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索普(600746):江苏索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并取消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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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08月13日 17:15:36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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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江苏索普:
江苏索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并取消监事会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746 证券简称:
江苏索普 公告编号:临2025-025
证券代码:600746 证券简称:
江苏索普 公告编号:临2025-025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8月12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取消监事会的议案》《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取消监事会相关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取消监事会,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原监事会职权;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公司各项制度中涉及监事会及监事的规定不再适用。
监事会取消后,监事会主席郝晓峰先生、监事赵欣先生、职工代表监事鲍中元先生在第十届监事会中担任的职务自然免除。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前,监事会及监事仍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继续履职,确保公司正常运作。公司对监事会全体成员一直以来为公司的工作及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二、《公司章程》及其附件部分条款修订情况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制度,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证券代码:600746 证券简称:
江苏索普 公告编号:临2025-025
证券代码:600746 证券简称:
江苏索普 公告编号:临2025-025
原章程内容 | 修订后章程内容 |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
定,制订本章程。 |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
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第八条董事长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为公司
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
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
日起30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
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
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
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
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
人追偿。 |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
司的副经理、总监、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以
及经公司董事会确认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其
他人员。 | 第十二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
经理、副经理、总监、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本公司称“财务总监”,下同)以及经公司董事
会确认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人员。 |
第十六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
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
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
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 第十七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
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
第十九条… | 第十九条…
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5,602万股,面额
股的每股金额为1元。 |
第二十一条公司或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
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
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 | 第二十二条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
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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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 | 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
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
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
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
总额的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
2/3以上通过。 |
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
他方式。 | 第二十三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
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
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方式。 |
第二十七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 第二十八条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
第二十九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
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
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
一种类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 | 第三十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
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
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
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
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 |
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
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
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
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
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
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
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
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 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
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
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
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
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
赠与或者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
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
股份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
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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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所规
定的其他权利。 | 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
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
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
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股东查
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
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
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
关材料,应当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
的,适用前述规定。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
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
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权利。 |
第三十四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
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
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
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 第三十五条股东提出查阅、复制前条所述有关
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
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
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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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
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
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第三十六条…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
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
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
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在
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
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
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
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
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
义务。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
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
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
《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
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
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
表决权数。 |
第三十六条… | 第三十八条…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
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
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
全资子公司的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
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四十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
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
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
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 | 第四十二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第四十三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
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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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
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
东的利益。 | 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
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
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
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
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
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
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
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
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
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
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
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
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
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
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
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四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
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
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第四十五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
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
诺。 |
第四十一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
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方案; | 第四十六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
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
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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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
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
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决定对公司当期损益的影响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的比例
在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资
产减值准备计提或者资产核销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
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
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五十一条规定的财务资
助事项及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一)审议对公司当期损益的影响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的比例在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资产
减值准备计提或者资产核销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
议。 |
第四十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
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 | 第五十二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
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
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
能力。
… |
第五十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江苏
省镇江市京口区求索路 101号。股东大会将设
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
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
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 第五十五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江苏
省镇江市京口区求索路101号。股东会将设置会
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股东会除设置会场以
现场形式召开外,还可以同时采用电子通信方式
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
股东会提供便利。 |
第五十二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 | 第五十七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
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
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
第五十九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
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
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
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
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 第六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
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
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
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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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
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
第六十六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
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
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 第七十一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
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
或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
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
第六十七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
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
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
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八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
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 第七十二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
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
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
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人为法人
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第七十二条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
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经理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第七十六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
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
股东的质询。 |
第七十三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
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
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
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
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 | 第七十七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
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
数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
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
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
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 |
第八十二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
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
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
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第八十六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
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
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第八十四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
享有一票表决权。… | 第八十八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
享有一票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 |
第八十七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 | 第九十一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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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
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
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
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
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
用(暨股东大会在选举董事、监事时,每位股东
拥有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他有
权选出的董事、独立董事、监事人数的乘积,每
位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全部选票投向一位候选
人,也可以任意分配给其有权选举的所有候选
人)。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监事的简
历和基本情况。
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应分开投票。 | 股东会表决。
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
比例在30%及以上的,股东会选举非职工代表董
事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董事选举中采用累积投票制度,即对于采用累积
投票制的议案,每持有一股即拥有与每个议案组
下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选举票数。股东拥有的选
举票数,可以集中投给一名候选人,也可以投给
数名候选人,按投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人选。
适用累积投票制度选举公司董事的具体步骤如
下:
(一)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投票股东必须在一张
选票上注明所选举的所有董事,并在其选举的每
名董事后标注其使用的投票权数目;
(二)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投票权总数超过
了其所合法拥有的投票权数目,则该选票无效;
(三)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投票权总数没有
超过其所合法拥有的投票权数目,则该选票有
效;
(四)表决完毕后,由股东会监票人清点票数,
并公布每个董事候选人的得票情况。依照董事候
选人所得票数多少,决定董事人选,得票多者为
当选。 |
第一百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
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
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
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
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
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
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
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 | 第一百零四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
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
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
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
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
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
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
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
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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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
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
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
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
的,公司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
第一百零二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
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
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
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
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
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
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
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
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零六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应当
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
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
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
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
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
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
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
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
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
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
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
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
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
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
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
二款第(四)项规定。 |
第一百零五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
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
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 | 第一百零九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
职。董事辞职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
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职生效,公司将在2个交易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出现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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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
履行董事职务。
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
会时生效。 | 列情形,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
履行董事职务:
(一)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
数;
(二)职工代表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中没有
职工代表;
(三)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
会成员1/3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 |
第一百零六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
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
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
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
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
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
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
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 第一百一十条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明
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
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
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
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
除,在本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其对
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
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
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
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
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
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一百一十一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非由职工
代表担任的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
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
第一百零八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
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
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
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
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 | 第一百一十六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
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
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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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对公司当期损益的影响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的比例在10%
以上低于5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但
低于500万元人民币的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或者资
产核销事项;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及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
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
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
工作;
(十七)建立并完善重大决策合法合规性审查、
董事会决议跟踪落实以及后评估等工作;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
予的其他职权。 | 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审议对公司当期损益的影响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的比例在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资产减值
准备计提或者资产核销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设
置、调整方案;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经理的提
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
(十一)决定公司重大收入分配方案,包括工资
总额预算及清算方案、职工收入分配方案、年金
方案等;
(十二)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
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
工作;
(十七)建立并完善重大决策合法合规性审查、
董事会决议跟踪落实以及后评估等工作;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或
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第一百二十条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
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
行职务。 | 第一百二十四条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
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
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
履行职务。 |
第一百二十二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
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
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二十六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1/3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全体独立董事过
半数同意,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
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
会会议。 |
第一百二十六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
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
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
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
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
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第一百三十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
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
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
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
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
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
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
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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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会审议。 |
新增“独立董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章节 | 第一百三十六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
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
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
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一百三十七条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
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
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
上或者是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
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
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5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
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
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
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
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
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
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
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
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
责人;
(七)最近12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
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
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
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
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
联关系的企业。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
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
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
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一百三十八条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
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
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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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
法律、会计或者经济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
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
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百三十九条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
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审
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
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
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
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四十条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
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
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将及时披
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将披露具体
情况和理由。
第一百四十一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
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
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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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四十二条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
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
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
章程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
项、第一百四十一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
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
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
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
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
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
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
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
持。
第四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一百四十三条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
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一百四十四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名,为不
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
2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一百四十五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
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
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
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
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
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
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六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
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
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
须有2/3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
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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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
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第一百四十七条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与科技创
新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依
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
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工作
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第一百四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
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
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
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一百四十九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
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
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
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
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
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
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
披露。 |
第一百三十三条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
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五十一条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
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
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二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六十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给
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
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
证券代码:600746 证券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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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六十五条…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
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
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 | 第一百六十九条…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
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
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
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
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 第一百七十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
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
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
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
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
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
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
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
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
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
案后,须在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
事项。 |
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利润的分配政策、决策程
序和机制
(一)公司利润的分配政策
1.分配原则:…
2.分配条件:公司本会计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
(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
润)为正值,且审计机构对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出
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也不存在影响利
润分配的重大投资计划或现金支出事项。
3.分配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是现
金与股票相结合或法律许可的其它方式分配股
利,利润分配不得超过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
范围。
4.分配周期:公司原则上按年度进行利润分配,
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分配。
5.现金分红条件和比例:在满足分配条件和不损
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前提下,公司在满足上述
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后,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
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
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
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确
因特殊原因不能达到上述比例的,董事会应当向 | 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利润的分配政策、决策程
序和机制
(一)公司利润的分配政策
1.分配原则:…
2.分配条件:公司进行年度利润分配的,本会计
年度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
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审计机构
对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审
计报告,且公司不存在影响利润分配的重大投资
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
前款所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系
指以下情形之一:(1)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
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2)公司
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
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的20%。
3.分配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是现
金与股票相结合或法律许可的其它方式分配股
利。
4.分配周期:公司一般情况下按年度进行利润分
配,但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根据有关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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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作特别说明。
6.股票分红条件:…
(二)公司利润的分配决策程序和机制
1.董事会在制订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
究和论证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
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独立董事应当发
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
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2.报告期盈利但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分红预案,或
现金分比例低于既定标准的,需经过独立董事和
监事会的事先认可,独立董事发表明确意见,定
期报告中应当披露具体原因及未用于现金分红
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等。股东大会
审议时,公司应当为投资者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条
件,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
通过。
3.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方案,应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股东大会审议分配方案时,应当主动与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及时答复中小股
东关心的问题。
4.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
调整的,由董事会进行详细论证后提出方案,独
立董事发表明确意见,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经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
5.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
制定和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章程规定或是股
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
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
责;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
会,其合法权益是否得到维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当详细
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
独立董事对于利润分配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应
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一并披露。 | 定和公司情况进行中期利润分配。公司进行中期
利润分配的,需满足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相关规范性文件中的规定。
5.现金分红条件和比例:在满足分配条件和不损
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前提下,公司在满足上述
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后,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
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
确因特殊原因不能达到该比例的,董事会应当向
股东会作特别说明,且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
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供分
配利润的30%。
6.股票分红条件:…
(二)公司利润的分配决策程序和机制
1.董事会在制订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
究和论证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
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
2.报告期盈利但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分红预案,或
现金分红比例低于既定标准的,董事会应就具体
原因及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
和使用计划等进行专项说明。
3.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方案,应提交股东会审
议。股东会审议分配方案前,应当主动与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
心的问题。
4.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
调整的,由董事会进行详细论证后提出方案,并
提交股东会审议,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2/3以上通过。
5.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
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
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
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润
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6.董事会制订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或提出对本章程
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事项,独立董事认
为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
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
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独
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独立董事可
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
提交董事会审议。
7.审计委员会应当关注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
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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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披露等情况。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会存在未
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未严格
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或未能真实、准确、完整进行
相应信息披露的,督促其及时改正。 |
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
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
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七十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
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
董事会及下设审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 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确
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
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对外
披露。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一百七十四条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
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
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
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
告。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
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
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
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一百七十六条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
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
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一百七十七条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
责人的考核。 |
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
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
任会计师事务所。 | 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必须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
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
公司净资产10%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本
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
经股东会决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
第一百九十二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
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
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
人,并于30日内在《上海证券报》上公告。
… | 第一百九十九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
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
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
人,并于30日内在《上海证券报》上或者国家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 |
第一百九十四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
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
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
人,并于30日内在《上海证券报》上公告。 | 第二百零一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
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
人,并于30日内在《上海证券报》上或者国家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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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九十六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
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上海证券报》
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
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
额。 | 第二百零三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将编制资产
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
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上海证
券报》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
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
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的比
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本章程另
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零四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七十条第
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
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
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
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程第
二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
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30日内在《上海证券
报》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
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
50%前,不得分配利润。
第二百零五条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规定
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
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零六条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
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有规定或
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
第一百九十八条… | 第二百零八条…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10日内
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
以公示。 |
第一百九十九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八条
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
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第二百零九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零八条第
(一)项、第(二)项情形,且尚未向股东分配
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
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作出决议
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 |
第二百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
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 | 第二百一十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零八条第
(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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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
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
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
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
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
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
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
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
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二百零二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
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上海证券报》上
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
组申报其债权。
… | 第二百一十二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上海证券报》
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
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
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
权。
… |
第二百零四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
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
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
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 第二百一十四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
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
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公司经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
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
第二百零五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
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
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
司终止。 | 第二百一十五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
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
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
第二百零六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
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
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
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二百一十六条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
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
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二百一十二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普通股占公司股
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
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
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
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
配公司行为的人。
… | 第二百二十二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
总额超过50%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
未超过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
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
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
第二百一十五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
以下”,都含本数;“以外”、“低于”、“多于”
不含本数。 | 第二百二十五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
都含本数;“过”、“以外”、“低于”、“多于”、
“少于”不含本数。 |
2、《股东会议事规则》主要修订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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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议事规则内容 | 修订后议事规则内容 |
第二十九条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
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
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
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
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
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 第二十九条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
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
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
料或解释。 |
第七十三条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
本数;“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 第七十三条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
含本数;“过”、“低于”、“多于”,不含本
数。 |
3、《董事会议事规则》主要修订情况
以上公司《章程》的条款修订后,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相同条款内容也一并做修订,除此以外,其他对《董事会议事规则》主要修订情况对比如下:
原议事规则内容 | 修订后议事规则内容 |
第九条公司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第五条第(一)
项、第(二)项情形的,相关董事应当立即停止
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公司董事
在任职期间出现第五条第(三)项、第(四)项
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
解除其职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 第九条公司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第五条第(一)
项、第(二)项情形或者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
立性条件情形的,相关董事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
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公司董事在任职
期间出现第五条第(三)项、第(四)项情形的,
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解除其职
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
第十二条公司发生“财务资助”交易事项,除
应当经公司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
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
通过,并及时披露。 | 第十二条公司发生“财务资助”交易事项,均
应提交董事会审议,除应当经公司全体董事的过
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
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
第十三条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交易事项,除
应当经公司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
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
通过,并及时披露。 | 第十三条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交易事项,均
应提交董事会审议,除应当经公司全体董事的过
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
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
第三十七条表决发言实行董事长末位发言制
度,出席会议的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
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
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
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
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
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
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第三十七条表决发言实行董事长末位发言制
度,出席会议的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或决
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
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
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
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
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
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 |
证券代码:600746 证券简称:
江苏索普 公告编号:临2025-025
| 会议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
提交股东会审议。 |
除上述条款修改外,《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其他条款无实质性修改。无实质性修改指对如“种类”改为“类别”、部分“提案”改为“提议”、条款序号等不影响条款含义的字词和标点的修改,因不涉及实质性变更以及修订范围较广,不进行逐条列示。
公司本次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事宜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负责办理章程备案等相关事宜。上述变更最终以行政审批机构核准内容为准。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全文。
特此公告。
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三日
中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