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源食品(002991):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8月)
甘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年8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甘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展战略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甘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至少一名。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战略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任,委员辞任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委员会因委员辞任、被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战略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少于一名的,在董事会补选出新的委员就任前,拟辞任委员仍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 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 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九条 公司应当为战略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者机构承担战略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战略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战略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会议。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既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非现场的通讯方式。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战略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发出会议通知,因特殊原因需要紧急召开会议的,可以不受前述通知方式和期限限制。会议由召集人召集并主持,召集人不能或不履行职责时,可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代为履行职责。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战略委员会委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因委员会委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应当将相关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通讯表决或其他能够充分表达委员意见的合理方式。如采用通讯方式参会并表决,则战略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委员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委员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在会议召开前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可视情况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可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战略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委员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证券部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及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低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公司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原《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同时废止。 甘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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