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索普(600746):江苏索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时间:2025年08月13日 17:15:37 中财网
原标题:江苏索普:江苏索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5年8月12日公司十届十一次董事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
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
作》《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
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委员应当为不在
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两名,委员中至少
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
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会计专业背景的独
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
报董事会备案。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
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组,负责日常工作、会议
组织、落实委员会决策等工作。组长由公司董事或高管担任,小
组成员由公司审计、内控、财务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具
体人员由公司决定后报董事会备案。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要职责权限包括以下方面: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
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
的协调;
(三)审核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审核内部控制评价报
告;
(五)检查公司财务;
(六)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
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七)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八)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
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九)向股东会会议提出议案;
(十)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相关职权、《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职权,以及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律法
规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下列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
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
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更换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
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事项。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
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审计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
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对审计工作组提供的报告进行审议,
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审议。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四次,每季度召开
一次,会议召开前三天须通知全体委员,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
开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其他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审计委
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当主任委员不能
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主任委
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另外一名独
立董事委员应代为履行主任委员职责。

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
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
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
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
席。

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
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
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
决;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审计工作组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
亦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人员、外部审计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
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
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九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时
间不少于10年。

第二十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
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
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三条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
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
过。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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