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文化(000802):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时间:2025年08月13日 17:41:04 中财网
原标题:北京文化: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内幕知情人报备制度》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及其各部门、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以及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公司对外报送信息涉及的外部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报告、财务数据以及正在策划、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的重大事项。“尚未公开”是指公司董事会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者网站上正式公开发布。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内控制度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公司定期报告编制、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露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六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要求向外部单位及其相关人员报送公司内幕信息的,该外部单位及其相关人员为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
第七条 公司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信息使用人涉及公司内幕信息的报送要求应予以拒绝。
第八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要求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内幕信息的, 需经董事会秘书核查,董事长批准,并将报送的外部信息使用人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同时,按照本制度附件格式要求,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信息使用人履行保密义务并及时将回执报公司证券事务部备案。
第九条 外部信息使用人不得泄露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第十条 外部信息使用人因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报送的内幕信息泄露,应立即 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监局报告并公告。
第十一条 外部信息使用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与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第十二条 外部信息使用人应严守上述条款,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收益;如涉嫌犯罪的,公司将依照程序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三日
附件:
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致外部信息使用人的函
登记号:( )
尊敬的__________:
我公司依据相关规定向贵单位报送的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属内幕信息。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提请贵单位在使用前述内幕信息时严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给无关人员,不得利用该内幕信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我公司股票 (证券简称:北京文化,证券代码:000802)及其衍生品。
我公司已将贵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备案。
特此函告。




年 月 日


…………………………………………………………………………………… 回 执
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我单位已收悉贵公司致外部信息使用人的函(登记号: ),并将按照有关 规定履行保密义务。
此致。


签收人: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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