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成都佳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8月13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变更经营范围、修订<公司章程>暨办理工商登记的议案》《关于制定、修订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同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不再设置监事会,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监事会职权。同时,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中涉及监事会、监事的规定不再适用,并对《成都佳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相关条款作相应修订。在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取消监事会事项前,公司第二届监事会仍将严格按照《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勤勉尽责履行监督职能,继续对公司经营、公司财务情况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的合法合规性等事项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根据公司实际经营发展需要,公司拟在经营范围中增加“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机械设备租赁”等内容(具体以工商变更登记办理实际许可内容为准)。除前述变动外,公司经营范围不发生其他变化。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上述变更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详见附件。前述《公司章程》修订事宜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为确保相关事宜的顺利进行,提请股东会在审议通过本议案后,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向工商登记机关办理公司取消监事会、变更经营范围和《公司章程》修订等相关事项所涉工商变更登记、备案等事宜。上述变更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
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与最新修订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保持一致,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制定、修订公司治理制度详见下表:
上述制定、修订的治理制度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部分制度尚需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上述部分治理制度全文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予以披露。
因本次《公司章程》修订条款较多,为突出列示修订重点,因增加、删除部分条款而导致的条款序号变化未在《<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中对比展示。除此之外,本次《公司章程》修订的内容如下: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
第七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
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
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
的法定代表人。 | 第七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人,其产生及变更方式按照本章程关于董事长
产生及变更的有关规定执行。担任法定代表人
的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
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
新增 | 第八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
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者
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
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
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
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
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
第八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
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
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
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
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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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
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
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
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
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
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
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
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
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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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
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行政总监、
技术总监、运营总监、营销总监、财务总监。 |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行政总监、技术总监、运营总监、
营销总监、财务总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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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新材料技术研发;高性能纤维
及复合材料制造;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销售;
电子专用材料研发;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子
专用材料销售;表面功能材料销售;涂料制造
(不含危险化学品);涂料销售(不含危险化学
品);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合成
材料销售;磁性材料生产;磁性材料销售;新
型膜材料制造;新型膜材料销售;专用设备制
造(不含许可类专业设备制造);电子测量仪器
制造;电子测量仪器销售;工业自动控制系统
装置制造;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销售;绘图、
计算及测量仪器制造;绘图、计算及测量仪器 |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新材料技术研发;高性能纤维
及复合材料制造;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销售;
电子专用材料研发;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子
专用材料销售;表面功能材料销售;涂料制造
(不含危险化学品);涂料销售(不含危险化学
品);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合成
材料销售;磁性材料生产;磁性材料销售;新
型膜材料制造;新型膜材料销售;专用设备制
造(不含许可类专业设备制造);电子测量仪器
制造;电子测量仪器销售;工业自动控制系统
装置制造;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销售;绘图、
计算及测量仪器制造;绘图、计算及测量仪器 |
销售;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计算机软硬件及辅
助设备零售;通讯设备销售;电子产品销售;
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子元器件零售;机械设备
销售;软件开发;软件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
含许可类化工产品);金属制品销售;集成电路
设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
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货物进出口(除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
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检验检测服务(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
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
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 销售;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计算机软硬件及辅
助设备零售;通讯设备销售;电子产品销售;
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子元器件零售;机械设备
销售;软件开发;软件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
含许可类化工产品);金属制品销售;集成电路
设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
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货物进出口;非
居住房地产租赁;机械设备租赁(除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
活动)。许可项目:检验检测服务(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
证件为准)。 |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
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
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
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
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
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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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
明面值。 |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
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 |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40,001万股,
全部为普通股,每股面值人民币一元。公司发
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
分公司集中存管。 | 第二十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40,001
万股,公司股本结构为:普通股40,001万股。 |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母
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借款、担保以及其他财 |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
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垫资、借款、担保以 |
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
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
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
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
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
经全体董事的2/3以上通过。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
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 及其他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
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
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
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
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
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
经全体董事的2/3以上通过。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
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
| |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
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
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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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
为质押权的标的。 |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
为质押权的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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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
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
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 | 第二十九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
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
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含优先股股份)
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 |
| |
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
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
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 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
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
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
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
第二十九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
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
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
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
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
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
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
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
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
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 | 第三十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
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
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
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
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
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
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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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
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
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
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
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
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
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
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
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
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
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
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
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
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
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
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
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
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
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
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
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
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
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
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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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
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
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
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
以提供。 |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
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
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
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
以提供。 |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
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
法院认定无效。 |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
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
法院认定无效。 |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
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
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
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
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
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自知道或
者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可
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自决议作出之日起1年
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
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
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
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
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
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自知道或
者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可
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自决议作出之日起1年
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
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
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
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
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
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
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
新增 |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
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
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
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 |
| 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
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
者所持表决权数。 |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
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
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
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
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
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
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三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
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
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
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
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
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
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
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
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
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 |
|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
监事、设审计委员会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
二款执行。 |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
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
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
承担的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
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
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第三十九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
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
抽回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
承担的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
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
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新增 | 第四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公司
利益。 |
新增 | 第四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
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
权益; |
|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
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
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
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
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
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
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
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
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
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
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
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
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
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
新增 | 第四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
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
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
新增 | 第四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
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
作出的承诺。 |
第四十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和监事,决定有关
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决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修改本章程;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出决议;
(十)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
担保事项;
(十一)审议本章程第一百零五条第(七)
项所列重大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股
东会审议批准: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 第四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
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
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和监事,决定有关
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
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
担保事项;
(十)审议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七)
项所列重大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股
东会审议批准: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
| |
| |
| |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50%以上;
3.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50%以上;
4.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500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500万元。
(十二)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划;
(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除本条第一款第(六)项外,上述股东会
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
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50%以上;
3.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50%以上;
4.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500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500万元。
(十一)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划;
(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除本条第一款第(五)项外,上述股东会
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
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
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 | 第四十七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
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 |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
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
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
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供的担保。
....... |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
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
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供的担保。
....... |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
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
或者本章程规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
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
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
或者本章程规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
(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新增 | 第五十一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
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本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是否合法有效; |
|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
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
的法律意见。 |
第四十五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
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
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
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
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说明理由并
公告。 | 第五十二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
按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
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
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
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应说明理由并公告。 |
| |
| |
第四十六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
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
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监事
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
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
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
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
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
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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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 | 第五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 |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
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
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
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
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
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
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
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
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
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
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
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
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
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
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
等)的股东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
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
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
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
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可以
自行召集和主持。 |
| |
| |
| |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
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
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
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 | 第五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
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
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
(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不得低于10%。
审计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 |
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
明材料。 | 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
关证明材料。 |
第四十九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
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
事会将提供公司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第五十六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
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
董事会将提供公司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
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 第五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
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
第五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
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说明临时提案的内
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
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
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
十一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
出决议。 | 第五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
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有
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含表
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
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
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
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
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
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
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
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
十八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
出决议。 |
第五十四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 第六十一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
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
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
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和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
程序。 |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东
(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
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
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和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
程序。 |
第五十五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
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
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
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
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
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
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第六十二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
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
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
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
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
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
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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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八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
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
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 第六十五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
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或
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
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
第五十九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
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
席会议的,还应出示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股
东授权委托书。 | 第六十六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
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
席会议的,还应出示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股
东授权委托书。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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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
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
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
代理人还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
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
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
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
代理人还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
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 |
| |
第六十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
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
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
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第六十七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
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
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
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
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
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第六十三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
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
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
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 第七十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
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
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
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
| |
第六十五条 股东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
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第七十二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
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第六十六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
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主席 | 第七十三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
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 |
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
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
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
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
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
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
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
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
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
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
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 |
第六十八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
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
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第七十五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
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
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 |
| |
第六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
说明。 | 第七十六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
说明。 |
| |
第七十一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
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
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
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
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
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
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 第七十八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
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
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
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
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
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
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
| |
| |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
他内容。 |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
他内容。 |
第七十二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
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
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
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
其它方式表决情况等其他有效资料一并保存,
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 第七十九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
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
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
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
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
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
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
| |
第七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
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
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报告;
(五)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
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第八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
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
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报告;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
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 |
| |
| |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
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
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 第八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
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
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
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
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第七十八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
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股东会决议应当充分说明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
况。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
东应主动向股东会说明情况,并明确表示不参
与投票表决。关联股东没有说明关联关系并回
避的,其他股东可以要求关联股东说明情况并
回避。该股东会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对有关
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 | 第八十五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
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说明非关联股
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
东应主动向股东会说明情况,并明确表示不参
与投票表决。关联股东没有说明关联关系并回
避的,其他股东可以要求关联股东说明情况并
回避。该股东会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对有关
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 |
| |
第八十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
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应
当实行累积投票制,董事、监事提名方式和程
序为:
(一)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
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有权向股东会提出董事候
选人人选,董事会及股东有权向董事会提出董
事候选人建议,并经董事会资格审查后提交股
东会选举;
(二)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
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有权向股东会提出监事候
选人人选,监事会及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出监
事候选人建议,并经监事会资格审查后,提交
股东会选举; | 第八十七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
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应
当实行累积投票制,董事、监事提名方式和程
序为:
(一)董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已发
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有权向股东会提出董事候
选人人选,董事会及股东有权向董事会提出董
事候选人建议,并经董事会资格审查后提交股
东会选举;
(二)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
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有权向股东会提出监事候
选人人选,监事会及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出监
事候选人建议,并经监事会资格审查后,提交
股东会选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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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
公司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名独立
董事候选人,并经董事会资格审查后,提交股
东会选举;
(四)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通过职
工代表大会、职工工会或其他形式民主产生后
直接进入监事会。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
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
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
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披露候选董事、
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 (二)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
公司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名独立
董事候选人,并经董事会资格审查后,提交股
东会选举;
(三)职工代表担任的董监事候选人通过
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工会或其他形式民主产生
后直接进入董事监事会。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
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
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
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披露候选董事、
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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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九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
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
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 第八十九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
提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
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
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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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四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
应当推举2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
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
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
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
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
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
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
投票结果。 | 第九十二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
应当推举2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
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
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
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
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
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
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
投票结果。 |
| |
第八十六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
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 | 第九十三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
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 |
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
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
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
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
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
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
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
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
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 |
第九十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
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会会议结束
后立即就任。 | 第九十八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
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会会议结
束后立即就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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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二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息、送股
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会
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 第九十九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息、送
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
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
| |
第九十三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
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
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
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
起未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
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
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 第一百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
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
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
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
起未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
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
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
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
施,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
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
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
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
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
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
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
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
| |
第九十四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
任期3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
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
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
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
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
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
换,任期3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决
议作出之日起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
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
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
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
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
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
第九十五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
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
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
突,不得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
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
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
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
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不得利
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
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
类的业务,公司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除外;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
为己有;
(八)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
法收入;
(九)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十)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
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
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
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
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
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
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
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公司董事
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公司不
能利用该商业机会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
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
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
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
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
| |
第九十六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 |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
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 |
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
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
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
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
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
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
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
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
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
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
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
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第九十八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
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
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
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
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除前款所列情形外,
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
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
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职生效,公司将
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
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
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除前款所列情形
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 |
| |
第九十九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
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
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
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3年内仍然 | 第一百零六条 公司建立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离职管理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
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
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 |
应对公司承担忠实义务。 | 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
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因
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
者终止。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3年内仍然
应对公司承担忠实义务。 |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
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
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
其中3名为独立董事,设董事长1人。 |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
其中3名为独立董事,设董事长1人、职工代
表董事1名。 |
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
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
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对购买或者
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以及出售产品或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 |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
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
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对购买或者
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以及出售产品或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 |
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
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对外投资(购买
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
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债权、债务重组、提供财务资助、交易所认定
的其他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董事会
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10%以上;
3.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10%以上
4.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00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
其绝对值计算。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
各项交易,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公司或其控
股子公司发生本规定事项的参照本条标准执
行,超过上述标准的由公司股东会审议。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包
含分支机构(分公司)的设立、注销; | 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
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对外投资(购买
低风险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转让或受让研
发项目、签订许可使用协议、提供担保(含对
控股子公司担保等)、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
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
产、债权、债务重组、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
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放弃权利(含
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购权等)、交易所认
定的其他交易,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
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
董事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10%以上;
3.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10%以上
4.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00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
其绝对值计算。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
各项交易,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公司或其控 |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
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
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
者解聘公司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
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
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
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 股子公司发生本规定事项的参照本条标准执
行,超过上述标准的由公司股东会审议。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包
含分支机构(分公司)的设立、注销;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
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
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
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
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
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
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董
事长产生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
生。 |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
董事长产生、变更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
数决议通过。 |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2
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前书
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
2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前
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
| |
第一百一十一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
股东、1/3以上董事、监事会、独立董事过半数
同意,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
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
会议。 | 第一百二十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
东、1/3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过
半数同意,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
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
事会会议。 |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
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
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
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
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
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
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
会审议。 |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
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
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
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
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
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
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
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的独立董事人数应
不少于全体董事人数的1/3,其中至少有1名会
计专业人士。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
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当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
识和经验,并具备:(一)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
资格;(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
的高级职称、副教授职称或者博士学位;(三)
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
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5年以上全职工作
经验。 | 第一百三十一条 公司的独立董事人数应
不少于全体董事人数的1/3,其中至少有1名会
计专业人士。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
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当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
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
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二)具有会计、审
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职称
或者博士学位;(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
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
有5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
第一百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
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会选
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
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
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
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
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会选
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
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
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
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
| |
第一百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 | 第一百三十五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 |
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
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
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
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
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 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
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
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
其他条件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
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
明。 |
第一百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
公司可以经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职
务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有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 | 第一百三十八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
公司可以经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职
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
立董事有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二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
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
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
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
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
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章
程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
项、第一百四十二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
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 |
| 公司其他事项。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
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
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
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
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
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
和支持。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
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名,
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
立董事2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
召集人。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
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
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
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
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
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
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 |
| 少召开一次会议。2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
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
委员会会议须有2/3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
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
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
新增 |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提
名、薪酬与考核等其他专门委员会,依照本章
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
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
则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
新增 | 第一百五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
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
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
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新增 | 第一百五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
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
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 |
| 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
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
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
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
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
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
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
由,并进行披露。 |
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财
务总监1名,董事会秘书1名,并设有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若干人,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行
政总监、技术总监、运营总监、营销总监、财
务总监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财
务负责人1名,董事会秘书1名,并设有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若干人,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
事会秘书、行政总监、技术总监、运营总监、
营销总监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三十八条 本章程第九十三条关于
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员。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
第九十六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
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五十四条 本章程第九十三条关于
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员。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
第九十六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
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 |
| |
| |
第一百四十三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 | 第一百五十九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 |
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
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
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
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
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
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
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 |
第一百四十四条 总经理行使职权时,不
得变更股东会和董事会的决议。总经理应当根
据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者监
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决策事项的执行情况和公司
运营状况。 | 第一百六十条 总经理行使职权时,不得
变更股东会和董事会的决议。总经理应当根据
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者监事
会报告公司重大决策事项的执行情况和公司运
营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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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四十九条 本章程第九十三条关于
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
任监事。
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
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五十一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
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五十二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
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
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
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 删除 |
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五十三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
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
书面确认意见。
第一百五十四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
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一百五十五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
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六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
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股东代表监事1名,职
工代表监事2名。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监事由
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
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并直接进入公司监事会。
监事会设主席1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
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
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
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一百五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
进行审核并提供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 |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
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
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
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职责
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六)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七)列席董事会会议。经全体监事的2/3
以上表决同意,对公司董事会的决议有权提出
异议。董事会不予采纳的,监事会有权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会解决;
(八)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
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九)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
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
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
担。
(十)法律法规及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五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
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
监事会或者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
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过半数监事通过。
第一百六十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
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
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监事会议事 | |
规则应规定监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监事会
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
东会批准。
第一百六十一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
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
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
公司档案至少保存10年。
第一百六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
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 |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
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
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
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金,不以任
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
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
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
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
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
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
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
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
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 |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
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
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
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
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
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
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
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
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 |
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
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
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
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制定或调整利润分
配政策的研究论证程序和决策机制:
1、公司制定或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应以
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由董事会详细论证和
说明原因,并充分听取独立董事、监事和中小
股东的意见。当公司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
可抗力、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对公司生产经营造
成重大影响时,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
导致现行利润分配政策无法执行时,或有权部
门颁布实施利润分配相关新规定导致公司利润
分配政策必须修改时,公司将适时调整利润分
配政策。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
规定,董事会应在相关调整议案中详细论证和
说明原因。公司应依法通过接听投资者电话、
公司公共邮箱、网络平台、召开投资者见面会
等多种渠道主动与独立董事、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收集独立董事、股东对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意见,董事会在论证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应充分考虑中小股东的意
见。
2、董事会审议制定或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
议案时,应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并经全体独立董 |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制定或调整利润分
配政策的研究论证程序和决策机制:
1、公司制定或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应以
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由董事会详细论证和
说明原因,并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
和中小股东的意见。当公司遇到战争、自然灾
害等不可抗力、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对公司生产
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时,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
大变化导致现行利润分配政策无法执行时,或
有权部门颁布实施利润分配相关新规定导致公
司利润分配政策必须修改时,公司将适时调整
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
反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
的有关规定,董事会应在相关调整议案中详细
论证和说明原因。公司应依法通过接听投资者
电话、公司公共邮箱、网络平台、召开投资者
见面会等多种渠道主动与独立董事、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收集独立董事、
股东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意见,董事会
在论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应充分考虑中小股
东的意见。
2、董事会审议制定或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
议案时,应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并经全体独立董 |
事过半数通过。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制定
或调整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审议,并且经全体
监事过半数通过。
公司制定或调整的利润分配政策应经董事
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股东会审议批准,
股东会应采取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股东会审议制定或调整本章程规定的利润
分配政策的议案时,需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
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
通过。 | 事过半数通过。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董事会
制定或调整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审议,并且经
审计委员会过半数通过。
公司制定或调整的利润分配政策应经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股东会审议
批准,股东会应采取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方式召开。股东会审议制定或调整本章程规定
的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时,需经出席股东会会
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
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
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管理
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
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
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
施,并对外披露。 |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
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
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公
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
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
新增 | 第一百七十五条内部审计部门向董事会
负责。
内部审计部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
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
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部门
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
委员会直接报告。 |
新增 |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
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公司根
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 |
| 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
告。 |
新增 | 第一百七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
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
时,内部审计部门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
持和协作。 |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
必须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
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事务所必须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
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议通
知,以电话、短信、微信、邮件、传真、电子
邮件或者专人送出的方式进行。 |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议
通知,以电话、短信、微信、邮件、传真、电
子邮件或者专人送出的方式公告进行。 |
| |
| |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
通知,以电话、短信、微信、邮件、传真、电
子邮件或者专人送出的方式进行。 | 删除 |
新增 |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
超过本公司净资产10%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
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
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
新增 | 第一百九十七条 违反《公司法》及其他
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
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新增 |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
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
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
权的除外。 |
第一百九十九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
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
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
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 第二百零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
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
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
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人民法
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
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
| |
第二百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
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
告公司终止。 | 第二百零七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
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
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公告公司终止。 |
| |
| |
第二百零七条 严格执行国家安全保密法
律法规,建立保密工作制度、保密责任制度和
军品信息披露审查制度,落实涉密股东、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中介机构的保密责任,
接受有关安全保密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国家
秘密安全。 | 第二百一十四条 严格执行国家安全保密
法律法规,建立保密工作制度、保密责任制度
和军品信息披露审查制度,落实涉密股东、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中介机构的保密责
任,接受有关安全保密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
国家秘密安全。 |
| |
第二百一十四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公司股
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
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
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
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
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
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
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 | 第二百二十一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持有的股份占公司
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
的比例虽然未超过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
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
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
东,但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
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
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 |
| |
| |
| |
| |
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
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
联关系。 | 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
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
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
联关系。 |
第二百一十七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
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低
于”“多于”“超过”不含本数。 |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
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过”“以
外”“低于”“多于”、“超过”不含本数。 |
| |
| |
| |
第二百一十九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
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 第二百二十六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
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