三) 董事会秘书审核,并经董事长批准后披露。 第四十七条 公司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如下: (一)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有关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 (二) 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与提交的公告内容一致。公司披露的公告内容与提供给证券交易所的材料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及时更正。 第四十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前款所述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公告以及信息披露内部流转审核文件。 第五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 第五十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原则上应当与公司股票首次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时保持一致,在上市后拟增加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应当有确实充分的证据。 第五十一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五十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 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 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 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 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 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 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五十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第五十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五十六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五十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 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 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 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 内部审核程序; (五) 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五十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 第六章 保密措施及罚则 第五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所有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公司未披露信息的人员,对该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重大信息的传递和报送应指定专人负责。 第六十一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息。 第六十二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公司的关联人等泄露公司尚未披露的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六十三条 如出现下列情况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追究经办人和责任人的责任: (一) 本部门发生应披露的重大事项,而相关信息披露报告人未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相关负责人报告的; (二) 各部门向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提供的文件资料存在错误、遗漏或误导的; (三)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知情人泄露公司尚未披露的信息的; (四)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知情人利用公司尚未披露的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的; (五) 各部门未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提供相关资料,导致公司定期报告无法按时披露的; (六) 其他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超过”“低于”不含本数。 第六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原《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甘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8月12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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