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大昂立(600530):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时间:2025年08月13日 17:25:56 中财网
原标题:交大昂立: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加强内部审计监督工作,强化公司经营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第1101号——内部审计基本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公司内控制度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公司内部审计通过审查和评价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

第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按照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维护公司利益的基本原则开展审计工作。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本制度所称被审计对象,指公司各内部机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及其直属分支机构,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以及上述机构相关责任人员。

被审计对象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

第六条 公司设立法务审计部,是内部审计的专职机构,负责组织、开展各项具体内部审计业务,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内部审计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八条 公司依据经营规模和特点配备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遵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维护公司利益的基本原则,忠于职守,严格遵守国家法规及公司规定和各项审计制度;
(二)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并具有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会计、经济管理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熟悉公司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并不断通过后续教育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三)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调查研究、综合分析、专业判断、文字表达能力,具备一定的舞弊调查能力与风险管控意识。

(四)对审计的内容负责,严格执行各项规定,审计时做到论据充分、计算准确、分析合理。

第九条 内部审计实行审计回避。为保证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客观、公正,内部审计人员与被审计事项或被审计单位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和工作内容
第十条 法务审计部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被审计对象对董事会制定的各项制度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审计检查监督;
(二)对被审计对象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对被审计对象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四)对被审计对象管理风险和财务风险进行审计提示;
(五)对与内部审计相关的业务活动进行专项调查以及立项审核;
(六)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七)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八)每一年度结束后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九)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十)办理董事会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应根据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特点,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

法务审计部应当将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十二条 法务审计部每半年度至少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十三条 法务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四章内部审计机构的权限
第十四条 在审计管辖的范围内,法务审计部的主要权限有:
(一)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领导下独立行使审计职能;
(二)参与或了解被审计对象财务收支计划及各项经济事项、制度、规定的制定。

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有权要求有关部门按时报送计划、预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三)有权查阅被审计对象电子和书面的财务预算、决算、账册、凭证、合同、协议、计划及有关文件、记录等经营和财务管理相关的资料,并进行现场和实物调查;(四)有权对被审计对象的有关人员进行书面或者口头调查、询问,要求有关人员对相关情况做出合理解释;相关人员应当如实向内部审计机构回复问询和反映情况,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审计人员应当对口头询问进行记录,并由审计人员和被询问人员共同签署;
(五)对被审计对象解释不清的问题,有权向有关单位进行延伸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及有关资料;
(六)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和董事会决议的,或者会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事项,经公司领导批准,有权作出临时制止决定,并及时报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已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影响的行为,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出处理的建议,并向公司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控制风险的审计建议;(七)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经公司总裁批准,可以采取必要措施获取资料,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公司领导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第五章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的工作程序:
(一)根据董事会部署及公司工作要求,法务审计部依据审计流程,对一定时期内的审计工作目标、任务、重点内容、保证措施等进行事前安排,并作出对被审计对象的审计计划;
(二)根据审计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在实施审计前向被审计对象送达审计通知书。法务审计部对统一组织的审计项目应当编制审计工作方案,每个审计组实施审计前应当进行审前调查,编制具体的审计实施方案;
(三)审计人员通过财务审计、营销管理审计、物资采购审计、工程项目管理审计、合同审计等审计办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能,核查被审计对象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取得证明材料;
(四)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向法务审计部提供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正式出具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被审计对象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3-10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法务审计部。法务审计部审定审计报告后应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对违反公司规定的行为提出处理、处罚意见;(五)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调整审计目标,扩大审计范围,或者进行追溯、延伸和后续审计。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七条 法务审计部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保管期限为5年。

第六章信息披露
第十八条 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如适用);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如适用);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如适用);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经过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议。

第十九条 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应当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评估,出具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第二十条 如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公司董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三)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第七章监督管理与违规处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建立内部审计部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

第二十三条 审计人员在工作中应尽职尽责,全面了解情况,充分评估审计风险,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善于发现问题,为公司挽回直接经济损失数额较大的和对揭发检举违反财经纪律、抵制不正之风的有功人员,公司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依据公司制度及要求,责令相关人员予以纠正,或对相关人员予以处分、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提供账簿、会计报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审计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意见书或审计结论和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内部审计工作人员和为内部审计提供相关资料的人员的。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公司制度进行内部处罚或经济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实施审计,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三)隐瞒审计查处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四)泄露公司商业秘密,给公司造成损失等违规违法行为。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生效,修订时亦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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