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大力德(002896):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8月)

时间:2025年08月13日 17:36:23 中财网
原标题:中大力德: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8月)

宁波中大力德智能传动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宁波中大力德智能传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的管理,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地进行信息披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宁波中大力德智能传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部门和单位,应及时将有关信息通过董事会办公室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对外信息披露工作,具体包括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公开信息披露的制作工作,负责统一办理公司应公开披露的所有信息的报送和披露手续。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主要负责人;
(二)公司子公司董事长和经理、分支机构负责人;
(三)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四)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六)公司各部门其他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人士;
(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1
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报告义务人负有通过董事会办公室向董事会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资料的义务,并保证其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及时、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起重大误解之处。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子公司。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子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的重要会议、重大交易、重大关联交易、重大事件及上述事件的持续变更进程。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重要会议包括:
(一)公司或子公司拟提交董事会、监事会(如有,下同)、股东会审议的; (二)公司及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就重大事项作出决议的; (三)有关各方拟就重大事项召开会议进行协商或者谈判的。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涉及的内容资料公司各部门及各子公司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报送予董事会秘书。

第九条 重大交易事项:
(一)除公司及子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下列类型的事项:
1、购买资产;
2、出售资产;
3、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4、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5、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6、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7、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8、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9、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10、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1、签订许可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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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3、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二)公司或子公司涉及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本条(一)中所涉及的交易事项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适用上述报告标准。

(三)本条所称“重大交易事项”不包括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下列类型的事项: 1、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2、接受劳务;
3、出售产品、商品;
4、提供劳务;
5、工程承包;
6、与公司日常经营相关的其他交易。

资产置换中涉及前款规定交易的,仍包括在内。

第十条 关联交易
(一)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3
项,包括:
1、第七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存贷款业务;
7、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二)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及时报告: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 30万元的关联交易;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 300万元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 0.5%的关联交易。

(三)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下列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适用上述报告标准:
1、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2、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第十一条 诉讼和仲裁
公司或子公司发生下列诉讼、仲裁事项应当及时报告:
(一)涉案金额超过 1000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
(二)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三)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未达到上述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也应当及时报告。

第十二条 重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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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下列重大风险情形的事项时,应及时报告: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3、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4、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5、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6、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 30%;
7、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8、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9、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10、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1、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2、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第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一)变更公司名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分配股利、增资计划、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
(四)减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批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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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发生重大变化);
(六)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重大影响; (七)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八)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九)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提出辞职或者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十)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十一)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十二)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十三)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十四)变更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十五)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六)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十七)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八)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十九)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二十)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程序与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向社会公众的信息披露,董事会秘书为对外信息披露的责任人,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管理部门;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内部的信息报告部门,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6
人或联络人负有向董事会秘书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的义务。未经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并履行法定批准程序,公司的任何部门、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均不得以公司名义对外披露信息或对已披露的信息做任何解释或说明。

对于无法判断其重要性的信息须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咨询。

第十五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为履行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第一责任人应根据实际情况,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联络人,负责本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与公司证券部的联络工作。

第十六条 重大信息报送资料需由第一责任人签字后方可报送董事会秘书。


第四章 信息报告的工作流程
第十七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在知悉本制度第二章所述重大事项的当日,以电话、传真或邮件等方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通告有关情况,并同时将与重大事项有关的书面文件原件报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事项进行分析、判断,情况紧急的应及时请示董事长决定对其处理方式,并及时将需要公司董事会履行决策程序的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九条 报告义务人应持续关注所报告信息的进展情况,在所报告信息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在第一时间履行报告义务并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
(一)公司及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
(二)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已披露的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四)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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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已披露的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七)董事会、股东会就重大事项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报告决议情况。

第二十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联络人负责收集、整理、准备本部门与拟报告信息相关的文件、资料,并经第一责任人(即本部门或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审阅签字后,由联络人将相关信息及文件、资料通知或送达董事会秘书。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第一责任人应在接到有关文件、资料的当天完成审阅工作并签字,如第一责任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该项职责,则联络人可直接将有关情况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如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联络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职责,则第一责任人应亲自履行或指定其他人履行该项职责。

第二十一条 报告义务人向董事会秘书履行信息报告的通知义务是指将拟报告的信息在第一时间以电话、传真、邮件或书面等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

报告义务人向董事会秘书提供文件资料是指将与所报告信息有关的文件资料送交董事会秘书或相关工作人员。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有权随时向报告义务人了解应报告信息的详细情况,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如实地向董事会秘书说明情况,回答有关问题。

第二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联络人和第一责任人对履行报告信息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不得互相推诿。


第五章 保密义务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报告义务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报告信息的工作人员在相关信息未公开披露前,应当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价格。

第二十五条 报告义务人未按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公司应成立调8
查小组,追究第一责任人、联络人及其他负有报告义务人员的责任,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公司级通报批评;如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单处或并处调离原工作岗位、扣除 1-6月绩效工资、降职降薪、解除劳动合同并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处罚。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经济损失的,公司可要求相关责任人赔偿公司损失。情节严重已构成犯罪的,公司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前款规定的不履行信息报告义务是指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不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二)未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三)因故意或过失致使报告的信息或提供的文件资料存在重大遗漏、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发重大误解;
(四)拒绝答复董事会秘书对相关问题的问询;
(五)其他不适当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符时,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办理。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修改,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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