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大昂立(600530):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8月修订稿)
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工作的管理,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事项的归集和传递快速、有效,确保公司及时、准确、完整、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有效地维护并提升公司的公众形象,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重大事项”是指本公司或所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本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控股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以及上述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其他可能知悉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四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负有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重大事项的义务,并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持续报告重大事项的发生和进展情况,并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 第五条当公司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信息报告义务人应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六条信息报告义务人在重大事项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本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同时适用于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 第二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召开或即将召开的重要会议; (二)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的重大交易; (三)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的关联交易; (四)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的其他重大事件;(五)持有公司5%以上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构成一致行动人)股份的股东持股增减1%,或其实际控制人变更; (六)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 第九条 本制度第八条第(一)款所称“重要会议”包括: (一)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拟提交各自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事项;(二)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各自召开的董事会、股东会提案、通知、决议等信息; (三)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各自召开的关于本制度所述重大事项的专项会议。 第十条 本制度第八条第(二)款所称“重大交易”包括: (一)本制度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投资设立公司等);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12)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二)本条第(一)款所述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涉及的数据均指股份公司合并数据,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三)公司发生的对外担保事项(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无论金额大小均为重大交易,均需履行报告义务。对于已披露的担保事项,如果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的,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还款能力的情形,报告人应当及时报告。 第十一条 本制度第八条第(三)款所称“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可能导致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以下交易:(1)本制度第十条第(一)款所称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与关联人的财务公司存贷款; (7)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9)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包括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提供大于其股权比例或投资比例的财务资助、担保以及放弃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同比例增资或优先受让权等。 前款所述关联交易,除经公司年度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的日常关联交易外,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及时报告。 应当尽量避免向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以下关联交易必须在发生之前报告:(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3)为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4)代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承担或偿还债务; (5)具有财务资助性质的其他关联交易。 第十二条 本制度第八条第(四)款所称“其他重大事件”包括: (一)诉讼和仲裁 诉讼、仲裁发生时(以收到法院、仲裁机构出具的书面裁定、传票、通知等文件为准),不论金额大小,均应当及时报告。 (二)投资项目的变更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项目和对外投资变更后新项目涉及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资的,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以下内容:(1)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2)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市场前景和风险提示; (3)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4)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取得有权机关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三)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进行业绩报告,预计中期和第三季度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业绩报告: (1)净利润为负值; (2)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3)实现扭亏为盈。 报告后,又预计本期业绩与报告的情况差异较大的,也应及时报告。 (四)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后,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方案的具体内容。 (五)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传闻澄清 (1)公司股票交易发生异常波动或被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波动的,董事会秘书必须在当日向董事长和董事会报告。董事会秘书应在股票交易发生异常波动的当日核实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原因,公司应于当日向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递送关于其是否发生或拟发生资产重组、股权转让或者其他重大事项的书面问询函,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应于当日给予回函。 (2)公共传媒传播的消息(以下简称传闻)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搜集传闻传播的证据。公司应向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递送关于其是否存在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的重大事项的书面问询函,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应于当日给予回函。 (六)回购股份 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相关事项后,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以便公司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 (七)吸收合并、分立 公司拟与其他公司吸收合并,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合并相关事项后及时报告,以便公司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和有关合并方案的提示性公告。公司分立参照合并的报告程序。 (八)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时,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1)因发行新股、送股、分立及其他原因引起股份变动,需要调整转股价格,或者依据募集说明书约定的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修正转股价格的; (2)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股票的数额累计达到可转换公司债券开始转股前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10%的; (3)公司信用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如期偿还债券本息的; (4)可转换公司债券担保人发生重大资产变动、重大诉讼,或者涉及合并、分立等情况的; (5)未转换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面值总额少于3000万元的; (6)有资格的信用评级机构对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信用或公司的信用进行评级,并已出具信用评级结果的; (7)可能对可转换公司债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重大事项;(8)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九)权益变动和收购 涉及公司的权益变动和收购的,相关股东、收购人、实际控制人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的,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以便公司在知悉前述权益变动或收购后,及时发布提示性公告。 (十)股权激励 公司拟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应当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股权激励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和报告、公告义务。 (十一)破产 公司被法院裁定进入破产程序后,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予以停牌、复牌和风险警示。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在公司董事会作出向法院申请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的决定时,或者知悉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公司重整、破产清算时及时报告,并及时报告法院受理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申请的进展情况。 (十二)公司、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的情形之一时,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3)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6)预计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7)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分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8)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9)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0)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法院依法撤销; (11)发生重大安全环保事故对生产经营或环境保护产生严重后果,在社会上造成一定影响的事项; (12)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13)法定代表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无法履行职责或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14)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适用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十三)公司、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 (1)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联系电话等;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变更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 (4)董事会(执行董事)就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5)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并购重组委员会,对公司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再融资方案、重大资产重组方案提出审核意见; (6)公司董事长、总裁、董事(含独立董事)提出辞职或者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裁无法履行职责; (7)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价格和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8)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9)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10)聘任或者解聘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1)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12)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者设定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13)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或者发生可能对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适用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在增持、减持公司股票时,应在股份变动当日收盘后报告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 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报告义务 第十四条 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在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及时、主动的以书面形式告知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一)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5%后,应在该事实发生的次日通知公司。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5%后,其所持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1%,应当在该事实发生的次日通知公司,公司予以公告;(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三)法院裁决禁止股东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四)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五)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六)自身经营状况恶化,进入破产、清算等状态; (七)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 上述事件出现重大进展或者变化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立即将进展或者变化情况以及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告知公司。 第十五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委托或者信托合同以及其他资产管理安排的主要内容书面告知公司。 第十六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将减持计划报告给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长。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并导致不再具有上市公司大股东身份的(指减持至5%以下),股份出让方、受让方应当在减持后六个月内继续适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第十七条 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重大资产重组、高比例送转股份、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要约收购、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及其他再融资方案等情形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 公共传媒上出现与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有关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报道或传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将有关报道或传闻所涉及事项以书面形式告知公司,并积极配合公司的调查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九条 以下主体的行为视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适用本制度相关规定:(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其他组织;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其父母、配偶和子女; (三)第一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其他组织;(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程序 第二十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制度所述的重大事项后按照本章规定的程序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情况,并及时将与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直接递交或传真给董事会秘书,必要时应将原件送达。 第二十一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重大事项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的当日,向公司董事会秘书预报职权范围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项: (一)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拟将重大事项提交本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审议时;(二)有关各方拟就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三)部门、分公司负责人或者控股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项时。 第二十二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按照下述规定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职权范围内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股东会、董事会就重大事项作出决议的,应在当日内报告决议情况;(二)就已披露的重大事项与有关当事人签署协议的,应在当日内报告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者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者否决情况;(四)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者过户事宜;超过约定的交付或者过户期限3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公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者过户; (六)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二十三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信息报告义务人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事项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可行性研究报告、营业执照复印件、成交确认书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审批的意见、决定、决议等。 第二十四条 在接到重大事项报告后当日内,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其进行评估、审核,判定处理方式。 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后,认为确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立即组织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董事长审定;需要履行审批程序的,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报,应提请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对上报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重大事项予以整理并妥善保管。 第五章 重大事项报告的责任划分 第二十六条 重大事项的内部报告及对外披露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一)董事长是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披露的具体工作,是信息披露工作的直接责任人;(三)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是重大事项汇集和对外披露的日常工作部门;(四)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主要负责人以及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五)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是履行重大事项告知义务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七条 未经通知董事会秘书并履行批准程序,公司的任何部门、各分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均不得以公司名义对外披露公司任何重大事项。公司相关部门草拟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的,其初稿应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定稿、发布,禁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露公司未经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一)负责协调和组织重大事项传递,联系各信息报告义务人,对信息进行汇集、分析、判断,并判定处理方式; (二)负责将需要履行披露义务的事项向董事长、董事会进行汇报,并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三)在知悉公司及相关人员违反或可能违反相关规定时,应当提醒并督促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四)组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协助各信息报告义务人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促进重大事项报告的及时和准确;(五)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接待来访、回答咨询; (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证券事务代表的职责: (一)协助董事会秘书联系各信息报告义务人、汇集和分析内部信息、制作信息披露文件、完成信息披露申请及发布; (二)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重大信息报告、公司信息披露等事务负有的责任。 第三十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负责及时归集重大事项,按本制度的规定报告有关信息,并提供对外信息披露的基础资料,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信息报告义务第一责任人,应根据其任职单位或部门的实际情况,组织制定相应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并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信息报告联络人,负责本部门或本公司重大事项的收集、整理及与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联络工作。相应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和指定的信息报告联络人应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重大事项报送资料需由信息报告义务第一责任人签字后方可报送。 第三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各分、子公司应时常敦促本部门或单位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上报工作,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第一责任人和联络人对履行信息报告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不得相互推诿。 第三十三条 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调查、问询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积极配合并及时、如实回复,保证相关信息和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六章 保密义务 第三十四条 公司信息报告义务人及其他具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人员: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及各分、子公司的档案和印章管理人员、会议记录人员、科研技术人员、财务会计人员、计划统计人员、法律事务人员、信息披露人员、销售人员;(三)参加各类经营会议、参与业务洽谈、合同草拟签订、计划制订、信息披露、财务报表等各项涉密工作,或者接触、调用涉密文档的其他人员; (四)公司及各分、子公司临时聘用的接触涉密工作及文档的人员,如技术顾问、财务顾问等。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信息报告义务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信息的工作人员在相关信息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漏公司的重大事项,不得进行重大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公司董事会应将信息知情者尽量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做好对知情者范围的记录工作。 第三十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应当披露的重大事项,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程序通知公司并通过公司对外披露。依法披露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知情人员不得对外泄漏相关信息。 第三十七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特别注意有关公司的筹划阶段重大事项的保密工作,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公司依法披露相关筹划情况和既定事实: (一)该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事件已经泄漏或者市场出现有关该事项的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发生异常波动。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八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未按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应当成立调查小组。对于不适当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直接责任人员,公司可以给予批评、警告、降职直至辞退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责任主体和直接责任人员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前款所称“不适当履行信息报告义务”是指: (一)不向公司报告信息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二)未及时向公司报告信息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三)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报告的信息或提供的文件资料不满足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 (四)拒绝答复对相关问题的问询; (五)调查小组合理认定的其他不适当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情形。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执行,董事会应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四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执行,修改时亦同。 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8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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