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羽臣(003010):监事会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行权期及预留授予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广州若羽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第三个行权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 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广州若羽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公司 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行权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1、公司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条件,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规定中的不得行权的情形。 2、本激励计划已经按照相关要求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行权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激励对象符合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要求,且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本激励计划规定不得参与本次股权激励或不再符合参与本次股权激励的条件的; (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行权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经成就,本次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行权期可行权的70名激励对象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的38名激励对象满足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行权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行权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根据公司《激励计划》《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行权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经成就,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意董事会根据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符合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行权所需的全部事宜。本次行权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广州若羽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5年8月13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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