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帆新材(300637):内部审计制度

时间:2025年08月13日 17:05:19 中财网
原标题:扬帆新材:内部审计制度

扬帆新材料(浙江)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25年8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责任,保证审计质量,明确审计责任,促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内部审计准则》、《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 公司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制度的规定,结合本公司所处行业和生产经营特点,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增强公司信息披露的可靠性。内部审计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为审计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公司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部在审计委员会指导下独立开展审计工作,审计部对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负责,向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七条 公司依据规模、生产经营特点,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审计部负责人必须专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由董事会任免。

第八条 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不参与任何与其监督职责相冲突的管理职能或业务职责,以保持客观公正的能力与立场。

第十条 内部审计在确定审计范围、实施审计及报告审计结果时,应不受干扰和控制。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和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部的工作。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会计、经济管理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熟悉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具有专业胜任能力。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并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审计工作、发表审计意见。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不断通过后续教育来保持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以保证内部审计工作质量。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及权限
第十五条 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六)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七)负责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六条 审计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审计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十七条 审计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信息披露事务等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工程项目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审计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第二十一条 审计部在审计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权限: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计划、预算、决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参加单位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审核公司凭证、账表、决算,检查资金和资产,调用查询各种系统软件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查阅有关合同、协议、文件资料和现场勘察实物; (四)对审计涉及到的有关事项,向有关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文件、资料等证明材料;
(五)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在本公司范围内抽调具备相应专业资质的人员组成审计组,被抽调人员的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抽调;
(六)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公司规章制度、损害公司利益和严重失职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行为,有权做出临时制止决定并报董事会,对已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影响的行为,向董事会提出处理建议。

(七)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董事会授权后,有权暂时予以封存;
(八)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和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意见;检查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

(九)有权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风险或重大控制薄弱环节及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并进行持续监测。

第四章 内部审计的具体实施
第二十二条 审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二十三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审计部应当将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二十四条 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审计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五条 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根据审计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公司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进行审计并出具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八条 对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有显著贡献的内部审计人员和对揭发检举违反财经纪律、抵制不正之风的有功人员,公司应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二十九条 公司相关人员违反本制度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部门和个人,由审计部提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或追究经济责任的建议,报公司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理: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等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审计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向审计部如实反映真实情况的员工的;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经济活动有关资料的;
(六)拒不执行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处理决定的。

第三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违反本制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长批准给予相应的处分或追究经济责任:
(一)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牟取私利的;
(二)玩忽职守,泄露公司秘密,给公司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工作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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