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2025年8月12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为全面贯彻落实最新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要求,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机制,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最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公司各项制度中涉及监事会、监事的规定不再适用。根据上述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对《公司章程》进行相应修订。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整体修订内容:
《公司章程》相关条款中所述“股东大会”相应修订为“股东会”,“做出”相应修
订为“作出”,“或”相应修订为“或者”,“制订”相应修订为“制定”。
前述修订因所涉及条目众多,若原《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仅涉及前述修订,不再逐
条列示。此外,《公司章程》中其他非实质性修订,如条款编号、标点符号调整等也不再
逐条列示。 | |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
章程。 |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制定本章程。 |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
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在上海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
会信用代码为 913100001322925352,现迁入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 |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
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在上海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
会信用代码为 913100001322925352,后迁入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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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
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
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
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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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新增 |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
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
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
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
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
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
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
债务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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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
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
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
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
司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本公司称财务
总监)、董事会秘书。 |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
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
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
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
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
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本公司称
“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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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
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
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
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
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
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
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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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
标明面值。公司发行的股票每股面值为人民
币 1元。 |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
币标明面值。公司发行的股票每股面值为人
民币 1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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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248,238,824股,均为普通股。 | 第十九条 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
数为 22,800,000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 1
元。公司目前已发行的股份数为248,238,824
股,均为普通股。 |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
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 第二十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
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母
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
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
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
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母公司的
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
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
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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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
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 |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
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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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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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本公 |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
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
司合并;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者股权激励;
(四) 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份的;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 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权益所必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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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司股份的活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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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
让。 |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
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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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
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
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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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公
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
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不
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
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上述人
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
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
守上述限制性规定。
... | 第二十八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
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含优先股股份)
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
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
一类别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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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个月内
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
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
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
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
该股票不受 6个月时间限制。 |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个月内卖出,
或者在卖出后 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
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
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
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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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
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日内执行。公司董
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
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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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
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
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
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
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
种义务。 |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
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
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
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
担同种义务。 |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
应的表决权;
... |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
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
相应的表决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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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
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
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 |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
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
计报告;
...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料的,
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
政法规的规定,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
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
核实股东身份后通知股东到公司指定地点
现场查阅、复制,股东应当根据公司要求签
署保密协议。
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托会
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
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
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料,应当
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
私、个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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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
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
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
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
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 第三十三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
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的,适用第三十二条规
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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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
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
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
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 |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
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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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
作出之日起 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
出之日起 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
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
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
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
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
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
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
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
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
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
新增 |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
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
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
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
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
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日以
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
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
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
日起 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
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
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
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
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三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连续 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
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
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
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
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
求之日起 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
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
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
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
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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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
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
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
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
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
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
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
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
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
得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
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
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九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
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
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
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
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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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 | 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
新增 | 第四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护上市公司利益。 |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
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
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
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
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
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
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不得
侵占公司资产。公司董事会建立对其所持股
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发现其侵占公
司资产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
清偿的,通过变现股权偿还侵占资产。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维
护公司资金安全的法定义务,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
业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
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严重责
任董事予以罢免的程序。 | 第四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
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
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
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
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
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
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
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
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
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
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
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
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
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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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
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
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
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
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
连带责任。 |
新增 | 第四十三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
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
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
新增 | 第四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
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项; | 第四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
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
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
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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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
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
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
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担保
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一)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
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
(十四)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
股计划;
...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在 3年内决定
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 50%的股份,但以
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董事会依照前款规定决定发行股份导
致公司注册资本、已发行股份数发生变化
的,对公司章程该项记载事项的修改不需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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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 由股东会表决。 |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在一年内累计担
保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及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
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提供的担保; | 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仅
对本公司控股体系内公司提供担保。公司下
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
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
额超过 5000万元;
(五)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
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的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
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
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前
述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
东会审议。
违反对外担保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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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供担保的,公司根据损失和风险的大小、情
节的轻重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
...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
东会:
...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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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
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
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 | 第五十一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
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的规定;
... |
| |
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
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 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
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同意,独立董事有
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
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
到提议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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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日内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
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
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
在收到提案后 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
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日
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
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
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
收到提案后 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
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
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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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
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日内提出
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
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 | 第五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
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日内提出同
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
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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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
在收到请求后 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
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
收到请求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
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
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
会,连续 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
收到请求后 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
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
在收到请求后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
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
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
东会,连续 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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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
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
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
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
证明材料。 | 第五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
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
例不得低于 10%。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
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
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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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
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 | 第五十六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
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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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
册。 | 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
东名册。 |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
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
担。 | 第五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
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
司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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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日前提出临
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
到提案后 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
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 | 第五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日前提出临时
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
提案后 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
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
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
围的除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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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
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
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
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 第六十二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
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
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
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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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
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
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
出。 |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
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每位董事
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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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
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
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
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
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
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
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
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
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
授权委托书。 | 第六十六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
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
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
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
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
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
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当明确代理人代
理的事项、权限和期限,代理人应出示本人
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
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 |
第六十一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
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 第六十七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
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
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
|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
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 | (二)代理人的姓名;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
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
权票的指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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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二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
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
己的意思表决。 | 整条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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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三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
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
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
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
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
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
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
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 第六十八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
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
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
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
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
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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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四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
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
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 第六十九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
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
会议人员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号
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
代理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等事项。 |
| |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
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
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 | 第七十一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列席股东会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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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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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
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
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
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
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
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
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
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
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
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
会。 | 第七十二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
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时,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
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
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
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以上的
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
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
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
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
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
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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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
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
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
报告。 | 第七十四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
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
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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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
释和说明。 | 第七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
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
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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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 | 第七十七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 |
|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
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
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
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姓名;
... | 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
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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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
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
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
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
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
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年。 | 第七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
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
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者其代表、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
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
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
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年。 |
| |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
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 第八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
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
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报告;
(五)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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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
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
项。 | 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
项。 |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一)、(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份;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
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
事项。 | 第八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
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
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
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
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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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
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 | 第八十三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
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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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
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
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
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
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
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
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
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
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征集股东投票权应
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
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
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
持股比例限制。 |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
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
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
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
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股东
会行使表决权股份的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
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
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
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
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会,并代为行使提案
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征集股东投票权应
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
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
东投票权。除法律规定外,公司不得对征集
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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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
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
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
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应当充分披
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其表决事项按扣 | 第八十四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
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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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除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后,与会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有效。
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董事会或其他召集人应依据《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
定,对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是否
构成关联交易作出判断,在作此项判断时,
股东的持股数额应以股权登记日为准;
…… | 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
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 董事会或其他召集人应依据
《创业板上市规则》的规定,对拟提交股东
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是否构成关联交易作出
判断,在作此项判断时,股东的持股数额应
以股权登记日为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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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
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会应当
向股东提供侯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
况。
(一)董事提名方式和程序为:
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份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董事候选
人。提名人应在提名前征得被提名人同意,
并向董事会提供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
不限于: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
情况;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
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持有本公司股份
数量;是否有《公司法》第 147条规定的不
适宜担任董事职务的情形等,其中关于独立
董事的提名人并须对候选人担任独立董事
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候选人应在股东
大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 | 第八十七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
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董事会应当向股东
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股东会选举董事时,应当充分反映中小
股东意见。
(一)董事提名方式和程序为:
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董事候选
人。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
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
利。提名人应在提名前征得被提名人同意,
并向董事会提供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
不限于: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
情况;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
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持有本公司股份
数量;是否有《公司法》第 178条规定的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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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承诺提供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
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独立董事
的候选人并应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
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声明。
(二)监事提名方式和程序为:
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份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由股东代
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名单。提名人应在提名
前征得被提名人同意,并向董事会提供候选
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教育背景、
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与本公司或本
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
联关系;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是否有《公
司法》第 147条规定的不适宜担任监事职务
的情形等。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作出
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提供的监事
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
实履行监事职责。
(三)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
项提案提出。
股东大会就选举两名以上(含两名)的
董事(包括独立董事)或非职工代表监事进
行表决时,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
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
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 | 适宜担任董事职务的情形等,其中关于独立
董事的提名人并须对候选人担任独立董事
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候选人应在股东
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
诺提供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
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独立董事的
候选人并应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
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声明。
(二)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
出。
股东会就选举两名以上(含两名)的董
事(包括独立董事)进行表决时,实行累积
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
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
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
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
和基本情况。
公司将制定具体的《累积投票制实施细
则》,并由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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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
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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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
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
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
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
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
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
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
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
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第九十二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
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
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
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
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
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
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
自己的投票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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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
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
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
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
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市公
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
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第九十三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
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
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
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
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
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
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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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
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
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 第九十八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
举提案的,新任董事就任时间从股东会决议
通过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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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董事会 | 第五章 董事和董事会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第一节 董事 | 第一节 董事的一般规定 |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
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年,或者因犯罪被
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
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
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
照之日起未逾 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
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
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 第一百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
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
期满未逾 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
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
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
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
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
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
未满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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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
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
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
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
履职。 |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
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
职务,董事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
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
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
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
一。 | 第一百○一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
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
务,董事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
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
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
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
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
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二分之一。
公司职工人数三百人以上,董事会成员
中应当有 1名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
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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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 第一百○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下列忠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
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
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
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
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
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
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
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
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
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
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
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 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
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
非法收入;
(二)不得侵占公司财产、不得挪用公
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
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
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
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
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
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
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
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
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
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
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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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偿责任。 |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
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
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
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
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
定。 |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
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
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
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
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
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 第一百○三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
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
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董事对公司负有
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
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
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
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
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
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
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
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
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
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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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
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
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
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余任董事
会应当尽快召集临时股东大会,选举董事填
补因董事辞职产生的空缺。补选董事的任期
以前任董事余存期间为限。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
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第一百○五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
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
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
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
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余任董事
会应当尽快召集临时股东会,选举董事填补
因董事辞职产生的空缺。补选董事的任期以
前任董事余存期间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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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
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
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 | 第一百○六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
理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
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
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
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
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
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
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 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
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
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董事在任
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
任而免除或者终止。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
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
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
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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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 | 第一百○七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
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
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 第一百○九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对
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
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零四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 整条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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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
大会负责。 | 整条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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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由 9名董事组 |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成,其中独立董事 3人,设董事长 1人,设
副董事长 1人。 | 由 9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人,职工
代表董事 1人,设董事长 1人,设副董事长
1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
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因本章程第
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
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
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
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
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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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
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
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定期工作报告
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七)制定或修改公司的股东回报规
划;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
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
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
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定期工作报告
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制定或修改公司的股东回报规
划;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
股东会审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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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根据需要可
以设立以下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的成员
全部由董事组成。
…… | 整条删除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制订董事会议
事规则作为章程的附件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
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制订董事会
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会决议,
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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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
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
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
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
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
董事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
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
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
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
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
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
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
董事会审议: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
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 100万元;
(四)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
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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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
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 |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 100万元。 |
| |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
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
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提名公司总经理人选;
(四)提名公司董事会秘书人选;
(五)提名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人选;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
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
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提名公司总经理人选;
(四)提名公司董事会秘书人选;
(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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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
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
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
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第一百一十七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
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
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
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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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每
年召开两次:第一次定期会议于每年的上半
年适当时间及时召开,审议公司的年度报告
及相关议案;第二次定期会议于每年的下半
年召开,审议公司的半年度报告及相关议 |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每
年召开两次:第一次定期会议于每年的上半
年适当时间及时召开,审议公司的年度报告
及相关议案;第二次定期会议于每年的下半
年召开,审议公司的半年度报告及相关议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案。董事会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
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 案。董事会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
前通知全体董事。 |
| |
第一百一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董事长应在十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总经理提议时;
(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八)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一百一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董事长应在十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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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
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
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
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
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
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
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人的,应将
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
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
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
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
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
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
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
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
联董事人数不足 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
东会审议。 |
| |
新增 | 第三节 独立董事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新增 | 第一百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
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
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
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
益。 |
新增 | 第一百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
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
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
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
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
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
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
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
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
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
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
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
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
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
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
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
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
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
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
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
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条件。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作为董事
会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
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
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
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
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
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
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
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
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
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
将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
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三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
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
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
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建立全部由独
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
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
认可。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本章程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
(一)项至第(三)项、第一百三十三条所
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
讨论公司其他事项。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
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
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
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
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
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
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
便利和支持。 |
新增 | 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
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
职权。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
三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
事,其中独立董事过半数,由独立董事中会
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
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
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
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
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
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
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
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
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
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
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
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
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
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审计委员会制
定并提交董事会审议确定。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战
略、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
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
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各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
由各委员会制定并提交董事会审议确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
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条 战略委员会,该委员会
由三名董事组成,由董事长担任召集人,其
主要职责是:
(一)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
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
批准的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该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在该委
员会中应占多数席位,并由一名独立董事担
任召集人,其主要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
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
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
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
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
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
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
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
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六章 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二十五条 公司设总经理 1名,
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三名,财务负责人一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副总经理、财务
负责人由总经理提名。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设总经理 1名,
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总经理对董事会负
责,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董事会的授权行
使职权。
公司设副总经理三名,财务负责人一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副总经理、财务
负责人可以由总经理提名。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公司其他核心管理人员由总经理提名,
经总经理办公会议通过后聘用。 |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其他核心管理人员由总经理提名,
经总经理办公会议通过后聘用。 |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
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
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
务和第九十八条(四)~(六)关于勤勉义
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三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
任董事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
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
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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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七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或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担任除董事、监事以
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在公司及下属控股
子公司任职。 | 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或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担任除董事以外其
他职务的人员,不得在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
司任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
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
| |
第一百二十九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
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
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
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
案; | 第一百四十六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
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
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
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
案;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提名其他核心管理人员;
(八)向董事会做定期工作报告;
(九)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
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其他核心管理
人员;
(八)向董事会做定期工作报告;
(九)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
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
| |
第一百三十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
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 第一百四十七条 公司应制定总经理
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
| |
第一百三十一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
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室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
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核
心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
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
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第一百四十八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
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室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
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核
心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
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第一百三十二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
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
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
同规定。 | 第一百四十九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
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
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
同规定。 |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负责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会议的
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
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负责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
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
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 |
| |
第一百三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
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 司高
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
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 的利益
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五十二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
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
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
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
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
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七章 监事会 | 整章删除 |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
度结束之日起 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 |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
度结束之日起 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 |
|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
计年度前 6个月结束之日起 2个月内向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
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个月
和前 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个月内向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
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 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
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个月内
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
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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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
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
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
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金,不
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 |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
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
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
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
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
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
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
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
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
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
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
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
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
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
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
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
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
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
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
|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
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
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
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
润。 |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
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
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
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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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
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
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
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
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
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
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
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
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
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
资本的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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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实施股利分配
时应执行如下政策:
……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程序:
公司将保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稳
定性,如因公司自身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
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根据外部经营环境发
生重大变化而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
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等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 |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实施股利分配时
应执行如下政策:
……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程序:
公司将保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稳
定性,如因公司自身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
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根据外部经营环境发
生重大变化而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
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等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分配政策议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
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拟定,并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 2/3以上通过,在股东大会提案时须
进行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董事会拟定调整
利润分配政策议案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外
部董事、独立董事意见。董事会审议通过调
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的,应经董事会全体董
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经全体独立董事三
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
见,并及时予以披露。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拟定的调整利润
分配政策议案进行审议,充分听取不在公司
任职的外部监事意见(如有),并经监事会
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
时,应充分听取社会公众股东意见,除设置
现场会议投票外,还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投
票系统予以支持。、 | 分配政策议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
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拟定,并提交股东
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 2/3以上通过,在股东会提案时须进行详
细论证和说明原因。董事会拟定调整利润分
配政策议案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外部董
事、独立董事意见。董事会审议通过调整利
润分配政策议案的,应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
半数以上表决通过,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
二以上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
并及时予以披露。
股东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时,
应充分听取社会公众股东意见,除设置现场
会议投票外,还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系
统予以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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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股利分配应履
行如下审议程序:
(一)公司利润分配预案应由公司董事
会提出;
(二)公司董事会应于年度报告或半年
度报告公布后两个月内,根据公司的利润分
配规划和计划,结合公司当年的生产经营状 |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股利分配应履
行如下审议程序:
(一)公司利润分配预案应由公司董事
会提出;
(二)公司董事会应于年度报告或半年
度报告公布后两个月内,根据公司的利润分
配规划和计划,结合公司当年的生产经营状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况、现金流量状况、未来的业务发展规划和
资金使用需求、以前年度亏损弥补状况等因
素,以实现股东合理回报为出发点,经与独
立董事进行充分讨论后,制订公司当年的利
润分配预案;
(三)公司董事会形成利润分配预案,
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并经 1/2以上
独立董事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
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
(四)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公司利润分配
预案进行审议,并经半数以上监事表决通
过;
(五)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未对利润
分配预案提出异议的,利润分配预案将提交
公司董事会审议,经全体董事过半数以上表
决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
案,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七)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
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况、现金流量状况、未来的业务发展规划和
资金使用需求、以前年度亏损弥补状况等因
素,以实现股东合理回报为出发点,经与独
立董事进行充分讨论后,制订公司当年的利
润分配预案;
(三)公司董事会形成利润分配预案,
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并经 1/2以上
独立董事表决通过;
(四)公司独立董事未对利润分配预案
提出异议的,利润分配预案将提交公司董事
会审议,经全体董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
提交股东会审议;
(五)公司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
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六)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
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会召开后 2个
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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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
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
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 第一百百六十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
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
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
和责任追究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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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
施,并对外披露。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
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
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内部审计机构
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
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
合署办公。 |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
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 第一百六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向董
事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
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
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
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
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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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 |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
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
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
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
控制评价报告。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
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
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
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
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
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
服务等业务,聘期 1年,可以续聘。 |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
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
务,聘期 1年,可以续聘。 |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
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
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聘用、解聘会计
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
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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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
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
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微信、企业微信、传真或电子
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或以专人送出或以网络
通讯方式或电子邮件方式进行。 |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
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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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
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
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
并不因此无效。 | 第一百七十六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
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
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
议并不仅因此无效。 |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
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
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
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
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
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
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公司与其持股 90%以上的公司合并,
被合并的公司不需经股东会决议,但应当通
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
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或者股份。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
资产 10%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
公司依照前两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
决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
新增 |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
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
经股东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
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
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
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
日起 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
提供相应的担保。 |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
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
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网站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日
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
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
保。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
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
新设的公司承继。 |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
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
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
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网站上公告。 |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
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网站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公告。 |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
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
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
知书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告之日起 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
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
的最低限额。 |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
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
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
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
起 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
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后的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
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
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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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 |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
一百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
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
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
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
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
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三十日内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或者国
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
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
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
润。 |
新增 | 第一百八十六条 违反《公司法》及其
他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
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
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新增 |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为增加注册资
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
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
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
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
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
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
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
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
公司。 |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
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
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 10%以上表决
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
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公示
系统予以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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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七
十九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
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
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
过。 |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
八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且
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
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
作出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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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
百七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
事由出现之日起 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
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
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
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 |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
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
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
现之日起 15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
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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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清算组进行清算。 |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
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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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
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
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
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
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
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第一百九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
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
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
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
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
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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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三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
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日内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
到通知书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
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
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
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 | 第一百九十三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
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日内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
书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
之日起 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
进行清偿。 |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
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
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
进行清偿。 |
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
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
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
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
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
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
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
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 第一百九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
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
制订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
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
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
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
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
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
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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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
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
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
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 第一百九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
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
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
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
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
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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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七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
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 第一百九十七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
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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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
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
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
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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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将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的;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
载的事项不一致的;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的。 | 第一百九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
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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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九十三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
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
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
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
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
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
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 | 第二百○三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
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超过 50%的股东;或
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 50%,但依其
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
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
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
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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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
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
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
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
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
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
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
具有关联关系。 |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
“以内”、“以下”, 都含本数;“不满”、
“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 第二百○六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
“以内”、“以下”,都含本数;“过”、
“不满”、“以外”、“低于”、“多于”
不含本数。 |
第一百九十八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
事规则和总经理工作细则。 | 第二百○八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
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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