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索普(600746):江苏索普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时间:2025年08月13日 17:15:36 中财网
原标题:江苏索普:江苏索普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年8月12日公司十届十一次董事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
作,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下文简称“《上市规则》”)、以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对投资者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
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或公司主动披露的信息。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上市公司及其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
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
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
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
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
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五条公司的信息披露以真实、及时、公平为原则,保证
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力求做到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和公平,所披露的信息应便于理解,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
质的词句。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六条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
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七条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并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
生或者拟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事项。

第八条公司披露的信息在《上海证券报》上刊登,同时将
其置备于公司办公地,供社会公众查阅。需要上网披露的信息,
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
发布。

第九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
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
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
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
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
告。

第十条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
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十一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
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
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
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
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信息披露的暂缓或者豁免具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
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
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
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
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
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
司、证券服务机构外,公司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
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公司不得向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
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
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
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
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
披露。

第三章 需要披露的信息
第十五条公司按照《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的相关规定披露信息。

第十六条公司需要披露的信息包括:
(一)定期报告
1.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
报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
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
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
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
报告的披露时间;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要求对定期报告签署书
面确认意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
见,并予以披露;
4.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在
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
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
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5.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
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
报告不得披露;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
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
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
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二)临时报告
1.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
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
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1)《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2)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3)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4)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5)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
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6)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
司产生重大影响;
(7)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
分拆上市或挂牌;
(8)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
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
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9)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
结;
(10)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11)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2)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
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13)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4)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15)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
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16)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
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17)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
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8)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
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
其履行职责;
(1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
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上市
公司,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
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2.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
的信息披露义务。

(1)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2)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
生时。

3.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
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1)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2)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3)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十七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前条规定
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
响的,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八条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
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
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
变动情况。

第十九条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
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
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
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
予以公开澄清。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上市公司是否存在拟
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同业竞争、股票质押或者其他重大
事件,并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条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
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二十一条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

公司设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
书不能履行职责或董事会秘书授权时,证券事务代表代为履行职
责。

公司证券事务办公室为信息披露事务工作的日常管理部门,
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公
司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由公司证券事务办公室负责保存。

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
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
内合规披露。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应勤勉尽责、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
容的真实、准确、完整。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
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
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二)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
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尤其是财务信息披露情
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
理建议;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
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或即将可能出现的重大事件以及
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如对是否应
履行信息披露事项不能确定应当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四)公司董事和董事会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保证公司
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办公室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
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
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
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
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
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总经理办公会等相关会议,有权了解
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
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
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总监应
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二十三条公司各部门以及各控股子公司、各参股公司的
主要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本公司严格执行本制度,确保本部
门、本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报告给董事会秘书。

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参股公司应做好对信息披露的配合工作,
以确保公司定期报告及相关临时报告能够及时披露。

第二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
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
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
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
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
露义务。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二十五条定期报告的编制与披露:
(一)公司财务管理部负责编制定期报告中的财务部分信息,
负责组织公司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工作,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和
证券事务办公室提交编制完成的资料;
(二)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或指定人员
负责向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办公室、财务管理部提供编制定期
报告所需要的基础文件资料或数据;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证券事务办公室编制完整的定期
报告,并将定期报告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未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
议定期报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
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
应将定期报告提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四)董事会秘书负责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进行
定期报告的披露。

第二十六条临时报告的编制与披露: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按本制度
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
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二)董事会秘书得知需要披露的信息或接到信息披露义务
人提供的信息,应立即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实需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及审议程序的,证券事务办公室起草披露的信息文稿,
报董事会秘书审核,确保信息披露文件合规;
(三)董事会秘书组织证券事务办公室办理具体披露工作,
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第二十七条信息披露的相关文件、资料由证券事务办公室
负责保存,保存期为10年。

第六章 保密措施及罚则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
规定,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且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根据《证券法》
相关规定,在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
的单位及个人。

第三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
息披露前,应当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并组织知情
人员按照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相关制度要求进行登记备案,
不得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重大信息的传递和报送应指定专
人负责。

第三十一条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
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三十二条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公司的
关联人等泄露公司尚未披露的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
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
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
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
担主要责任。

第三十五条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
务会计报告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
担主要责任。

第三十六条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
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应对该责任人根据公司有关规定给
予处罚。

第七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三十七条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
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
务信息的泄露。

第三十八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公司内审部门对公司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具体监督职责、监督范
围和监督流程按公司内部审计相关管理制度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董事会。

第四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信息披露
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上述有关规定有冲突时,以上述有关规定
为准。

第四十一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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