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源食品(002991):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8月)
甘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5年8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甘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得到有效传递和审核控制,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甘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的负有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部门和公司(以下简称“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董事会秘书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按规定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对外披露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下属各部门、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分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以下简称“参股公司”)。 第二章 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和指定联络人; (三)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六)其他可能接触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管理公司重大信息及其披露,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执行重大信息的管理及披露事项。 第六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负有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资料的义务,并保证其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及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起重大误解之处。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第三章所述情形或事件时,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在获悉有关信息时及时履行报告义务。信息报告义务人及其他知情人在重大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下属各部门、子公司、分公司及参股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事项及其持续进展情况: (一)拟提交公司、子公司、分公司、参股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二)以定期报告方式进行公告的信息,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所涉及的各项信息; (三)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或拟发生的下列类型的重大交易事项: 1.购买资产; 2.出售资产; 3.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4.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5.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6.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7.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8.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9.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10.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1.签订许可协议; 12.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上述事项中,第(三)项第4目或者第5目发生前,无论金额大小信息报告义务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其余重大交易事项拟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四)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下列类型的日常交易事项: 1.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2.接受劳务; 3.出售产品、商品; 4.提供劳务; 5.工程承包; 6.与公司日常经营相关的其他交易。 资产置换中涉及上述规定交易的,适用本条第(三)项的规定。 签署日常交易相关合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1)涉及本条第(四)项第1目、第2目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亿元; (2)涉及本条第(四)项第3目至第5目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3)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认为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合同。 (五)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包括: 1.本条第(三)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存贷款业务; 7.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三十万元的交易; (2)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三百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百分之零点五的交易; (3)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 (六)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投资事项; (七)诉讼和仲裁事项: 1.涉案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百分之十以上; 2.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3.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未达到上述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报告义务人也应当及时报告。 (八)获得政府补助: 本制度所称政府补助,是指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定义并确认的政府补助,但不包括公司收到的可计入经常性损益的政府补助。 公司单笔收到的政府补助,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九)重大变更事项: 电话等;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董事会审议通过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境内外融资方案; 4.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5.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行业政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6.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7.公司实际控制人或者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8.法院裁决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9.公司的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负责人辞任、被公司解聘; 10.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11.获得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12.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重大风险事项: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3.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4.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5.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6.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7.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8.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9.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10.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1.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2.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适用本条第(三)项中关于交易标准的规定。 (十一)其他重大事项: 1.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2.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3.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4.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6.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7.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 8.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 9.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10.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1.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12.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13.公司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14.公司发生重大舆情; 15.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信息报告义务人对于无法判断其重要性的信息须及时向公司证券部咨询。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八条 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第三章所述情形或事件时,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在获悉有关信息时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履行报告义务。报告方式不限于面谈、电话、微信等,并同时将与重大信息相关的书面文件以包括但不限于邮件等形式报送至董事会秘书处。 第九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十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重大事项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预报本部门负责范围内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 (一)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二)各部门负责人、子公司、分公司、参股公司负责人或者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应当知悉该重大事项时; (三)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时。 第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含子公司、分公司及参股公司)应按照下述规定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报告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公司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或股东会就重大事项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报告决议情况; (二)重大事项涉及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重大事项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四)重大事项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重大事项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成交付或过户; (六)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项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二条 提供信息的部门(含子公司、分公司及参股公司)负责人应当认真收集、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第十三条 公司证券部和董事会秘书应根据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秘书应组织编制公告文稿,按规定程序审核并作披露。如重大信息需经董事会审批,董事会秘书应根据事项内容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披露。 对于没有达到信息披露标准的重大信息,公司董事会秘书可根据事项内容向相应的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汇报,亦可直接报告董事长,由董事长批转至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负责持续跟踪与督导,并随时将进展情况向董事长报告。待达到信息披露标准时,专门委员会应及时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按照规定程序予以披露。 第五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证券部和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涉及的内容资料,公司各部门(含子公司、分公司及参股公司)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报送证券部。 第十五条 公司信息报告义务人即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应根据实际情况,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各自部门(含子公司、分公司及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联络人,负责各自部门(含子公司、分公司及参股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 指定的信息披露联络人应报证券部备案。 第十六条 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负有诚信责任,应时常督促公司各部门(含子公司、分公司及参股公司)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报告工作。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其他人员,在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第十八条 董事长在接到有关公司重大事项的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对公司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二十条 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瞒报、漏报、误报导致重大事项未及时上报或上报失实的,追究第一责任人、信息披露联络人及其他负有报告义务人员的责任;如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由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承担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可给予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处分,包括但不限于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原《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同时废止。 甘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8月12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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